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電子產品在保固期間內出現經常當機、內建軟體版本與社群通訊軟體等無法相容的瑕疵,可歸責於業者,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及《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視商品瑕疵情形向業者主張解除契約返還款項,或請求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或更換無瑕疵之商品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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