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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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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台灣史是一部被殖民的歷史,無論在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皆被殖民政權所宰制。在這部歷史中,台灣人被殖民政權矮化並成為被統治者,直到「台灣意識」開始覺醒,台灣人才能真正自己做選擇,自己決定自己的未來。如何觀察這段被壓抑的過去以及覺醒的現在?本文認為不能只單純就歷史上發生了某個政治事件就能證明台灣人被壓抑或已覺醒,而應該從文本去觀察。文本背後的思想脈絡才能觀察出殖民者與被殖民者兩者的權力關係,一個殖民者如何控制文本的生成,藉以控制寫作者的思想,進而宰制人民。也可以藉由被殖民者的文本觀察被殖民者如何抵抗,藉著不被控制的意志,文本的作者得以反抗殖民政權。殖民政權往往挾帶著雄厚的政治、經濟力控制被殖民者,但若連文化的反抗都完全沒有的話,表示不僅外在的物質,連內在的意識也被訓服,那麼被殖民者註定永遠成為被壓迫的被殖民者,永無翻身之地。薩伊德的理論揭示,帝國主義的批判以及如何、為何去批判。本文將其理論應用至陳映真作品上,分析陳映真如何和為何批判帝國主義。陳映真的作品涵蓋了所有戰後台灣文學的脈絡,反日、美、和國民黨。本論文從陳映真的作品找出戰後台灣文學的理念型,並探討台灣文學如何反抗官方文學和西潮的現代文學,以及鄉土文學論爭後對外省籍作家的重大影響。鄉土文學論爭之後台灣人意識逐步覺醒,一股認同台灣的風潮固然產生了解殖的作用亦產生了本土究竟是否優越的危機。為何會產生這樣的歷史觀,與台獨論述和後殖民的台灣史觀有關聯。陳映真對台灣文學在1990年代發展的看法為何,以及如何反駁以上的論述?以上的問題皆必須陳映真文本背後的脈絡去解釋、去探索,這即是本文的主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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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臺灣欲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此一事件之風險意識建構為中心,首先就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之政策沿革做一歷史性的瞭解,其次針對社會各界,包括政府單位、媒體、社會運動團體及民眾意見呈現出的意見與態度作整理與反映,並從中分析其各建構之風險意識與影響因素各為何。 總括而言,指紋建檔政策中,贊成的意見所持的風險類型主要為:以指紋建檔作為防止未來犯罪的工具;而反對的意見所持的意見主要為:指紋建檔可能帶來人權侵害及日後洩密的危機,贊成與反對意見形成對立與競爭的情形,而其中專家意見的眾多紛雜、立場態度各異,一方面打破過去一言堂式的單一權威意見,形成風險論述的多樣性,但另一方面亦讓民眾感到無所適從,眾說紛紜、莫衷一是且難以衡估品質之「專家」意見,反而形成社會大眾對「專家意見」的一種信任感危機。 對於各種不同的風險意識與競爭,需要良好的溝通情境,本研究試圖以理想的風險溝通條件,一為風險論述的形成,二為溝通的管道,三為論述的攻防,四為論述的澄清,反省在臺灣社會中,針對全民指紋資料庫議題之風險溝通及風險決策方式,亦以此次臺灣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之議題作一例證作充分地觀察分析,希冀能以此事件為一觀察點,尋找出未來面對未知風險議題與政策時可為之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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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政府遷台後公開考試制度確實陸續提供許多原為台灣農村社會人力有機會成為新的中產階級,有助於台灣社會階層的流動,同時也因為其具有公平性及正當性,因此深獲台灣社會及執政者的支持,進而考試及格人員漸漸成為政府遞補人力的主要途徑,然而,由於環境因素日趨多元,故今日政府的公務人力的甄補不僅要強調以公平、公正與公開之考試程序,更要發揮積極的作用,使甄補工作儘量符合用人機關特質及應徵者的工作需求。 從相關的人事統計資料中獲知,目前我國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制度運作中,產生用人機關-不願進用考試錄取分發人員及考試錄取分發人員-不願久任用人機關,流動率高等問題,而目前相關的公務人員考選文獻中亦均偏重提升現行考選制度的實質效度,甚少實際研究前述用人機關與應徵者間的供給與需求日漸失衡的危機,因此,本研究以用人機關及考試錄取及格人員觀點出發,就前述運作問題,探究我國現行任用考試發展與形成(價值)、考試內涵與程序(規範、結構)及任考制度對於用人機關與錄取人員間需求與供給間的落差(人員行為),並以公務人員高普考試為例,藉由對用人機關深度訪談及考試錄取人員的問卷調查等的實證分析,希能驗證我國公務人員任用考試缺失之真因,而針對缺失的真因,以參酌當代國家在公務人力甄補上的趨勢實務及我國民族性、當前政治環境及行政生態等因素,由國家公務人力資源管理長遠發展角度思考問題,研擬改進現行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制度。 