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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刊

醫療鑑定證據證明力及醫療鑑定人詰問(下)

The Reliability of Medical Forensic Evidence and Cross-Examination of Medical Forensic Scientists (Part Ⅱ)

摘要


有證據之調查與取捨為刑事訴訟之重要程序,證據分為人證與物證二大類,物證除由表面即得發現並探求意義外,多數需由鑑定人以專業知識判斷作成書證,並至法庭接受詰問,人證之證明力受各種情況影響,但物證之證明力則需仰賴鑑定人代言,鑑定人理論上為公正誠實之第三人,性質與證人不同。鑑定證明力高低,與鑑定機關或鑑定人之專業、敬業與背景等有關,我國法制由非專業之法官以經驗與論理法則判斷鑑定報告與詰問結果,然刑事訴訟鑑定程序規定簡要,實務運作有諸多問題,鑑定屬於專業知識,並非以一般生活定則之經驗法則所能瞭解判斷,如何妥適選任鑑定人,提供正確鑑定材料,使鑑定人運用鑑定專業知識,作成完整鑑定報告,並到法院為言詞說明接受詢問與詰問,使鑑定人與法院及當事人間有法定互動督促關係,提高鑑定品質,真正發現真實,甚為重要。刑事案件種類與社會生活型態相關,醫療尤其為生活重要層面,醫病關係隨社會進步劇烈變化,也產生醫療糾紛之刑事案件,但醫療為專業知識,關於醫療糾紛案件,法院無從以經驗論理法則判斷,需經由醫療鑑定,因此如何正確判斷醫療鑑定證明力相當重要,而詰問鑑定人為刑事訴訟法定程序,就刑事訴訟醫療鑑定實務發展與問題加以分析檢討,協助法院或檢察官,律師或當事人瞭解如何與醫療鑑定機關與鑑定人依據法定程序互動,使醫療鑑定人除只單向接受鑑定,撰寫書面鑑定報告以外,能作法庭詰問活動準備,在法庭以言詞說明或接受詢問與詰問,將有助於醫療鑑定人以審慎專業知識進行鑑定,協助發現真實,達成醫療鑑定之法定目的。

關鍵字

無資料

參考文獻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1年度毒抗字第22號
台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4378號
台灣高等法院83年度上易字第2052號
台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易字第3455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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