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以降,人類開始以衛星對地球進行觀測取得各式各樣之遙測資料開始,遙測資料在軍事、氣象、地理資訊的掌控方面便取得了無可替代的重要性。然有鑒於遙測技術在操作過程中垂直跨越至太空的特殊性以及對於其觀測範圍之跨國性,都牽動著其所產出資料究為傳統財產法定義下之財產,亦或為非私有財產之性質。再者,現有之遙測資料多以資料庫之形態受到使用者之近用與交易,各國或區域性組織或著眼於建立遙測資料庫所需付出之龐大成本給予資料庫本身特殊權利保護,或立基於對資料庫本身之財產性質制定其近用規範。其對於資料庫近用政策之差異,都反映著現今國際上對於遙測資料財產性質及歸屬尚欠缺一統一的解釋原則。 本文將探究遙測資料在國際太空法下之適用法源或原則,以此為基礎討論遙測資料為一般自由市場中的私有財產的可能性。其次再從遙測資料實務運作上,藉由比較其以資料庫形態存在時,以針對資料庫特性具有特殊近用規範之歐盟資料庫保護指令為主軸,與現行最大的遙測資料產出者-美國之近用政策行比較法研究,檢視各國在遙測資料財產權歸屬議題實務上對國際太空法的實踐程度與闡述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