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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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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自1980年代農村基層民主在中國大陸開展以來,許多學者相繼投入此課題的研究,探索經濟發展對農村基層民主運作的影響,更是許多學者所採取的研究途徑,依循此途徑的若干研究中,多以經濟發達的東部沿海省份的農村為研究標的,對經濟較落後的西部內陸農村的則付之闕如。近年來,隨著扶貧政策在中國西部內陸省份的實行,西部農村的經濟快速增長,筆者遂以實施扶貧政策為主要農村政策的雲南省為標的,探討扶貧政策下農村經濟的成長,對基層民主運作的影響。 本論文以現代化理論及東部省份的農村政經研究成果為基礎,提出扶貧政策有助於農村經濟發展,進而深化基層民主並解決其政治運作中宗族勢力坐大、年輕人口流失之問題的假設,且建立若干政治、經濟探測指標,以文獻分析、深度訪談等方式論證研究假設的正確性,並透過雲南省與東部沿海三省之農村政經發展經驗的比較,歸納中國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脈絡與特色。 研究的實證結果顯示,雲南省扶貧政策的制定與實行存在一定落差,但扶貧政策的實行的確有助於農村公私財富的增加,並藉由經濟利益的分配提高農民對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共事務的參與度,進而改善年輕人口外流的問題,而宗族勢力坐大的問題在雲南省則不存在;另一方面,村民委員會與鄉鎮政府、黨部的關係,亦反向影響農村的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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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虞犯少年係指雖未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但有強烈犯罪傾向而國家有必要予以保護的少年;然而,少年虞犯行為實際上只是少年成長過程中所出現的偏差或不良行為,是否應由司法介入處理,在世界法制史上始終存有爭論。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立法沿襲自日本戰後的少年法制,兼有刑事法與福利法之兩面,除將少年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列入管轄事務外,並將性格不良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虞犯事件納入。 2009年7月31日司法院公布之釋字第664號解釋,雖然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關虞犯少年之規定,係立法者綜合相關因素,為保障、維護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肯認少年司法處理虞犯之合憲性;惟對於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所採取之有關限制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限制部分則認為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而違憲。此號解釋所採取保護處分限制論的觀點,對於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在現行實務上之運作產生深遠的影響,使得以往經移送法院虞犯人數之大宗--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之人數大幅驟減,由先前50%以上之比例驟減為僅餘14.6%,可知影響之大。 因此,本研究試著從分析各時期有關少年虞犯制度的相關規定、實務運作出發,就最近幾年移送各類型之虞犯人數、處遇類型等情形作整理、統計分析與探討,期能了解實務上處理虞犯少年之現況,並檢視釋字第664號解釋後對實務之影響,再以日本少年法有關虞犯制度的運作情形,作為借鏡,試著提出在立法政策上可行之方向,以尋求妥適之修法參考,從而得以建立適合我國少年司法之虞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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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受到相當關注的今日,學界對於此套制度運作的檢討與論述亦出現了相當大的重視,而關於環評制度運作的探討,除了在立法論層次上進行制度設計與制度興革的論述之外,另一個相當重要的問題面向,則為法院應如何站在司法審查的角度來適用、操作這一部法律。