行政程序之立法目的主要係保障人民權益(參見行政程序法第一條規定),但是一般人民卻對於十分專業之行政程序法並不熟悉,因此,身為當事人之代理人(主要應為律師),如何透過行政法之制度設計,為當事人主張權利,並監督行政機關切實依法行政,即成為行政程序法能否發揮其功能的關鍵之點。本論文嘗試從一位代理人(即律師)之角色為出發點,逐一檢討我國現行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例如:程序規定與實體規定中,律師的代當事人為何種具體之程序及實體權利之主張,其實亦即闡明人民如何基於行政程序法主體之地位,依法行使並有效主張其例如:資訊公開、共同參與、聽證或陳述意見之權利,使得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變成明確可行,而非一句空洞的高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