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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對於產前遺傳檢測之省思-以身心障礙者之觀點出發

指導教授 : 林昀嫺

摘要


摘要 懷孕婦女接受產前遺傳檢測而得知胎兒具有身心障礙之狀況時,其終止懷孕之決定將可能對身心障礙人士釋放出貶抑或歧視之訊息,此觀點稱為「表現說(Expressivist Argument)」。 然而表現說並非毫無例外地必定適用於所有因胎兒具有身心障礙狀況之終止懷孕,欲檢視懷孕婦女之行為與決定所可能對外釋放的訊息,我們應從兩方面來著手:一是社會大環境如何普遍地對待身心障礙者;二為懷孕婦女在作出是否接受產前遺傳檢測,以及繼續妊娠或中止懷孕這兩項決定的「過程」。 因此,當社會及政策對於身心障礙者的觀感、福利及照護措施越正面完善,懷孕婦女越能在資訊充分、深思熟慮及獨立自主的狀況下做出決定,懷孕婦女之行為將越不易對身心障礙者釋放出負面之訊息。 而法院之審判過程及判決結果是探究社會對於身心障礙人士之觀感及印象時不可或缺之一環。相關訴訟案件為,在進行產前遺傳檢測的過程中,醫師或檢測人員因過失未能發現胎兒之身心障礙狀況,致懷孕婦女最終產下身心障礙新生兒,懷孕婦女因而向相關人員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類訴訟宜降低懷孕婦女於因果關係及精神痛苦等要件上之舉證責任,同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無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以避免訴訟中之舉證過程傷害親子間之人倫關係。 以遺傳諮詢之程序來幫助懷孕婦女做出決定,同時諮詢師亦遵守諮詢倫理中之非指導性(nondirectiveness)原則時,不但能夠讓懷孕婦女能夠在獲得充分資訊及獨立自主之狀況下做成最符合其利益之決定,亦能慢慢地改變社會對於身心障礙人士的刻版印象及誤解,同時亦降低了訴訟發生之機率,可謂是對於懷孕婦女、身心障礙人士及社會三方皆有利之程序,因此未來應強化遺傳諮詢程序之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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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用紀錄


何怡萱(2015)。致病基因檢驗服務之基因資訊保護規範〔碩士論文,國立清華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DocID=U0016-050820151408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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