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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析數罪併罰易科罰金相關之司法院解釋-以釋字第144號、第366號、第662號及第679號解釋為討論中心

摘要


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內容,係有關於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時應如何處理,釋字第366號及第662號解釋之內容,則係關於刑法第41條關於得否易科罰金之規定合憲與否,內容多所相關,然大法官卻反企圖將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與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進行切割,未為就整體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制度進行通盤之考量,以致各號解釋間有所衝突,且多有說理不完備之處。依本文之看法,若所犯之罪之最輕本刑本即超過有期徒刑六月者,或是最輕本刑雖未超過六月有期徒刑,但於個案中卻經法院判處六月以上有期徒刑者,因已無刑法第41條易服社會勞動規定之適用,犯罪行為人必須接受自由刑,則此時該犯罪行為人所犯之他罪,經定應執行刑後,應一併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若所犯之罪之最輕本刑非在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且經法院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者,犯罪行為人即非一定有受自由刑執行之必要,若因與另犯之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去易科罰金之機會,顯因而使犯罪行為人受有更不利益之結果。另本文亦認為釋字第662號解釋過渡干涉立法者之形成空間,並不值得贊同,94年2月2目所修正之刑法第41條限於應執行刑未逾六月有期徒刑者才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應值支持。

參考文獻


張明偉(2011)。數罪併罰之易科罰金。台北:五南圖書。
蔡墩銘編(1999)。刑法爭議問題研究。台北:五南圖書。

被引用紀錄


邱泓運(2016)。論易刑制度〔碩士論文,國立中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33-2110201614054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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