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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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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乃人民長久以來所企求的,在人類的歷史中,不斷上演戰爭與和平的戲碼,如何達到和平無戰爭的狀態,始終是人類欲達到的理想境界。人類雖堅信和平意識,然而此意識的存在是否可以說是一種『神話』呢?和平主義有實現的可能性嗎?和平能否成為人權之一環?在台灣有複雜的歷史因素,兩岸的緊張關係,更隨著中國反分裂法的制定有升高的趨勢,近日國會中更有軍購案、和促法制定的爭端,凸顯出兩岸問題與國家安全的複雜程度。和平是目前多數人民的心聲,然而如何和平解決紛爭,如何止戰,如何創造和平架構,這是大家對於台灣前途最引頸企盼的路線。為此,環顧國內外情勢,國際潮流紛紛朝向和平的方向邁進,和平為人類所共同慾求的最終目標,筆者乃決定嘗試以和平為出發點,考量日本憲法第九條的精神與運作實態,探討和平在台灣適用的可能性以及台灣是否能成為一個和平憲法的國家?同時,鑑於此課題的重要性,擬以和平憲法之可能性為主題,副標題則是以日本憲法第九條為鑑,進行一系列的探討,以期釐清有關和平主義的相關議題,並收拋磚引玉之效。故在問題的陳述方面,顧及研究的目的與特殊見解,乃以下列子議題的探討過程與問題的鋪陳,作為問題陳述的方式。其子議題,分別如下: (1) 探討和平的原理與哲學基礎 (2) 探討和平、憲法與人權的互動關係—和平生存權的衍生 (3) 探討和平與民主政治的實踐—以日本憲法第九條為鑑 (4) 探討我國和平原理的實踐與方式—和平憲法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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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九二一震災後,總統迅速發佈緊急命令,作為處理災後應變、復原等事宜之主要法律依據,之後行政院又發布了緊急命令執行要點,其過程中均曾出現眾多爭議,因此,我國法律學界對於震災相關法律問題的討論,多集中於震災後緊急命令及緊急命令執行要點所引發的各種相關問題。然而,阪神•淡路震災後的日本,卻在憲法上無緊急權制度的情況下,以既有法律制度為基礎,從事災後各項應變工作,其後為因應復原等事項所需,又由國會迅速制定、修正了眾多法律,作為其震災因應的主要法律基礎,與我國的處理型態大異其趣。 本文主要的研究目的,在於對我國與日本震災的緊急法制進行整體性的分析與觀察,並就兩國震災處理經驗中所呈現出的各類問題,及問題背後的制度因素進行討論,以此作為理解兩國相關制度的基礎,並能就緊急權及緊急法制所涉問題予以釐清。 在論述順序上,首先第一章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等事項後,於第二章就緊急法制與國家緊急權的意義、理論基礎,與兩者間的關係加以說明,作為後續討論的基礎;接著,在第三章分別依憲法、法律、命令之次序,就我國與日本的緊急法制進行概觀性的介紹,並就我國與日本各相關法律、制度所涉重要學理爭議加以討論。而在第四章與第五章,則進入對我國與日本震災經驗的實際觀察,此處在分別介紹我國與日本震災後政府各部門的作為、相關規範的制定、處理過程中涉及的各類問題後,並就我國與日本的震災處理經驗進行分析,歸納兩國在制度上與行為上所呈現的特色並探索其成因。 最後,本文以對我國與日本震災處理經驗的觀察為基礎,就我國與日本震災之震災後相關法制的運作情形進行歸納,並以此為依據,試圖回答關於緊急權制度的若干基本問題。此外並分別就我國與日本的緊急法制與緊急權制度之相關議題,依個人所得提出評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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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基於現實主義觀點,認為國家利益是影響國家行為者決策的主要因素。而在國家利益考量的層面中,決策者必先就實際情形進行分析,以判斷威脅可能對各項國家利益形成何種程度的影響,對利益強度加以界定,以判斷應優先採取何種對應措施。