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洗錢」意指犯罪者將其不法行爲活動所獲得的資金或財產,經過各種不同的金融交易管道,轉換成爲合法來源的資金與財產,以便隱藏其犯罪所得,規避司法的偵查。根據國際防制洗錢的經驗,犯罪行爲中,諸如販毒、詐欺、勒索搶劫、竊盜集團、逃漏稅、貪污、電腦犯罪等、多藉由金融系統來隱匿及漂白犯罪所得,以便合法使用其非法取得的錢財。去年「美國九一一事件」,恐佈份子集團首腦奧賽瑪•賓拉登(Osama bin Laden)據信透過金融體系輸送金錢給其黨餘,因此洗錢不僅資助了犯罪行爲人(集團),也會斲傷了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及信用,甚至於擾亂了金融市場的秩序,影響所及將對各國經濟與治安造成莫大的威脅。 臺灣是目前全世界努力打擊洗錢犯罪的主要國家之一。我國於民國八十六年開始實施洗錢防制法,惟洗錢犯罪技術精進,使得法有未逮之憾,因此,法務部調查局去(九十)年已提出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以爲因應,並於本(九十二)年二月六日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本次修正重點爲擴大洗錢防制適用範圍,存款帳戶總歸戶系統之法制化,採美國「銀行秘密法」中大額通貨應向指訂機構申報,以有效監控非法金錢透過金融系統來洗錢,並使檢察官可凍結疑似洗錢交易財產及沒收財產之分享制度,以強化國際合作打擊犯罪。 本文主要在探討我國洗錢防制法之架構與國際相關洗錢組織之洗錢防制規範,分析金融監理機關要求金融機構「了解顧客」以盡防制洗錢之責任與義務。金融全球化與加入WTO後,臺灣金融體系將更加的國際化與自由化,本文建議除了採行七大工業國家之金融工作小組四十項建議外,對於巴塞爾委員會之建議也應採納,以建立一個符合國際標準的洗錢防制法律體系;另外爲因應日益氾濫的跨國境洗錢犯罪,本文也研究我國制定「犯罪財產(所得)沒收與分享法」之可行性,藉由變賣犯罪者的非法所得交由合作打擊犯罪國均分,不僅可對犯罪者經濟來源斬草除根,並可提高各國參與打擊跨國犯罪之意願。本文結論提出數點建議希望有助提昇我國打擊洗錢犯罪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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