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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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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28日,李光耀(Lee Kuan Yew)下台交棒後,許多人期盼新加坡的政治風氣能有所改變,冀望人民行動黨政府能夠放寬高壓統治、改變強勢的領導風格、減少過多的政治干預,並將權力交棒視為是新加坡民主發展的一個重要契機。由第二代政治領導人吳作棟(Goh Chok Tong)所領導的行動黨政府,係促使新加坡的政治發展朝向自由開放?還是繼續維持李光耀主政時期強勢的威權領導?若是走向自由開放,那又表現在何處?是反對運動的活動空間增加?新聞媒體的管制解除?經濟管控的放鬆?人民與知識菁英的覺醒?還是公民社會的蓬勃發展?若是依舊維持強勢的威權統治,那麼阻礙新加坡推動民主發展的障礙又在何處?基於上述疑問,本文主要比較李光耀主政時期和吳作棟主政時期的差異,強人政治之後,嚴格監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是否有所改觀?新加坡是朝向民主政治的方向轉型?抑或是抗拒轉型壓力,維持威權統治型態? 本文試從新加坡的政黨政治、傳播媒體、經濟管控,以及公民社會等四個面向,比較和探討李光耀與吳作棟兩代的差異變化。在時間的擇取範圍方面,則是自1959年6月5日,李光耀宣誓就任新加坡自治邦首任總理開始,至2004年8月12日,吳作棟交棒予新加坡第三代政治領導人李顯龍(Lee Hsien Loong)為止。本文研究方法,係採取文獻分析法與歷史分析法。文獻分析法在本文的應用上是對與本研究相關的文獻資料和既有的相關研究成果,進行回顧整理與歸納分析;歷史分析法在本文的應用上,則著重於自1959年李光耀上台執政後,新加坡政治發展情況的分析與回顧,探討在李光耀主政下威權政治形成之原因,在此一基礎上,作為1990年吳作棟主政開始後的政治發展情況之比較依據,藉由兩個不同時空環境背景的差異分析,並以領導與比較歷史的研究途徑,探討吳作棟主政時期新加坡政治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對新加坡未來民主發展的可能性進行評估。 李光耀的政治思想,主要是建立在「精英主義」與「實用主義」的基礎上。李光耀相當重視「精英主治」的觀念,他更直言新加坡若沒有精英出來領導,就沒有生存發展的可能。李光耀認為,要維持一個高水準和不斷向上發展的社會,就必須依靠一定的紀律、規範和秩序。因此,對於會影響政治穩定與社會秩序的反對黨與反對運動、傳播媒體、勞工運動,以及社會運動等,行動黨政府皆採取壓抑與管制的手段措施,予以規範和限制。然而,過度追求穩定與秩序的結果,新加坡社會逐漸浮現許多問題與弊端,諸如人民被動依賴、對於公共事務參與意願低落、民間社會缺乏創意與冒險精神等,新加坡在安逸和諧的外表下,實際上缺少人性自然的一面。吳作棟上任之後,表示要建立一個開放與諮商的政府,政府將聆聽民眾的意見與心聲,一改過去政府專斷獨行的施政風格。吳作棟亦瞭解新加坡社會由於過度規範管制的結果,造成民眾的政治冷感與消極心態,這對新加坡未來的國家發展與國家競爭力造成深遠影響。 觀察吳作棟主政的14年期間,治國的基本原則依然維持不變,諸如維繫多元種族、多元宗教與多元文化、秩序與穩定優先,以及國家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等。在政治與經濟的管控上,行動黨政府維持強力的主導和干預。在2001年的國會大選,人民行動黨取得執政以來第三高的得票率——75.29%,人民行動黨據此認為,其領導模式與政治路線獲得人民的信賴。惟在面對全球化的競爭與壓力,吳作棟提出「重造新加坡」的計畫,意圖改變民眾「政府叫我們做的,我們就做;政府沒有叫我們做的,我們就不會去做」的舊觀念,行動黨政府開始體認到以往國家與社會關係模式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向社會發出訊息,政府將逐步放鬆對社會的管制,發揮民間在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作用。不過,吳作棟仍申明「新加坡式民主」將繼續維持不變,新加坡永遠都需要一個強勢的領導、高效的政府和團結的社會。2004年8月12日新上任接棒的李顯龍,外界一般相信他仍會維持新加坡既有的政治體制,以及其父親李光耀所傳承下來的治國原則。 