一旦國家利益的強度決定後,政策目的亦可隨之確立,並進而擬訂作法加以實行。政策的實行將呈現為法律或命令等管制規範,並藉此達成國家安全目的。在政策實行相當時期後,決策者又必將再次檢視政策實行是否有效達成國家安全目的,並再次考量各項威脅因素,以決定是否重新進行國家利益考量與政策規劃。而在國家利益的分析架構上,本研究參考Donald E. Nuechterlein所設計之國家利益分析矩陣,並針對我國特殊情形,將其國家利益種類中之「世界秩序利益」排除,而改以「政治安全利益」及「美國安全利益」與國防、經濟、意識型態等國家利益作為分析要素。 基於上述,本研究以我國「戒急用忍」、「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積極管理、有效開放」三階段的對大陸經貿政策為對象,分別就政策之形成背景、該時期國家利益的界定、政策與規範之形成及內涵,以及政策與規範之運作結果是否達成該時期所欲實現的國家安全目的進行檢視;並對我國的各項安全利益之相互關係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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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2年鄧小平南巡以後,中國大陸確立了改革開放的路線,一連串的政策動作帶動了一波波的經濟發展和成長,隨之而來各種經濟特殊區域的發展,更是其中最亮眼的一環。經濟特殊區域發展至今,面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從國家發展的角度來看,劃設自由貿易區,一方面國家在國際經濟轉型趨勢中可免於被邊陲化,另方面則幫助國內企業走向全球佈局營運,可說達到雙贏局勢。面對這樣的趨勢,中國大陸努力進行經濟特殊區域的轉型,朝向自由貿易區的路線邁進。 中國的發展路線由沿海而內陸,目前相關的經濟特殊區域,幾乎都遍布在沿海城市。其中設立最晚、開放度最高經濟特殊區域的即為保稅區的建置,在各個保稅區的發展中,又以上海外高橋保稅區的發展最為亮眼,呈現出龍頭老大的態勢,不僅在發展功能上最齊備,也是各項政策的試點之處,所吸引的投資成就相當可觀,也因此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肩負著向自由貿易區轉型的使命。在轉型的發展上,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要努力補足缺失之處,包括了法律制度層面的不一致以及行政管理組織上的不統一等等,更要面對世界貿易組織﹙WTO﹚要求開放的挑戰,握住發展的時機和方向,積極面對開放和反省的態度,建設中國的自由貿易區,因應經濟全球化和企業的全球佈局。 大上海地區包括了滬、寧、杭等地,擁有長江三角洲的廣大腹地以及深入內地的長江河道做為動脈,在在顯示了上海的樞紐地位,在這個大上海地區內的經濟特殊區域裡,昆山出口加工區的亮眼表現,由區域內台商的進駐和經驗刺激成就了著明的昆山經驗,昆山出口加工區所扮演的角色為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後方補給的深加工地區,面對上海外高橋保稅區功能策重的移轉,與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互補,藉由區內經濟特殊區域的相互配合,從點而面的掌握整個政策網絡走向,並構築一個未來大上海地區自由貿易區的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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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國確定要加入WTO的2000年前後開始,台商與日商在中國事業上進行策略聯盟的案例開始明顯增多。在各國外商紛紛進軍中國卡位,中國本土企業陸續崛起的狀況之下,台商與日商均普遍感受到當地競爭激化的巨大壓力。為了要在中國激烈且快速變遷的競爭環境下繼續生存、發展下去,台商與日商都必須迅速且不斷地確保本身所需要的足夠經營資源,建立及提升本身的競爭優勢。因台商與日商具有經營資源互補的性質,許多台日企業在中國事業上積極進行策略聯盟成為近年的一種趨勢。