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來,附買回交易(Re-Purchase, RP)在國內外金融市場上,是極為盛行而普遍之金融操作及投資方式,有價證券之自營商利用附買回交易吸取資金,「以短支長」套取長短期利率之利差;而投資者則利用附買回交易充分運用其短期資金,除可合法節稅外,甚可規避財產之申報。 附買回交易之法律性質為何?歷來素有二說,一為「融資說」,另一則為「買賣說」,前者謂附買回交易僅是賣方為融通資金之需要,以有價證券作為擔保之交易,後者則謂附買回交易為二個買賣契約,而於第一個買賣契約中附有日後買回之約定。 按現行國內附買回交易之實務,於「法律形式」上,係買賣行為,但在「實質交易」上,係融資行為,由於具有兩種不同性質,然而在實務應用上,究應以何性質為準,因法院於判決時,將涉及投資人之權利義務,不可不慎。另金融機構經營不善而倒閉,應如何保障其承作附買回交易投資客戶及該金融機構股東或債權人雙方之權益,何以法律觀點釐清附買回交易之性質,即為本文研究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