「新加坡式民主」是否正是意味著民主、或至少平穩地走向民主?新加坡民主化的根本問題,在於行動黨政府及其領導人的抉擇。在1990年之前,實現民主化的國家中,約有一半是由在任的威權政府倡議和引導下進行變革。若從新加坡現實的政治環境來看,選擇變與不變的決定權,關鍵還是在於行動黨政府領導人的心態。政治領袖之所以造就民主,是因為他們相信民主本身是一個目的,因為他們視民主是實現其他目標的手段、或者因為民主是他們追求其他目標的副產品。在許多情況下,民主也許不是政治領袖所期望的結果,甚至可能是最不稱心如意的演變。有利於民主的社會、經濟和外在條件的出現,絕不足以產生民主。不論政治領袖的動機為何,他們都必須去造就民主和採取行動,例如局部的自由化,這才有可能導致民主的出現。創造民主的條件必須存在,但只有政治領袖有造就民主的動機,並且願意冒民主的風險時,民主才有可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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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全球化(globalization)的知識經濟及網路化的發展結果,激起各國 積極進行政府改造工程,以適應二十一世紀發展的新挑戰與趨向,調整政 府組織型態,提升服務績效及品質,以回應數位時代的需求。我國政府改 造工程即是在此前提及因應加入WTO後之各項變革,自民國九十年成立「政 府改造委員會」後,即積極進行各項改革。 各國為降低政府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及品質,活化政府、地方及民間, 提升國際競爭力,積極推動組織改造運動,型塑小而能政府,徹底改造政 府體質,使其施政更能符合全民之期待,國家永續成長。就法務部所屬矯 正機關面對政府組織改造政策,將來組織型態及人力配置,勢必作相當程 度之調整,就矯正機關之人力資源之影響程度如何,以及矯正業務民營化 可行性、人力素質之提升及組織發展願景等相關議題,有需作進一步之研 究分析,並期提出可行的改革方案,以使矯正機關組織合理化,提升績效 及服務品質,並推展矯正機構學習型組織,開創組織的新生命力。因而, 本文主要研究方向為矯正機關組織為因應政府組織改造政策,其應如何進 行組織變革,以及矯正人員素質之改造,以期建立各類矯正人員之專業職 能,結合工作評鑑之落實,以激發矯正人員潛能,暢通陞遷管道以激勵士 氣,並加強運用社會志工,引進專業人士協助矯正業務之推展,最終能達 到提升矯正機關效能及人力素質兩項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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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論文乃因筆者所經辦的數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均遭駁回,然當事人卻仍然深表不服之情況下,始引起筆者想要探討此制度之堂奧所在,包括此制度之立法經過、外國立法例及實務運作,我國實務之運作成效等等,經研究結果讓筆者對當事人前揭不服已獲釋然,證實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本論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主要在闡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途徑、研究方法、範圍等作一概略之介紹。於第二章係以交付審判制度之意義、理論基礎及程序功能為論述之重點。除說明交付審判之基本概念外,並就交付審判制度之法律性質,提出綜合德、日及我國學說上之爭論,另從憲法上訴訟權保障暨基於人性尊嚴之原則等觀點,探討交付審判制度之理論基礎何在。最後再探究交付審判制度之程序功能,期對交付審判制度有初步之認識。其次在第三章係論述我國交付審判制度立法之經過,包含當初之立法背景,乃因社會上普遍對司法之信任度長期不彰,民間要求司法改革之呼聲不斷,始有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召開,尤其就檢察官濫用或誤用不起訴職權之外部監督機制,本來建議引進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詎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上作最後之表決時竟未達成共識,嗣法務部改提出引進德、日之法院審查制,立法院也在不久三讀通過,改採用日本準起訴及德國強制起訴制度之立法例,通過設立交付審判制度,在本章有介紹當初整個立法過程之始末。