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證與反證的界定,我國學界是從單純的證據分類學的視角進行的。然而這種分類方式卻存在著重大的理論上的缺陷,即其所能包括的證據數量過窄,只能在直接證據中進行再次分類,這顯然違背了非此即彼的二分法的證據分類原則,本證和反證的價值更多的是體現在證明學領域,所以對本證與反證全面而準確的界定應該是從證明學和證據學同時著手進行。與此相關的間接反證理論中所凸現的仍然是具體的提供證據責任,而非證明責任,所以反證方當事人對間接事實負擔證明責任的提法是有瑕疵的。在有相反證據推翻不同種類的推定時,應該根據客觀證明責任是否轉移而使用反面證明和反證,單純使用反證一詞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