而台日策略聯盟的一個重要基礎在於台商與日商透過長期以來的熱絡經濟交流而建立起來的互相信賴關係。許多台商與日商對於彼此的商業習慣或事業的進行方法等之理解與熟悉,使兩者之間的溝通容易進行,已成為兩者在合作上建立雙贏關係的一個良好基礎。 但究竟這種台日企業在中國事業上的合作模式是否會持續發展下去?還是隨著中國投資環境的規劃逐漸完善,台日企業愈來愈容易獨自經營中國事業,而使與彼此合作的益處逐漸淡化? 為釐清「台商與日商策略聯盟對彼此的益處為何?兩者是否必須在中國事業上進行策略聯盟?台商與日商策略聯盟可能會遇到的問題有那些?兩者策略聯盟的好處是否會大於溝通成本等可能出現的問題?兩者合作是否能達到雙贏?」等問題,本研究將在第三章中透過相關資料的整理,對台、日商各自投資中國的歷程、在中國所具有的優勢及劣勢作出一些比較;並在第四章中利用各種相關資料,對台、日商在中國事業上進行策略聯盟的實際概況及兩者採取台日策略聯盟的動機、目的,以及台日策略聯盟對各自所可能帶來的益處、問題等進行整理、比較,進而探討以上所提及的各項問題。 此外,本研究也將在最後探討為了要成功經營台日策略聯盟,建立、維持雙贏的關係,有那些關鍵要素是必須注意的?還有台、日商在中國事業上的策略聯盟是否今後仍會持續盛行?是否會有什麼樣的新發展或何種新合作模式的出現? 本研究欲透過以上各種面向的探討,更進一步瞭解台、日商在中國事業上策略聯盟的可行性及各種經營策略聯盟上所需注意的事項及成功關鍵因素。許多台、日商在長期以來的合作關係中所建立起來的互相信賴關係在短期內是不易被取代的。在這種合作基礎上,台商與日商如果可以在中國事業上結合中、台、日三方各自所具有的各種優勢,建立起各種新合作模式的話,將會對中、台、日三方的未來經濟發展有益。因此,探討台、日商在中國事業上策略聯盟的各種問題是頗值探討、省思的一個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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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效率為國家競爭力評估的重要指標,追求績效的持續提升,為各界所重視,惟行政績效提升的關鍵因素,在於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將員工視為為組織中最重要的資產,有計畫的發展人力資源,以發揮員工的潛能。主管人員若能營造一個適合展現組織公民行為的環境,將能促進組織績效的提昇。 過去以工作身分為自變項的研究發現,臨時工作人員比正式職員較少投入於工作,也較少有積極的態度與行為表現,正職人員則因工作穩定,並以積極的態度從事其工作,其組織公民行為表現較好。本研究以職訓局及所屬機關人員為研究範圍,並以工作身分為自變項,組織公民行為為依變項,以員工選擇擔任現職工作的原因為干擾(調節)變項,分別探討其關係與影響,希望經由實證研究分析提出建議,提供政策主管機關參考。 研究結果發現,臨時人員在組織公民行為各構面中,敬業、守分、參與構面的表現不如編制內公務人員,樂群、忠誠、熱心構面則差異不顯著,約聘僱人員、外包或業務承攬人員各個構面表現均不顯著。如加上干擾(調節)變項分析,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外包或業務承攬人員其在機關任職的原因若是消極的,在組織公民行為忠誠、參與構面的表現就較差,其餘各構面的表現也普遍較差。 為免對於行政績效造成影響,建議人事行政主管機關限制各機關進用編制外人員之比例,並儘速訂定管理法規,其權益比照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作為用人機關的管理依據。行政機關甄選員工時,要觀察其待人處事的態度,錄用能展現組織公民行為的員工,使其成為組織中的好公民,以便發揮其工作績效。機關中如同時有多種工作身分人員時,宜採取一視同仁的管理措施,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儘量減少不同的人事制度間權益的差距。後續研究者如採用自評方式,組織公民行為量表之用語宜與時俱進,酌作文字調整,評估選項中「無意見」宜改為「普通」,並儘量採用同儕評方式,以提高其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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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長貪瀆問題嚴重,其真正的原因為何?