從環評判決所出現的矛盾中,我們也發現,除了概念法學的邏輯之外,關於法院在環評制度中應如何適切扮演自己角色,包括了應如何調整當事人適格的界定,以及面對專業環評決定應如何調整審查態度,事實上會關涉到兩個重要的面向,第一是在現代風險社會下「環境風險評估」的政治、社會意義為何;第二則是建構台灣在專家、公民社會、政治與資本彼此間的互動與發展脈絡。司法系統如何在環境風險評估之平台上,適當回應本土政治、經濟與社會情勢,即需要站在這兩個議題面向的理解基礎上,此亦為本文的研究目的。 從風險社會理論的角度而言,本文觀察到台灣分別在社會與政治系統出現了兩個互為矛盾的發展脈絡,一方面,社會大眾對風險之感知與意義已產生了重要變化,科學與專業不再能成為禁錮民眾的武器。相對地,社會發展出對專家政治、威權文化與知識壟斷性的質疑與解放,因而產生了環境決策上的民主參與以及風險溝通的社會需求,這也是環評制度的關鍵功能承載;但另一方面,從全球化風險發展路徑以及經濟全球化的競爭關係中,台灣作為新興工業國家,其工業化時程縮短於數十年之內完成,卻又未如歐美國家擁有上百年的公民社會歷史傳統,因而在弱勢的公民社會與環境組織之發展下,呈現出政治、經濟力量獨大的局面,此一政治發展脈絡抑制了風險溝通與民主參與環境決策的空間,並扭曲、弱化了環評法所應發揮及承載的制度性功能。 這兩個互為矛盾的發展脈絡皆濃縮、充分展現於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平台上,現今諸多關於環評制度的運作現況之批判,尤其在重大開發案之環評程序中時常出現外在政治力、經濟力干預以及資訊遭受扭曲、隱匿的現象,事實上可以置於此二個互為矛盾的發展脈絡下予以理解。也正是在出現此一複雜的政治、社會發展糾葛的情形下,使得法院在捍衛制度尊嚴的原則下,如何適切的扮演司法控制與監督之角色,即成為需要進一步探討的政策與價值選擇之問題。 本文指出,面對環評之專業性行政決定,司法應如何設定自身角色與功能,關鍵會在於行政權正當性的理念反思上,亦即,從台灣的政治、社會脈絡發展觀察,單純以國會法律授權控制(傳送帶模式)以及行政資源專業性的功能論思考(專家模式),尚不足充分成為賦予行政權在專業行政決定上的正當性基礎來源。相對的,參與模式對於行政決策的民主參與、風險溝通以及程序理性的追求,會成為行政權獲取正當性基礎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環評程序中,賦予居民或團體完整的程序參與地位以及程序的獨立權能有其迫切性。此反應在法院的環評司法審查上,一方面,本文主張法院應放寬當事人適格的門檻,使其不限縮於法律所保護的權利或利益上,另一方面,則可參考美國司法判決所發展出的禁止恣意、武斷原則以及嚴格的程序審查標準,使法院能充分發揮司法控制與監督的功能,來促成行政決策的程序理性與風險溝通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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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久以來,學者對於不同企業或組織型態員工訓練成效、訓練遷移或訓練滿意度之研究成果頗為豐碩,惟以我國政府審計人員為研究對象,分析其參與教育訓練活動、影響因素、學習動機或學習障礙等之相關文獻卻付之闕如。為建立我國政府審計機關中,審計人員參與教育訓練影響因素之架構與模型,並藉由實證分析結果作為研擬爾後訓練策略之依據,爰以我國政府審計人員參訓影響因素為題。 經由文獻探討建立研究架構後,本論文提出如下之研究假設:假設一、工作環境支持對於參訓有顯著正向影響;假設二、學習動機對於參訓有顯著正向影響;假設三、學習障礙對於參訓有顯著負向影響。為驗證三項研究假設,爰以任職於我國政府審計機關之審計職系及土木工程職系人員為研究對象,排除總務、人事、會計等辦理行政業務人員。研究方法係採分層抽樣法,依各機關審計人員所占比例進行抽樣,並以問卷作為研究工具,利用SPSS及Stata統計軟體將回收之樣本進行資料處理與迴歸分析,以驗證所提出之研究假設。 本論文共計發放238份問卷,回收235份, 實際有效樣本數為214份。經將審計專業課程與非審計專業課程分別建立迴歸模型,其迴歸分析結果如下:工作環境支持中,同儕支持因素對於審計人員參與審計專業課程具有顯著正向影響,但對於參與非審計專業課程則無顯著影響,組織氣候與主管支持因素對於參訓則均無顯著正向影響;學習動機對於審計人員參與非審計專業課程有顯著正向影響,但對於參與審計專業課程則無顯著影響;學習障礙之情境障礙、機構障礙、意向障礙三項因素對於審計人員參與訓練均無顯著影響。