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49.234.141
  • 學位論文

從言論自由觀點論 限制公司競選言論支出之立法 -從美國法出發

The Free Speech Analysis of the Regulation of Corporate Campaign Speech Expenditures: American Law as a Starting Point

指導教授 : 陳仲嶙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政治性言論一向被認為具備言論自由所欲追求之主要價值,競選言論更屬民主政治中不可或缺的言論類型。公司身為近代社會中活躍角色,其參與政治的權利近年來引發不少憲法爭議。究竟公司得否享有言論自由之保障?公司所發出的競選言論應享有何種憲法保障?競選言論是否會因表意者身分為公司而失去保障? 本文從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公司政治言論之重要判決出發,繼而討論言論自由之價值與公司之本質以探討公司之政治言論之價值。最後析論各種限制公司競選言論支出之措施,是否合於憲法上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以及限制之正當性。 本文以為公司之競選言論有別於自然人之同等言論,應屬價值較低之言論類型,端視規範目的不同而施以不同審查標準:倘若政府規制目的乃為矯正市場失靈,維護民主程序或健全公司治理,即應採中度審查標準;否則,仍應以嚴格審查標準檢視之。

並列摘要


參考文獻


4. 賴祥蔚,商業言論與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台灣政治學刊,第14卷第1期,頁159-199。
1. 吳宗謀,再訪法人論爭-一個概念的考掘,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2004年7月。
1. Abrams v. United States, 250 U.S. 616 (1919).
2. Abood v. Detroit Board of Education, 431 U.S. 209 (1977).
3. Austin v. 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 494 U.S. 652 (1990).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