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的目的係將刑事政策上的修復式正義理念及原則,跨領域的運用到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上,無論在刑事司法系統內或刑事司法系統的範圍外,修復式正義無疑提供了有別於傳統「懲罰式正義」的另一種「修復」因犯罪所生之損害的途徑,不僅提供加害者實質上「負責」的機會,同時也兼顧被害者心理上的需求,事實上與傳統的「懲罰式正義」所追求的目標並無二致,即便在目前主流化的刑事政策上,修復式正義僅居於補充性的角色且引發部分學者質疑,然而將修復式正義運用到社會其他層面來解決問題卻得到更多的討論,本文即針對該理論運用於校園霸凌事件之解決的問題點加以論述。 本文以文獻分析的方式,先定義霸凌行為,再討論霸凌行為的刑事責任,並提出現行處理霸凌事件的作法,可能無法有效解決校園霸凌問題;其次,根據文獻理解修復式正義的精神及基本原則,並認識目前學者所提出之校園修復式方案的各種模式及作法;最後綜整學者的意見並提出本文看法,從政策上及法制上加以分析,修復式正義運用於校園霸凌事件之處理可能遭遇的困境,並提出因應之道,以供實務上改進之參考。 在結論部份,第一,本文認為,霸凌事件之加害少年所涉及的大多為輕微犯罪,應考量負面標籤對犯罪少年的影響,原則上應先以保護、教育的方式為之,儘量避免司法介入,縱使是必須移送少年法庭的嚴重非行,也可以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中,參入修復式正義意涵,讓司法與教育充分融合,達到實質上保護少年的功能;第二,在政策面上,應訂定修復式會議之相關計畫及程序,並擴大教育輔導資源的運用及政策上的宣導,如設置專責的修復式會議主持人,以中立第三者擔任可能比教師妥適;第三,在法制面上,除了可由各校在校規上將修復式正義納入外,若能提升到學生輔導法的規範位階會是較佳的作法,另外,建議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列,未滿18歲之少年具學生身分者,其所為觸犯刑罰法律之(霸凌)行為若屬少年刑事案件者,該少年仍得選擇參加學校之修復式會議,而當事人於參與修復式會議過程之陳述、協議及履行情形,得列入校規處置或提供少年法庭作為量刑之參考,而會議中加害者的陳述,可能會涉及承認「有罪」之自白,建議於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訂,少年刑事案件,如少年已參與學校修復式會議並與被害者達成協議者,應減輕其刑等,此外,針對修復式會議的協議,建議比照調解的效力,除了確保該協議的效力,也可間接提高當事人參與修復的意願。 關鍵詞:修復式正義、校園霸凌、少年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