另較為特殊的是,組織氣候因素對於審計人員參與非審計專業課程具有顯著負向影響,此一研究結果與諸多理論與文獻相異,值得深入探究,故本論文將其列為後續研究建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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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係以環境公民訴訟制度為主要探討對象,探討的內容是環境公民訴訟是否能夠落實人權保障。所謂的訴訟,以傳統的角度來看,是基於自己的權利受侵害而向法院請求救濟的過程,不過公民訴訟之所以特別,是因為它跳脫了這個主觀的框架,在訴訟原告並未直接受有侵害的情況下,法律特別准許其對行政機關的違法事實提起訴訟。 雖然乍看之下原告起訴的行為可能被認為是無的放矢。但是我們知道在多數時候,對大眾之環境利益造成嚴重破壞是由於政府(的不作為)或企業所導致,而在這樣損害與獲益相當不均的情況,就可以稱為是不正義。因此公民訴訟就是使一般人可以跳脫訴權的限制,更自由地近用法院,達到矯正政府與私人破壞環境的行為。 而環境運動身為社會運動的一環,兩者追求的終極目標都是社會公義,與公民訴訟的目的是相同的。因此在環境運動蓬勃發展的時代立法者順應民意創立出了環境公民訴訟制度,而環境運動者也持續利用這個制度作為達成保護環境目標的工具。 基於環境利益被破壞後所帶來的影響之廣度、深度與不確定性,本文從證立人民的環境利益應具有權利性質開始,其次是環境運動與公民訴訟制度的淵源與發展,最後以美國的法院判決、說理為基礎,檢視我國在環境案件中,法院對人民的權利保護是否有先進國家的水準。並提出建議,希望可以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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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與一般公務員與國家之間為公法上職務關係有所不同。對法官之要求特重於審判獨立,我國憲法第80條有明文,而在審判獨立之中,法官尤須超出於黨派以外,於內、外在行為舉止必須有所節制,即法官在政治活動上有限制或禁止的可能性,本論文所探討者係法官之政治中立。 法官與一般人民並無差異,享有憲法上基本權利,限制法官參與政治活動及禁止其加入政黨係侵害法官憲法上政治基本權利,即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及參政權。因此,要求法官在政治上中立之際,仍然須審查該限制手段之合憲性。 目前國內相關法制僅有法官守則及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但規定均不夠完備、或有條文不確定之問題、或有以職務命令侵害法官之權利之問題。而法官法草案研擬多年,仍在立法院審查中,一旦通過將可解決上述問題。另外,司法院亦制定法官倫理規範作為法官法相關條文之配套。美國與日本法制雖與我國不同,但其中仍有借鏡之處,尤其我國法官倫理發展未臻成熟,而美國發展已久且成熟,規定更較我國繁複,值得學習。 本文嘗試藉由法官倫理規範,探究基於法官職務之特殊性所必須在政治方面保持中立之可能性,並舉出法官違反政治中立之實例,再依照目前政治局勢及社會狀況對法官審判獨立可能產生之影響,人民普遍對法官參與政治的觀感,提出結論,期望提供大眾對法官之政治中立更進一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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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審判上應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時,法官可以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及第572號解釋之意旨,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欲探討法官聲請釋憲的功能,必須自釋字第371號解釋與第572號解釋所設要件,乃至法官如何依該要件建構自己的聲請理由談起。 本文是以蒐集並分析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之方式進行研究,分析我國制度之形成及法官聲請理由構成的方式,理解大法官如何會受理部分的聲請,而就其他的聲請議決不受理,並分析其是否依循釋字第572號解釋的意旨為判斷。聲請解釋舉出數例,探討其聲請理由與受理情形,說明大法官有無皆依釋字第572號解釋審查。進而探討此一制度之功能與影響,分剖當前法官使用率不高的意義何在,並就其中問題檢討、歸納。 