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公司(非居住者公司)取得來源自我國之應稅所得時,依其在我國是否存有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適用不同之納稅方法、稅基(毛所得或淨所得)及稅率。然因現行所得稅法未就於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非居住者公司所適用之稅基及稅率詳為規範,致實際運作上極度仰賴行政命令,而有是否符合租稅法定主義之疑慮。此外,立法者雖於所得稅法第10條定義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惟因要件過於簡略而衍生爭議。 本文在介紹非居住者公司之判準後,以租稅法定主義檢視涉及稅基及稅率之相關規定並提出質疑及建議,而就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認定部分,除整理我國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之見解外,亦簡介德國租稅通則之規定及實務運作,以作為我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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