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22.248.208
  • 學位論文

從交易當事人屬性論違約金之效力

指導教授 : 曾品傑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摘要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的倡導下,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有效成立。因而,不論是有名契約或無名契約的成立均如雪片般一一落下,於此同時,更顯得確保契約履行的重要。關於債之效力中,與確保契約履行相關者為定金與違約金,而在擔保作用的強度上,違約金勝於定金。因而違約金制度時係一值得探討之課題。 從農業社會走至工商社會的今日,以及從民商一體適用民法至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及勞動法之制定情形,可窺見交易當事人之主體,已從個人與個人間之契約關係演變至企業經營者與個人間之契約或企業經營者間之契約,因而,本文嘗試依交易當事人屬性,來探討違約金之效力。違約金係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為一定金錢之支付,而債務不履行係以可歸責為要件,因而違約金之成立亦應以可歸責為要件,惟該可歸責要件是否因當事人屬性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注意義務要求? 本文嘗試在違約金之可歸責成立要件,依其係成立於企業經營者與個人間之違約金約款或係成立於企業經營者間之違約金約款,而有寬嚴不同的標準。然在違約金約款有效成立後,關於民法第252條違約金之酌減則為實務上另一重要之議題,因而,本文在違約金酌減方面,在當事人屬性的不同下,嘗試以比例則與契約自由為核心,分別探討違約金額的酌減可能。

參考文獻


曾品傑,<論消費者契約之無條件解除權>,《政大法學評論》,2011年10
陳自強,<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台大法學論叢》,2012年3月,第41
楊芳賢,<民法違約金酌減規定之若干問題>,《台大法學論叢》,2011年
何建志,<懲罰性賠償金之法理與運用-論最適賠償金額之判定>,《台大
謝哲勝,<懲罰性賠償>,《台大法學論叢》,2000年4月,第30卷1期。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