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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登輝主政十二年四個月的期間,憲政體制歷經六次翻修,在憲改內容上,可說聚訟盈庭、爭議不斷;在憲改過程中,則是躓踣起伏、踉蹌不定,而對憲改的結果,更是褒貶不一、各自解讀。這樣的情形,凸顯了研究這段憲政發展的價值性。究竟憲改為何而改?要改什麼?改了什麼?還有什麼要改?是筆者宏觀的觀察視野。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論文的研究目的有三:一是嘗試自憲改的過程中,分析出憲改之主軸議題及歷次修憲之關聯性;二是論辯第三、第四及第六次修憲之重要議題,並分析修憲結果對憲政體制之影響;三從憲政發展角度,試圖為我國下一次修憲方向提供建議。 在研究範圍上,以第三次、第四次及第六次修憲結果中,有關憲政體制部分為研究焦點,在水平權力關係上,主要核心在於行政與立法之面向;在垂直權力關係上,主要核心在台灣省政府組織架構之改革。具體而言有:總統選舉方式、行政院副署權、政府體制定位、精簡省級政府組織、國民大會發展、未來憲政發展等重要修憲議題。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擬以制度規範的反省檢討為主,以歷史發展的觀點為輔,深入探討第三次、第四次及第六次修憲之結果及其影響,亦即將這三次修憲中與憲政體制相關之重要議題,採用議題分析法,分析該議題的形成、過程的爭議以及結果的評析。 本文研究發現有:一、「李登輝主政時期之憲政改革基本上是一漸進調適的過程」;二、從歷次修憲結果觀察,憲改內容多集中於三項議題上,分別是對中央政府體制進行調整、對中央民意機構進行改造、以及對地方政府層級進行簡化。修憲結果,中央政府體制已從「傾向內閣制的雙首長制向傾向總統制的雙首制」移動未來朝向總統制的可能性大增,中央民意機構朝單一國會一院制發展、台灣省組織走向虛級化;三、每次修憲主要都是為了短期政治上的需要,但累積起來,卻也造成了憲政結構的根本性變遷。在修憲後,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顯現的體制,基本上可以說是一種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其制度特性包括,以直選總統作為行政權運作的中心,強化立法院的功能成為單一國會,以及透過凍省來加強地方自治等。雖然如此,我國憲政運作仍存在諸多有待改進之處:諸如「任務型國大」的運作問題、總統與行政院院長間的權責釐清問題(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範圍之界定?對行政院是否具約束力?…等)。 在研究建議上,本文基於維持政治穩定、提昇民主代表性、正當性觀點,建議未來之憲政改革應優先處理「總統選制─改為絕對多數當選制」與「公投入憲─人民行使修憲複決權」兩議題。

參考文獻


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次憲法增修條文
第三次憲法增修條文
第四次憲法增修條文
第五次憲法增修條文

被引用紀錄


楊水美(2006)。臺灣地區銀行產業發展之政經分析,1945-2006〔碩士論文,國立臺灣大學〕。華藝線上圖書館。https://doi.org/10.6342%2fNTU.2006.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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