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具有風險分散及填補損失之功能,且係由多數面臨相同危險人組成之被保險人團體,輔以大數法則計算保險費,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之制度;因此,為維護該共同團體之利益,防止道德危險有其必要;此在人壽保險更愈見其重要性,因被保險人之生命身體乃作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標的,若發生道德危險將直接危害被保險人之人身安全。 而由第三人投保人壽保險,進而殺害被保險人以詐領保險金之社會案例,係人壽保險中發生道德危險常見之類型,甚至有被保險人從頭至尾並不知悉該保險契約之存在;而除了道德危險之考量外,第三人投保人壽保險因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在保險契約之訂立上尚須尊重被保險人之自主決定權。故本文對第三人投保人壽保險相關規範之研究,將以「道德危險之防止」與「自主決定權」此二面向作為主軸。 檢視我國現行法規,主要有保險利益與被保險人同意作為第三人投保人壽保險之限制。而人身保險利益作為防止道德危險之手段,保險法第16條之規範除了略嫌簡略外,手段與目的間似不具備有效性;而被保險人同意在實務上引起之諸多爭議,與同意權之「行使」不脫關聯,但僅憑現行保險法第105條並無法解決爭議。因此,關於保險利益與被保險人同意於我國適用之疑義,在整理相關之實務判決後,本文將藉由英美法以及日本法對此些議題之規範與討論分析,並從保險利益與被保險人同意相關規範之根本目的,找出適當之建議與解決方法。 而未成年人以及精神障礙人因其無法獨立為意思表示之特殊性,故特將其獨立一章探討。問題核心在於此種被保險人無法行使同意權,而現行保險法第107條又無解決此一疑義之功能,另外,在保險實務上亦忽略未成年人以及精神障礙人自主決定權之重要性;因此本文亦嘗試統整各外國關於此種保險之相關規範,並分析各種規範之利弊,而從保護未成年人以及精神障礙人之角度出發,重新檢視現行保險法之缺失並提出立法建議。 第三人投保人壽保險如今已是不可或缺之保險制度,多數人亦倚靠其分攤風險及填補損失,然而因其有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特殊之三面關係,在道德危險與自主決定權之考量下須對其有所限制;本論文以此出發,期能在兼顧保險制度之發展下,完善現行第三人投保人壽保險之相關規範,以減少道德危險生之機率及落實被保險人之自主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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