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論文之研究主題為「受僱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對醫院經營之影響」,以文獻分析、實務見解及判決研究綜合運用,探討尚未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受僱醫師之現行勞動狀態與勞動基準法上之規定。我國於1984年實行勞動基準法,其內容乃關於勞動契約、工時、退休及職業災補償等勞動條件之規定,基於一體適用之原則,應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依勞動基準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有窒礙難行之行業或工作者,得經勞動部指定公告排除適用。 自1988年當時勞委會公告首批適用對象後,至今已達25次公告適用對象。醫療保健服務業遲於1998年方納入適用範圍,該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工作人員皆適用勞動基準法,惟醫師排除在外。在現今健保制度下,受僱醫師因超時工作,發生職災之案例日趨益增,監察院亦對勞動部及教育部對此提起糾正。受僱醫師過勞案件以2009年蔡姓醫師疑似過勞官司為全國首宗案例,隨後2012年又有林口長庚醫院張姓醫師因職災請求退休金案例。在社會一片支持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聲浪下,主管機關因考量相關因素而遲未將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本文藉以探討受僱醫師之勞動狀態與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做出結論與建議,以期許作為未來受僱醫師納入勞基法之適用之立法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