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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環境工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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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電濾材是近年來最常被用來去除室內懸浮微粒之濾材,本研究是以界面活性劑處理不帶電濾材使,其成為帶有表面電荷之帶電濾材(Surfactant Pretreated Filters, SPFs),本研究選取三型界面活性劑來處理聚丙烯濾材,其分別為sodium dodecyl sulfate(SDS)與sodium oleate(SO)陰離子界面活性劑及dimethyl dioctadecylammonium bromide(DDAB)陽離子界面活性劑。更針對不同之實驗變因探討濾材之微粒穿透率,包含氣膠大小(0.05-0.5 µm)、表面風速(0.1-1.0 m/s)、氣膠種類,同時求得三種界面活性劑前處理濾材之表面電荷與建立靜電力單一纖維效率半經驗式,更進一步評估此類SPFs之微粒載負特性以及其對生物氣膠之過濾特性。 三種界面活性劑(0.05 M DDAB、SO及SDS)前處理濾材在0.3 µm中性帶電微粒之穿透率分別為37%、45%、60%,未處理濾材之0.3 µm中性帶電微粒穿透率為76%,同時利用表面電場計量測三種SPFs,發現DDAB前處理濾材之表面電場最大,其次為SO前處理濾材,SDS前處理濾材最低。由兩部分實驗結果可知界面活性劑前處理程序的確會使不帶電濾材之表面帶有電荷。越高調理濃度之SPFs其表面電場越高,其微粒穿透率也越低。當表面風速由0.1 m/s增加至1.0 m/s時,氣膠微粒的穿透率隨之上升。比較SPFs對固體氣膠與油滴氣膠之過濾特性,發現SPFs對於固體氣膠微粒有較佳的過濾效率。當氣膠微粒之介電常數越大,過濾效率越佳。相對濕度對SPFs之微粒穿透率影響並不明顯。三種界面活性劑前處理濾材之庫倫力與介電力單一纖維過濾效率之半經驗式已建立。 SPFs之微粒載負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微粒穿透率會先開始上升,待上升至最大值後,在開始下降,直到穿透率下降至零。0.05 M DDAB前處理之濾材之阻塞點約在30 g/m2附近,而0.05 M SO前處理之濾材之阻塞點約在28g/m2附近,然未處理濾材之阻塞點在18 g/m2,整體結果顯示當濾材以界面活性劑處理後除使得其穿透率下降外,載負量也大幅之提升。比較不同濃度之界面活性劑前處理濾材,發現濃度越高,其阻塞點越大,可以發現越小之微粒,其阻塞點越小,當表面風速越大時,其阻塞點越小。 E-Coli生物氣膠在未處理、0.05 M SO與0.05 M DDAB前處理濾材上之穿透率分別為66%、28%及22%,Candida famata var. flareri生物氣膠在未處理、0.05 M SO與0.05 M DDAB前處理濾材上之穿透率分別為60%、21%及15%,可知SPFs對於生物氣膠有較佳之過濾效率。SPFs表面上之界面活性劑對於生物氣膠滋生有明顯抑制作用。面風速由0.05 m/s增加至0.2 m/s時,生物氣膠微粒之穿透率隨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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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SEA),即是對於政策、計畫、方案及其替代方案,進行有系統且全面性的環境影響評估。其應用面譬如評估累積性影響、提供有效的衝擊減輕或改善措施、評估有潛在影響卻不受環評規範的行為,以及確保有效的公眾參與等,並可導引於決策過程中納入永續發展考量,而成為近年在環境評估領域的關注焦點。 回顧我國政策環評發展歷程,與國際潮流趨勢比較,我國之發展時程與內涵,可謂毫不遜色。但由於制度的萌發缺乏一定期間的醞釀與公開討論,再加上機關的本位主義扞格,遂使我國在政策環評推動上,雖制度內涵逐漸完備,但進程遲緩。此間原因,究係國情使然抑或制度設計失當,正是本論文亟欲探究的重點。 本論文針對我國現行政策環評相關之制度、程序與方法學中改進之效益最佳者進行研究,並獲致各項成果。研究結果發現,我國已執行完成的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案例,仍普遍存在缺乏替代方案的研析與提出、公眾參與不足、未納入永續性課題的評估、與其他機關作業上的橫向聯繫不足等問題,但政策環評制度之決策環境影響考量功能,於我國政治制度已初步確立。 本論文針對我國應實施政策環評之政策細項範疇,提出增列之建議與日後定期檢討機制,並嘗試引入「定義法」於篩選機制中,以補充現今「表列法」功能之不足。另為解決現行評估流程之盲點,本論文提出整合式審議與評估程序之建構,以增進整體政策環評作業之科學性與完整性。此外,亦將永續性評估之精神納入現有的政策環評架構中,以提昇評估作業之可操作度與永續性親和度,並尋求矩陣架構中所應導入之永續發展指標,以作為政策永續度具體評定之輔助。最後,並提出我國下一代政策環評系統之建構方向,而為進一步深化我國政策環評制度做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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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stonia eutropha已證實可在好氧環境下累積大量PHB (poly-3-hydroxybutyrate),由於PHB可作為生物可分解塑膠的原料,因此本研究主要為探討Ralstonia eutropha在無氧脫硝環境下之生長條件及PHB累積特性,並與好氧的異營生長做比較,期能利用Ralstonia eutropha去除水中之硝酸塩,而脫硝所產生之污泥,由於含有高濃度之PHB,可進一步作為再利用資源,因此具有研究之價值性。 本研究皆以批次方式進行試驗,首先探討Ralstonia eutropha在無硝酸鹽之供氫環境下之生長情形,發現在無氧狀態下,硝酸塩為Ralstonia eutropha之唯一電子接受者,且當碳源不足時,氫氣可提供能量予細胞增殖。