最後作出結論,主要是司法院釋字第572號解釋確實一部分改善了審查標準欠缺的問題,但法院審判上對聲請釋憲的功能並沒有足夠重視,法官的憲法意識也有進步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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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為利益匯集所在,政黨為求反映民意並且追求執政權力,國會乃成為政治鬥爭與利益競逐的關鍵場所。在我國憲政體制的運作下,民進黨執政時期乃為分立政府型式,少數執政導致國會的對立衝突更加激烈,探討此一時空環境下的國會政黨衝突解決對我國政治發展有其意義。 本研究採歷史制度主義途徑,藉由政黨對立因素之探討,將「意識型態對立」與「民主規則歧異」視為影響政黨分歧的基礎,並將制度視為在歷史發展脈絡中串連政黨互動過程的關鍵因素,透過議案審議過程中不同的政黨互動方式及憲政爭議處理機制的運作,探討民進黨執政時期重大政黨分歧政策或法案的國會對立衝突能否解決。 依本研究之探討,若朝野政黨某一方強行處理爭議議案,則容易演變成「議程阻絕且議事抗爭」之政黨衝突模式。政黨間的互動若發展至此,對於國會最後審查結果定有一方無法接受,意味政黨對立程度已經嚴重到國會制度無法解決衝突的地步,乃須透過憲政爭議處理機制來化解政黨衝突。 黨團協商制度功能的發揮對化解政黨衝突至為重要,更是分立政府下少數執政賴以獲得國會多數支持的重要制度。而大法官會議從憲政體制運作層面做出解釋,並針對憲政運作爭議提出處理方式,若能兼顧政黨的政治考量,則可藉此化解政黨衝突,此一途徑對民進黨而言乃為最有利之處理方式,因而產生路徑依賴。 我國既有政治分歧反映在政黨意識型態對立上,而在分立政府運作下造成政黨以民主遊戲規則為標的以競逐權力,國會制度與憲政爭議處理機制能化解政黨在國會的衝突,然而亦有其無法處理之部分。依本研究之探討,統獨意識型態對立、推動轉型正義,以及藉由設定民主規則以維護政黨重大利益而產生之爭議,乃為民進黨執政時期引發國會政黨衝突之根源。當中涉及轉型正義和攸關政黨執政利益之爭的議案,國會衝突皆無法解決,其背後所寓含的政黨分歧亦為國會制度及憲政爭議處理機制所能處理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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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信自由化的浪潮下,世界各國的電信業均實施了從獨占到競爭的變革,中國大陸也不例外。然而中國大陸電信業自90年代開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後,檯面上的幾家基礎電信業者卻仍是不折不扣的國有企業,基礎電信市場是否已充分競爭,備受各界質疑。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大陸法制對於電信競爭是否已有相關規範?規範內容為何?實務上是否確實具有規範效果?值得加以研究。 本研究首先探討中國大陸電信競爭之建立與發展,在充分瞭解電信業的政治、經濟背景及當前競爭態勢之後,再就其電信競爭法制進行規範分析及實務分析,規範分析分別就電信法制、競爭法制及兩者間規範競合進行研析,實務分析則選擇了市場准入、非對稱管制及反競爭行為管制三個主題進行檢討,最後評估電信競爭法制有無缺失或不完足之處,未來之改革方向與困難何在,並提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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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曾入圍金曲獎「最具潛力新人獎」,臺灣現代流行音樂女性創作、演唱者羅思容為研究對象,以訪談及口述史法為研究方法,對其個人的生命史和音樂作品,以及臺灣客家流行音樂界之間的相互作用進行整理與研究,試圖了解女性創作者,創作客家流行音樂的來龍去脈,以及身為客家女性,羅思容如何用音樂唱出她的想法與感受,為客家的女性發聲,以及對於客家文化的重新詮釋。 在研究中發現,羅思容的創作作品很多都是回應她在過去的生命中所面臨到的問題,經過與大自然的相處後,她以詩、畫或是音樂創作來回答自己過去的疑問,用全新的眼光去看待自己生長的母體文化。 又,客家婦女雖然在客家族群中的地位一直是勞力與生育的工具性質,但她們對於下一代的影響反而是比男性更深刻。另外,關於客家音樂的女性演唱創作者較男性為弱勢的部份,透過文獻探討,進而發現此為一全球性、不分時代的問題,在世界各地都有學者正在進行此一問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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