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的規定,對於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意義重大,但在實施中尚存在地下空間是否分攤土地價值以及如何分攤土地價值,地下空間如何登記等問題,由於《物權法》的規定過於原則,實有進一步探討並澄清的必要,以完善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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