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在我國現行民法的架構下,法律僅承認與保障一男一女結合之婚姻,並以此等婚姻關係下所孕育之子女作為家庭之基本結構,進而規範配偶及家人間在法律上之權利義務。惟近年隨著社會型態及對於家庭概念之改變,越來越多人選擇以婚姻以外的方式共同生活並建立家庭,成為事實上伴侶或夫妻,或有在現行法制度下尚不能進入婚姻者(如同性伴侶之情形),這樣的家庭模式在現今社會廣泛存在,卻被排除在傳統身分法或是家庭相關之法律及社會福利政策的保障外,使其在生活上遭受種種不利益及不平等待遇。 故,本文旨在探討該如何將此等關係及家庭型態納入現行民法之框架,在符合我國民情及現行婚姻制度之情況下,實踐不同家庭型態於法律上之平等,消弭因家庭型態選擇不同而生之不利益及不平等待遇,賦予同居伴侶合理且足夠法律之保障。 本文主要透過探討「伴侶」關係的本質,並選擇在相關身分法制度歷經多年討論且對不同型態之關係均有完善立法之紐西蘭(同異性事實上伴侶、同異性公民結合關係及同異性婚姻制度)做為參考,重新思考及理解「伴侶」之概念,進而討論伴侶制度所應涵蓋的範圍,在我國現行法規範下,具體權利義務應有的設計。再將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所提出之「伴侶制度草案」之伴侶制度相關條文與婚姻制度作一詳盡之比較,研析此二制度之各項規定之異同,並提出具體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