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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開示制度-日本刑事訴訟法的創設

摘要


日本自2000年開始推動司法制度的全面性改革,2004年(平成16年)5月28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平成十六年法律第六十二」之法案,確立了刑事訴訟法在裁判員制度導入之前的必要準備措施,其中的重要環節之一,即在於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中,新設「爭點以及證據的整理程序」。本文之目的,即在於介紹、說明日本刑事訴訟法於「爭點以及證據的整理程序」中的「證據開示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及學界、實務工作者對於此一新制的適用見解與問題分析。同時,希望能透過此一制度之介紹,比較日本與我國目前在爭點整理程序上之差異,並且對於證據開示制度在我國制度上的適用可能性、射程範圍以及相關之見解,進行初步的檢討,以建立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在制度設計上可供參考的新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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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日本首相官郎司法制度改革推進本部在網路上的公告。http//www.kantei.go.jp/jp/singi/sihou/hourei/keiji_s.html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281 條之6、第278條之2第3頁、第350 條之14、第403 條之2 、第37 條之2、第316條之14第2款、第316條之15第2項、第316條之17
http//www.nichibenren.or.jp/ja/judical_reform/public_advocacy.html
日本憲法第37 條、第31條
最決昭和34•12•16。刑集。13(13),3372。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