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有鑒於網路發達,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網路詐欺事件也隨之屢見不鮮,依現行實務狀況,網路詐欺所造成之損害,往往只能留待受害之網路交易服務使用者自行吸收,而從活絡之網路交易市場獲益的網路交易平台業者,卻無須負起任何相應責任,慮及網路交易平台業者處於資訊、經濟、法律上的優勢地位,本文嘗試研究美國、歐洲、日本的立法例,以決定我國就網路交易平台業者民事責任應如何建構,進一步探討我國現行法律,應如何適用於網路交易服務使用者交付貨款,卻未能取得貨物之網路詐欺案例中,並觀察美國、歐洲、日本等國立法、學說或實務等見解,以決定我國應如何因應此種常見之網路詐欺類型,進而提出應以信賴作為網路交易平台業者與網路交易服務使用者間,網路交易平台業者所應盡義務之建構依據,且此一信賴,尚非主觀信賴,應以一般大眾的社會期待,將此一信賴加以客觀化,並嘗試具體化相關義務內容,以符合網路交易服務提供之獨特特性,此外更希望早日建立規範電子商務之行政法令,以提供網路交易參與者一個明確的方向,使其可以藉此評估參與網路交易的風險何在,進而決定其應如何舉措。長此以往,方能建立消費大眾對電子商務之信心,使電子商務可得真正蓬勃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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