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從一九九○年代開始的民主化進程,司法院大法官以憲法解釋,在中間扮演了積極推促的角色,已是各方共識。不過,大法官解釋對於修憲機制的啟動、甚至是修憲的時點、主體與程序,是否也有積極介入解釋與規範?而這些積極介入修憲機制的憲法解釋,對於臺灣的憲政改革,又已經造成何種影響?釋憲在我國有取代修憲的功能嗎?這些問題在我國六次修憲後,以往由單一修憲機關操控的可能性降低,修憲功能鈍化的同時,更富有意義。本文藉著大法官解釋「對於憲改的著力」、「對國民大會的態度」、「以及與憲改的互動關係」三個指標來分析歷屆大法官解釋,並對六次憲改後的現象做觀察分析,並預測其未來趨勢。本文發現,大法官解釋,在臺灣民主轉型與憲政改革的過程中,透過憲法解釋與修憲政治互動的關係,可以觀察出二個脈絡:對於修憲機關與修憲程序基本上是由「尊重」到「抑制」對於修憲的內容則是「移轉」多於「回應」。不過,二○○○年第六次修憲之後,修憲機制有逐漸「鈍化」的趨勢,卻也看到, 大法官的釋憲機能卻不斷地活絡化,許多憲改議題流向釋憲的管道。不同於過去,大法官在六次憲改之後, 對於涉及修憲議題的憲政爭議,表現出較強的規範控制特色,不但具有「常態法院」的部分特質,也似乎並不迴避以釋憲取代某些修憲的機能,此一趨勢是否維持,值得繼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