是否廢除鄉鎮市自治選舉,將鄉鎮市長改為官派即能解決貪瀆等黑金問題,此為本文研究之動機與問題。本文藉司法案例之歸納、分析,以具體案例、統計數字呈現鄉鎮市政府黑金、派糸與鄉鎮市長相互勾結圖利之面貌,就所歸納之鄉鎮市長貪瀆案例,以犯罪動機、內容分類,並以8個較典型具體案例為基礎,分析地方派糸、黑金掛勾之情形。由於所研究之問題涵蓋層面很廣,本文以採購、貪瀆為討論重點,至於其他相關制度之研討,僅就採購、貪瀆較有關係部分加以探討。 由於本文所蒐集歸納之168個司法判決中,因工程、財物採購而發生鄉鎮市長貪瀆弊案即占7成,而採購制度涉及過去之「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及現行政府採購法之體制,故在第二章先說明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之過去與現在,並闡述其中易、已發生弊案之採購程序問題點,以作為論述之理論基礎。 第三章本文以鄉鎮市長貪瀆犯罪之動機、內容為分類基礎,將鄉鎮市長貪瀆犯罪分為四類,包括:一、利用辦理採購機會,行受賄營私舞弊圖利。二、為政務和諧,行賄鄉鎮代表通過預算或圖利代表。三、為選舉目的,濫用公款補助建設、旅遊綁樁。四、濫用行政權核發棄土證明圖利等。並藉由所提之8個典型案例,就人、事、物加以詳細分析其性質、特殊性及普遍性,進而呈現地方派糸、黑金、與鄉鎮市長相互勾結之不法情事面貌。 本文就鄉鎮市長貪瀆之研究,另以政府採購制度為研究重心,故第四章探討現行政府採購法尚有多少制度性問題,導致貪瀆問題不斷發生的原因。 第五章就第三章所歸納、分析之不法情事面貌探究其發生之原因,從現有制度面說起,本文僅就現有政府機關防腐體制諸如主計、政風一條鞭制度、廉政制度等加以分析、研究。 第六章結論,摘要本文所提出問題之研究發現,並針對研究發現提出一些政策建議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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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係一本比較分析戰後臺灣與韓國政治事件的學術論文。戰後在臺灣與韓國發生的政治事件為數不少,其中較有規模、且可資比較者有:臺灣的「二二八事件」和韓國的「濟州四三事件」;臺灣的「美麗島事件」和韓國的「光州事件」。本論文特別針對臺灣的美麗島事件與韓國的光州事件進行深入探討。 本論文的研究目的有二:1.論證戰後臺灣與韓國民眾對該國推動民主政治發展有何參與行動與貢獻。2.探討臺灣與韓國在政治發展過程中曾有過的重大政治事件有何異同。本論文的研究問題有二:1.在臺灣與韓國推動民主政治發展過程中,民眾在政治事件中政治參與和政治貢獻為何? 2.臺灣的美麗島事件與韓國的光州事件,兩者有何異同? 本論文採取歷史研究途徑、比較研究途徑,至於研究方法則是採用個案法(case method)、文件分析(document analysis)等。 本論文的主要論點包括:1.美麗島事件是戰後臺灣的政治史中與推動臺灣民主化運動有密切相關的重要政治事件。2.光州事件是戰後韓國的政治史中與推動韓國民主化運動有密切相關的重要政治事件。3.臺灣的美麗島事件與韓國的光州事件的時代背景、性質及過程相當類似。關於政治事件的時代背景,兩者皆有歷史性、政治性和社會性的背景因素;關於政治事件的性質,兩者皆屬政府企圖採用法律形式來解決政治問題之「政治事件」;關於政治事件發生的過程,兩者皆屬「先鎮後暴」。4.臺灣的美麗島事件與韓國的光州事件的原因、意義及影響各具特色。關於政治事件發生的原因,兩者皆因國內外的因素所引起;關於政治事件之意義,兩者皆可自政治、法律、社會、歷史方面分析其意義;關於政治事件發生後之影響,兩者皆為國家的民主化做出重大的貢獻。5.兩國政府對政治事件的處理措施頗為類似但方式不同,兩國皆制定相關法律而成立相關執行單位。6.兩國政府對政治事件皆有進行補償,但做法略有不同,關於進行補償,兩國皆有補償的法律依據;關於補償情形,臺灣和韓國受理申請補償案件各達7千件以上。7.