本研究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係藉由公務人力甄補理論的探討及當代各國家公務人力甄補制度的評析,重新檢視我國在公務人力甄補制度上的缺失及尋找改進的方向。第三章及第四章為本研究探究及驗證我國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制度在運作上缺失的過程,首先藉文史資料由規範、價值、結構及人員行為來檢視我國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制度的沿革,針對目前各機關以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暨普通考試考試錄取分發人員為錄用途徑的運作實務面來探究我國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制度在運作上的缺失。為能描述問題的內涵,故由用人機關及考試錄取分發人員二方面進行動態的實證分析,藉以解釋「用人機關-不願進用高普考試考試錄取分發人員」及「考試錄取分發人員-不願久任用人機關,流動率高」二現象,並利用歸納兩造意見,尋求真因。第五章係對於前述我國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制度運作缺失的要因分析與對策,期能整合機關與人員的雙向供需失衡問題,藉以評析我國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制度的缺失因素,並研擬改進對策,以使我國公務人力甄補制度更為完整。至第六章即綜合各章的發現與結論,重新經過歸納,整理出完整的結論,由法制面、程序面及實務面提出具體之建議,以提供有關機關未來修法之參考與決策或有志賡續研究者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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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於2004.6.23公布以來,雖因其他政府改造相關法案仍未完成立法,致難以全面落實。然是法實具有我國行政組織基本法之性質,不僅在學術上開啟行政組織法的新頁;在實務上亦形成新舊組織法制的分野,頗值探討。 本研究爰以我國中央機關組織法制為題,並以組織基準法作為研究核心。先從歷史縱深面,自行憲開始以迄於今,分為三大時期五大階段,扼要介述國內中央機關組織法制的演變歷程與發展重心、並稍作問題分析與制度比較,以利瞭解組織法制之演進情況;繼而針對研究核心之組織基準法,進行規範分析之研究,透過規範內容之介述、比較、檢討,並進而提出修正建議,以供進一步健全法制之參考;隨後則進行組織基準法的實務探討,俾分析是法施行對當前政府改造與組織法制的影響與衝擊,用供實務推動之參考。 本論文分為七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主要重點在於界定中央機關與組織法制等關鍵名詞之定義與範圍,整理我國中央機關組織法制演變經過之沿革,釐清現行制度之相關癥結問題並以日、德等先進國家為類型,進行比較;第三章係以組織基準法之介述、比較為主,一方面釐清其制定沿革、介述其內容,另一方面與鄰國日本之法制進行一對一的深入比較,俾利檢視我國法制之優劣;第四章則進一步依據比較結果,檢討組織基準法的規範內容,並試提改進建議;第五章起則嘗試從改造實務的角度,探討組織基準法之實施對當前正在推動的中央政府機關(包括行政院體系及行政院以外之其他中央政府機關)組織改造之影響、衝擊,並加以分析評述;第六章則更進一步將探討範圍擴及到是法對中央政府機關以外之一條鞭管理制度及地方機關改造的影響層面上;第七章為結論,係對第二至六章之論述作一總結,旨在歸納本研究所見,研提對我國組織法制之興革建議與對後繼研究者之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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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觀國際,晚近各國莫不在政府改造方面積極努力,期能改變政府體質、增進國家競爭力、加強行政效能。依據瑞士國際發展管理學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以下簡稱IMD)所作之「2006年全球競爭力排名顯示」,台灣在61個國家中排名第18,較去年下降7名,我國推動之政府改造運動,如何參考「企業型政府」(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的理念,借由學習企業經營管理的精神與技術,來改善政府效能突破困境,提升國家競爭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議題。 台灣四面環海,海運為我國最重要之對外運輸方式,行政院交通部為因應政府改造需要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草案)」等規定,檢討整併該部及所屬機關組織架構,遂擬具「交通及建設部組織調整規劃報告草案」,該草案業已函送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委員會審議中。依該規劃報告草案及交通部95年3月陳報行政院之「港務局設置條例」(草案),現有基隆、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個港務局擬朝「行政法人化」方向規劃。 我國政府如何成功「改造」,應先具新思維、新策略,方能應付未來的挑戰。