而無論在好氧與無氧狀態中,Ralstonia eutropha在生長期即開始合成累積PHB,而在穩定期達到最高濃度,進入內呼吸期後,菌體內之PHB即隨著菌體分解而降低含量。 在無氧狀態下,分別以不同C/N(5、10、20、25及30)、氨氮濃度(100及200 mgNH4-N/L)及硝酸鹽濃度(292、397及485 mgNO3-N/L)探討Ralstonia eutropha對PHB合成累積之影響,結果顯示在C/N<20時,有機物對PHB合成累積影響較顯著,且氨氮濃度越高,對於微生物生長速率及PHB之合成累積都有明顯提升,而較高之硝酸塩濃度,亦會提高PHB之合成累積量。 在好氧狀態方面,亦探討不同C/N對Ralstonia eutropha合成累積PHB之影響,發現此因子影響情形與無氧狀態類似,惟好氧狀態因生長速率較快,菌液增殖濃度較高,其在各個階段之PHB之合成累積量,皆高於無氧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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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選擇淡水河系大漢溪中游及其最重要的支流三峽河為探討的範圍,首先就此區域之水質水量、降雨及河川流量等水文水質資料作為背景敘述,接著是人文活動及污染量的推估,包括點源非點源的污染量,並藉由集污區的劃分來說明河川的污染負荷量,此外選用Qual2k的水質模式,透過大漢溪中上游之Q75的河川流量來作水質模擬,以此作為污染改善措施成效的評估。 流域內污染源主要來自生活污水、畜牧廢水以及工業廢水。藉由人口分佈情形來推估生活污水之污染量;此外藉由各事業單位之廢水排放點資料、各產業的污水放流量來推算事業單位(包括畜牧業)之廢水污染量。其次藉由台北縣2002年統計要覽中水田之面積,配合地理資訊系統判斷三峽河兩岸1,500公尺範圍內之水稻田面積與仳鄰三峽河之長度,估算之污染物經由三峽河之河川廊道後削減,剩餘之污染物流入河川則輸入Qual2K非點源污染單元中,並配合點源污染單元來模擬三峽河之水質狀況。 水稻田於不同生長期削減量會有所不同,因此排入河川之污染量也會不同。藉由不同時期之污染排入量,模擬三峽河水質變化,並搭配環保署公告之河川水質結果來驗證水質模擬之可靠性。此外三峽河流域第一期稻作生長期間為三月至七月,二期為八月至十一月,因此選擇三月與十一月之河川平均旬流量之Q75,作為水稻田中在乾季時有水與無水狀態下水質模擬的初始條件,此外改變河川廊道中水稻田之面積,以評估若河川廊道之水稻田面積變化對三峽河水質之影響。 此外假設於三峽河河岸之農田進行住宅區的開發,針對水質污染指標中的BOD (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及DO (dissolved oxygen),利用水質模式配合集水區的污染量以及土地利用削減污染量模擬三峽河開發前之水質狀況,並根據台灣地區營建署規定,住宅區之樓地板面積為30 m2/人,而住宅區人口之污水量以250 m3/人,日 來作為開發後所產生之生活污水量,藉此推估河川水質的改變情形。若要維持開發前之水質或符合台灣地區河川水體水質分類標準,則應於開發時所要採取之環境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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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如水污染、空氣污染等,大體可採用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制度二種管制措施,其中污染費即是以經濟誘因為理論基礎。 台灣繼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後,亦於2002年立法徵收水污染防治費,預計第一階段先向事業及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第二階段再向家戶、社區專用下水道、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徵收。政府雖然強調水污染防治費是基於經濟誘因精神且非課稅,然而仍有不同討論聲浪,屆時是否能如期開徵水污染防治費,也許需要以更符合科學數據的方式取信於民。不過,未來倘開始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對於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影響勢必受到重視與討論。 本研究選擇以第一階段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為對象,工業局2004年污水處理廠基本資料為限,針對其處理水量、水質及處理成本進行分析,探討可能免徵值下之污染削減量,進而以「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之計算公式,計算分析徵收水污染防治費對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成本之影響。 以二十五處污水處理廠目前處理能力,已有百分之三十六處理後之放流水化學需氧量低於50 mg/l,化學需氧量總共減量38,905,954 公斤/日,污染削減量達到百分之八十二。另外,分析0 mg/l、10 mg/l、50 mg/l三種不同免徵值及790元/1污染當量、910元/1污染當量、1030元/1污染當量三種不同收費費率方案下,污水處理廠應繳交之水污染防治費。結果顯示,二十五處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每年繳交水污染防治費總額為17,997,654元至126,833,048元之間,換算成每處污水處理廠應繳交水污染防治費,每噸水增加之成本為○.一元至一.八元之間。 本研究僅提出不同方案下之可能水污染防治費費額,探討對現有工業區污水處理廠之影響情形。未來政府是否開徵水污費,則需要再針對各種不同污染物削減量進一步分析,同時在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之間做更適度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