兩國政府對政治事件之平反皆持續進行,且各具特色,兩國皆進行回復名譽、建造紀念物或空間、其他學術文化等方面的平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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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一九一九年十月在俄國布爾什維克已取得勝利後,世界上先後出現十六個共黨國家,而到了二十世紀末期,在蘇聯與東歐鉅變之後,世界上僅存中國、越南、北韓、古巴等四個共黨國家,本論文特別針對中國與北韓兩國長期執政的共產黨之權力核心運作問題進行比較分析。 中國的中國共產黨與北韓的朝鮮勞動黨,於一九四九年與一九四八年各自建國以來,就是自覺地以蘇聯共產黨的布爾什維克為榜樣。因此,中國與北韓兩個國家的共產黨不但採取了蘇聯黨的組織模式,同時,也採用了列寧的「黨的領導體制」和史達林的「無產階級專政體制」的理論和實踐,來建立各自的黨國體制。 本論文主要是探討中國的中國共產黨與北韓的朝鮮勞動黨之權力核心運作問題,筆者分別從該兩黨的黨中央組織、黨領導權力繼承及黨軍關係三方面,來比較分析兩個共黨國家長期執政的共產黨之異同。 一、關於中國共產黨與朝鮮勞動黨的黨中央組織 關於兩個共黨的黨中央組織方面,主要的研究發現有二: (一)黨中央組織的權力核心機構不同 1. 中國共產黨的黨中央組織是以中央政治局為權力核心,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更是權力核心的核心 2.北韓的朝鮮勞動黨的黨中央組織,是以秘書局為權力核心 (二)兩共產黨的黨的組織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內容有所同也有所不同 二、關於中國共產黨與朝鮮勞動黨的黨領導權力繼承 (一)中國的中國共產黨的黨領導權力繼承,已採「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二)北韓的朝鮮勞動黨的黨領導權力繼承,則是採「大家長」制的個人獨裁和世世代代血統繼承 三、關於中國共產黨與朝鮮勞動黨的黨軍關係 (一)中國的中國共產黨的黨軍關係,就是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堅持「黨指揮槍」 (二)北韓的朝鮮勞動黨的黨軍關係,已漸顯示「槍指揮黨」的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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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論文根據盧曼系統理論的觀點,以簡明清晰的文字,輔以撰者繪製之圖形,闡明分析法律系統的形成、運作與特色。 首先,撰者從盧曼的動態系統觀切入,簡述系統、環境與世界的關係;分析宛如一個有機體般的系統,如何封閉地運作,同時又開放地接受環境輸入的訊息。並且,系統藉著自我指涉,及區分的運作,發揮系統化約複雜性的功能。 社會系統,以溝通作為最基本的元素。儘管社會系統中充滿著各種可能性、諸多偶變性,各個功能次系統仍然發展出特有的二元符碼,可以有效地運作區分,隱藏住弔詭,循環運作系統的再生產,發揮此系統特殊的功能。系統做出結構選擇之後,會在自我指涉與自我再生產的過程中,彌補期待的落差,整合發生的歧異,將系統的元素及結構,再度穩定下來,完成系統的演化過程。 法律的定義,是「規範的期待之一致的一般化」。法律藉由合法與非合法二元符碼,預先標明規範的標準,降低社會生活中的風險,避免了衝突的發生;所以,法律系統處理規範預期的落差,也標明社會結構中可能發生的結構性風險,成為溝通據以發生的參照基準,規範了社會的秩序。 法律文本是法律系統的結構,包括法律教義學的內容,及法律用語的含意,是法律系統進行自我指涉的重要範本;用來區辨環境中輸入的溝通,在法律上的指稱及意義,在確認其解釋後,運作區分,才能轉化為法律系統可以接受的溝通,輸入法律系統中,進行再生產。 因為法律文本具有涵義自身的特徵,使得法律系統的自我指涉簡化,並且可能。對法律文本的解釋與重構,都屬於第一階的觀察;法律論證則是一種二階的觀察,是法律系統中一種特殊的論證方式。當溝通中發生如何解釋、區分及運作文本的問題時,就有必要以這種二階觀察,探求規範的解釋適用。 盧曼強調以引入的重複性來選擇訊息,進行法律論證,並且透過這種區分方式,看守系統與環境的界線,維持系統的一體性。以這種區分方式,從諸多複雜訊息中,挑選出法律論證的理由,也使公平正義等法律概念,成為法律決定的依據,並且穩定的運作,達成系統的實證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