尤其在政府航港組織改造過程,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希望從政策面向與行政組織之法制面向,提供國內、外航港管理組織體制及行政法人問題之探討與比較分析,一方面則係針對我國航港組織管理改革相關研究中所忽略的法制規範層面,為研究對象,嘗試為我國航港組織管理體制尋找其業務劃分在我國政府改造之最適方向。以為釐清未來規劃交通及建設部之航港組織管理業務劃分及港務局行政法人化發展法制之規劃,俾提供未來政府為組織改造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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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2年的台日斷交以來,日本政府基於對中國政府的承諾,以「政經分離」及避免與「台灣當局」有接觸為原則處理台日交流及合作事務。但本論文認為冷戰結束後,台日關係確實有所改變。本論文以探討「日本對台灣外交政策」為主軸,針對後冷戰時期的台日關係轉變過程加以分析。本論文由國際環境和國內事務的兩個層次檢討這主題;第二章探討國際環境演變對台日關係的影響,第三章和第四章探討台日國內因素對雙邊關係的影響。最後,第五章以「前總統李登輝訪日問題」和「台灣旅客免簽措施」為切入的議題,藉由個案研究的方法,進一步分析台日互動關係及其國內外因素。 研究發現,冷戰後台日關係走近的國際因素有(一)搖擺不停的美國東亞戰略、(二)中國威脅、(三)中日關係惡化等。首先,搖擺不停的美國東亞戰略引起對美國的依賴性很高的台日兩國的緊張,這樣的惡性循環使台日關係逐漸走近。其次,視台灣海峽為「海上生命線」的日本,與為了對抗來自中國的威脅而尋找同盟對象的台灣,因為中國威脅的因素而逐漸互相重視彼此的存在。最後,若台灣對中日爭議議題上採取支持日本的態度,日本可以在中日關係佔優勢,因此日本傾向於爭取台灣的支持。這樣的現況給予日本政府使用「台灣牌」,以牽制中國的空間。 就台日國內因素而言,2000年民進黨掌握執政權更成為日本左派人士關切台灣動向的契機,帶動了日本朝野政黨對台灣的態度改善。民進黨政府的對日工作經過一連串的挫折及批評之後,正在邁向「台日關係正常化」而發展。日本方面,小泉純一郎就任首相之後,朝向於採用以國家利益為基礎的現實主義的外交政策;為了牽制中國,主動改善對於台灣相關議題的態度。對於台日之間的現實問題,一方面堅持對中國的承諾,但一方面在一定程度的框架之下,基於現實主義的觀點,做出自主性的外交決策。 細究之下不難發現,自1990年代以來日本政府的確逐漸以尋求國家利益的現實主義的態度處理台灣相關議題,因而大幅提升台日關係。然而,日本的國家利益何在?中日關係的惡化並不符合日本國家利益,但以目前中日戰略重疊的現況而言,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日本外交態度不得對中國過度卑躬屈膝。簡言之,日本在堅持對中國的承諾的同時,在一定程度的框架之下,繼續深化台日關係,以牽制中國,這就是符合日本的國家利益。對台灣而言,當日本將「台灣牌」作為中國外交的籌碼時,如何從此找出自己的國家利益,才是主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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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獨秀在中國在自黑暗、變革需求中的歷史發展的關鍵時刻,透過《新青年》提出中國要獨立富強,要建設現代化國家。從而獲得廣大知識分子的共鳴,因此陳獨秀在新文化運動、五四運動以及共產主義思想傳播中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 陳獨秀受到西方進化論的影響,「優勝劣敗、適者生存」的公式正好可以解釋中國人失敗的原因。他認為為了救亡圖存,務必學習他人的優點。此理論告訴他們解決問題的方法。所以中國為了救亡必須學習「科學」的精神改變中國的傳統中的偶像、迷信等一切不合理的價值。以學習「民主」的平等自由觀來破除中國自古以來的封建價值。因而他站在思想上,民主舉著與科學的旗幟,透過宣傳,進行教育青年、喚醒人民自覺,對儒家傳統的權威全面挑戰。從而新文化之啟蒙思潮、五四之反帝反封建運動產生。 1919年巴黎和會的結果讓陳獨秀對西方價值大失所望,同時受俄國10月革命的影響,他的思想從西方民主急轉彎,就轉向「共產主義」者,陳就以它做為革新中國的另一個政治意識形態。從而開始宣傳、組織、創立共產黨。 在這1915年到1922時期的內外部的環境影響陳的思想轉變內容,同時作為思想家兼革命家,所進行的思想與活動策略,本論文貫串這幾點,將論述陳獨秀在這時期所扮演的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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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草案,係我國第一部針對公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之專法。其中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界限何在?限制公務人員表現自由與行政中立的平衡點如何取捨、折衝?均為本文討論公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之核心議題。 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涉及行政中立與政治性基本權之法益權衡。政治性基本權為自由民主國家所不可或缺之基本人權,其在憲法上之依據,大致上包含言論、集會、結社等表現自由以及參政權等基本權利。行政中立作為一公益目的,要求公務人員就政治活動參與為有節制地表現或表達,以免公眾對渠等執行公務需以公共利益為取向之信任產生損害。