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擔保物權編承繼了《擔保法》確立的模式,即仍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基本類型及體系設計之選。與外在形式與結構的保守承繼不同,《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在內容、精神方面均有新發展,此即筆者所認定的擔保物權編的「有形新發展」和「無形新發展」。以「抵押權的泛化,質權的矮化和留置權的顯化」為特徵的擔保物權編無形新發展,在擔保物權編的體系重構方面,在動產擔保物權的統一登記方面以及在動產擔保物權的優先次序方面等,對其未來實施都將會提出制度再完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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