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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論數位化有線電視平台購物頻道之管制密度 -以節目/廣告之定性為核心

The Regulation of Home Shopping Channels in the Digitalized Cable Platform: Comment on the Dichotomy of Program and Commercial.

指導教授 : 彭心儀

摘要


購物頻道之管制,在過去向以「不受播放時數限制之廣告」定性,此定性係奠基於節目/廣告二分法之框架,傳統定義下節目/廣告二分之框架在於過去對於節目帶有哲學藝術以及資訊溝通功能之公益要求,自無法准許商業力量侵犯此神聖領域。然而在節目/廣告二分法的例外之門越開越大,節目與廣告越來越難以區分之現在,我們可以理解節目/廣告二分法所要保護的消費者權益,事實上即為避免消費者誤廣告為節目,給予受到商業利益影響的節目內容過多的信賴;以及因為商業趨力而提供低劣的節目品質。購物頻道本身即為提供商業訊息的內容,並不會造成消費者之混淆誤認,且購物頻道生存之道即在於提供優質有趣的節目以提高觸擊率吸引消費者,準此購物頻道本身並不具有這樣的「邪惡」。 在過去購物頻道並未有一個專屬的定義,目前的現行法條將購物頻道定性為廣告,而在衛星廣播電視法中重新定義其為專門播送廣告的頻道,事實上並未完美解決現在購物頻所面臨法條規範與現行產業趨勢相扞格的困境。本文以為,購物頻道並不適用於傳統廣告/節目二分法的定義架構,因為購物頻道在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定義下指專以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然而製播的過程與一般節目幾乎無相異之處,將購物頻道定性為廣告,將造成許多不必要的限制,影響產業的發展,甚至是延遲。 因購物頻道之定性所造成之困境,本文整理為五個項目,包括MOD上架問題、數量上限疑慮、商城化限制、分級制度之挑戰以及裁罰標準疊床架屋。比較節目、廣告以及購物頻道之特性,考慮購物頻道為帶狀24小時播放以及本身即為提供商業促銷訊息之節目內容,本文以為購物頻道之定性應偏向節目而非廣告,並將購物頻道定性為「具有廣告性質之特殊節目頻道」。出現消費爭議或是違法情事,參酌現行對於節目以及廣告之管制模式,本文認為應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職掌法規而規管,回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準此,關於購物頻道,應視之為一以電視媒體作為介面之零售業者,在頻道資源不再稀有的未來,基於促進產業發展以及保障商業性言論之目的,對於其限制並不需要過於嚴苛,甚至應採取消極放任之態度,使之自由發展,方符產業之動態發展以及促進法體系規範之完整建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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