兩法益之間無可避免地發生法益上的衝突,是以國家如為達成行政中立之目的而對公務人員的政治活動做出限制,則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遵守「法律保留」及「在必要之範圍內為限制」。 外國法制對於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參與以法律明文規範者,首推美國為代表。美國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之立法,主為赫奇法案;其規範內容,分別針對基本權利限制的種類,與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的行為加以分類,並考量僅有負面表列之不足,而在下位行政命令中兼有正面表列之立法以資補充,而此種立法模式似較能明確劃分出公務人員政治活動之限界,值得我國參考。同時,赫奇法案於一九九三年修正之後,對於公務人員政治活動參與的限制大為放寬,相對而言公務人員基本權利因較少限制而獲得較多保障,美國法的立法模式亦值得吾人加以探討比較。 有鑑於此,本文擬採取將政治活動類型化的討論方式,並搭配美國關於表現自由方面已成熟的「雙軌理論」、「雙階理論」、與「三重審查基準」,並配合比較法制的方式,希冀能對行政中立法草案中有關政治活動限制建立一套較完整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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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探討高中學生公民資質現況及其影響因素,並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作為推動公民教育之參考。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以台北縣市公立高中學生為取樣對象,共抽取有效樣本1555人。所使用的研究工具為研究者自編之「高中學生公民資質問卷」,其內容包括公民知識、公民德行及公民參與三項量表。研究資料分析,採用描述性統計、單因子變異數分析、Scheffe法及逐步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 依據研究發現,獲得以下結論: 一、不同性別之高中學生,在公民資質的看法上,有顯著差異。 二、不同居住地之高中學生,在公民資質的看法上,有顯著差異。 三、不同家庭社經地位之高中學生,在公民資質的看法上,有顯著差異。 四、不同幹部經驗之高中學生,在公民資質的看法上,有顯著差異。 五、受不同教師教學方式之高中學生,在公民資質的看法上,有顯著差異。 六、對公民課喜歡程度不同之高中學生,在公民資質的看法上,有顯著差異。 基於研究發現,本研究在最後針對高中公民教育提出建議,並且提供後續研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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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探討憲法修改的公民審議機制。公民在憲法修改程序之中,尤其是在公民複決修憲的情況裡,應該要有機會可以針對重大的憲法修改議題進行思辯與審議。此一理性溝通的機制不僅能改善憲改程序的討論品質,更可以強化修憲結果的正當性。而為了支持此一主張,本文將從以下幾個層面探討憲法修改與公民審議間的關係。 首先,本文在第二章的理論探討中,以公民共和理論、憲法時刻理論及審議民主理論作為代表理論,並以Hannah Arendt、Bruce Ackerman、以及Jürgen Habermas分別作為這些理論的代表學者。而從上述這些學者的理論中,推衍出憲法修改需要公民審議的依據和公民審議的原則。 在第三章中,本文進一步介紹並分析各國在制憲程序中、或針對各類憲法議題,曾採行過的公民討論機制或公民審議機制。就公民討論機制而言,其例子有南非制憲過程中的「公民參與新憲」計畫、泰國制憲過程中官方和民間所推動的公民討論及歐洲制憲會議所推動的公民討論。而在公民審議機制的部分,則以加拿大卑詩省在選區改制議題上所運作的憲改公民團和澳洲在憲法議題上所舉行過的憲改審議思辯民調為例。在介紹這些機制後,本文也檢討了公民討論機制與公民審議機制各自的優缺點。 而在前述理論及實務的分析基礎上,本文在第四章進一步分析公民審議的意義與內涵、公民審議機制的要件、以及在憲法修改程序上,公民審議機制有哪些可能的制度選擇。本文認為公民審議的主要內涵包括充分知情、對話、公開性、多元性、平等與包容性。而公民審議機制的要件與設計也將會從這些內涵中得出。除此之外,公民審議機制其實也有大小規模的問題。本文除分析小規模公民審議機制的優缺點外,也將介紹大規模的公民審議機制—審議日,並分析相關的問題。 在比較完不同公民審議機制的特點後,本文亦分析如何在不同的修憲階段中選擇適當的公民審議機制。從理論上來說,本文認為在憲改提案階段中,憲改公民團及憲改審議思辯民調都是可行的機制。而在憲改的複決階段,本文則主張應採行憲改審議日。尤其在憲改程序已納入公民複決機制時,藉由憲改審議日的採行及運作,才能讓公民在對憲法修正案進行投票之前,能夠得到真正理性的溝通與審議。 第7次修憲後,台灣的憲法修改程序已正式納入公民複決的機制。本文以為,公民對憲法提案的討論已成為公民複決修憲的前提。為了提升未來憲改的品質並強化公民複決憲改的正當性,本文主張在公民複決前,應讓公民有更多的機會可以討論憲法修正案的各項議題。藉由審議日等公民審議機制的落實,讓公民有深入參與憲改的機會與經驗。如此一來,公民複決修憲才不會淪為膚淺的口號與標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