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探討公立大學教師在校評會階段升等失敗後之申訴制度,本研究發現在校評會階段升等升敗後會有五種救濟途徑:現行申訴制度制度至少耗時十月,時程太長:申訴或再申訴成立仍要再回原教評會審議,有關升等之申訴制度形同虛設;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評會評議標的不確定;部分校教評會仍未遵從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揭示之專業審查精神。本研究建議申訴制度縮短至五個月又十天;校教評會升等失敗直接訴願或行政訴訟較省時而有效;申評會申訴成立決定等同升等成立,校教評會不服可提起再申訴,由教育部中央申評會作再申訴評議決定;教育部中央申評會如果認為申評會及教評會皆有違法或不當,再申訴成立等同升等成立;各大學應確實依據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解釋之精神修正升等審查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