另外於第四章係基於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之信念,由於我國乃折衷德、日立法例,以比較法之觀點,對我國交付審判制度所師法之德、日之相關法制加以介紹,並介紹美國大陪審團制度及日本檢察審查會制度,經研究結果發現我國的確選擇適合我國國情而折衷德、日之法制。在第五章係論述我國交付審判制度之實務運作體系。因交付審判制度係我國新設之制度,有必要對實務如何運作加以介紹。在介紹過程即可發現現行實務運作所衍生之問題何在,而目前我國實務之運作均以司法院九十一年二月七日所召開之全國各級法院首長司法業務座談會之決議及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長會議之決議,暨法務部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九十一年度法檢字第九一0八00九四九號函之附件「檢察機關因應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辦理事項參考原則」之內容為依據,目前整個聲請交付審判制度之運作尚稱正常順利。最重要者乃第六章,從實務面之角度切入,蒐集全國二十一個地方法院之交付審判裁定,探究其具體運作之結果,全面作綜合統計分析,結果在全國三0五二件聲請案中共有十九件裁准交付審判,佔0.62%,然與德國、日本之實務上之運作成效作比較,德、日實務運作核准率亦不高。再於第七章乃闡明我國現行交付審判制度規定學理上之缺失及實務運作上之困境,共提出十五個亟待檢討之問題,並與德、日立法例作比較法上之觀察。最後第八章乃歸納有關交付審判制度運作之利弊所在,並試圖提出未來修法時之可能對策,讓被害人之尊嚴及權益得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獲得充分之尊重及保護,並藉此制度提昇我國被害人於刑事訴訟上之地位,也可以透過此制度使犯罪者無從僥倖,讓國家能公正的行使刑罰權,確實懲罰破壞社會秩序者。 關鍵詞: 法院審查制、強制起訴、準起訴、大陪審團、檢察審查會、人性尊嚴、假性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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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台灣信用卡業者為何要進入大陸市場的主觀因素,客觀經營能力分析,在當地經營的優劣勢、機會挑戰與在目前情況下可能採取的具體策略與方法。研究發現,台灣信用卡業者希望進入大陸市場主觀因素有:(一)台灣信用卡市場發展已面臨瓶頸;(二)大陸信用卡市場將進入高成長時期;(三) 在大陸加入WTO以後,大陸信用卡市場將全面開放外資參與。而台灣業者進入大陸市場首先要面臨的挑戰是法規環境的問題,此外就是面對國際級金融集團紛紛搶進大陸後爭奪市場的挑戰。但台灣信用卡業者在「市場與消費者教育」、「產品推陳出新」、「營運與管理能力提昇」、「共同協商解決產業危機」等面向上具有競爭優勢,在大陸信用卡市場仍大有可為。 因此根據本文分析,可以發現台灣信用卡業者進入大陸市場優勢有:(一)有較高的市場適應性;(二)信用卡應用技術獨步全球;(三)經營力度與銷售模式為大陸市場所接受;(四)企業管理具有完全掌握與溝通的能力。劣勢有:(一)缺乏龐大市場經營經驗;(二)營運資金籌措不易;(三)因為政治因素無法在大陸佈建經營據點,可能喪失先機;(四)資本規模較小,難以克服產業系統性風險。更進一步分析發現台灣信用卡業者經營的機會有:(一)複製成功信用卡發展的「台灣經驗」;(二)利用經營竅門(knowhow)取得市場先機;(三)藉由地域性與文化性優勢創造先進者優勢(first-Mover Advantages);(四)趁機消化過剩台灣信用卡從業人員;(五)利用交叉行銷建立金融產業長期佈局,而對應的挑戰有:(一)因為政治因素導致的時間風險;(二)大陸金融法制仍不健全;(三)在服務平台數量上遠不及大陸本國銀行;(四)大陸市場太大,如何適當切割經營區塊問題;(五)經營成本控管問題。 而台灣信用卡業者進入大陸市場策略不外: (一)在大陸設立分行、(二)獨資成立信用卡機構、(三)合資成立信用卡機構、(四)投資大陸銀行或信用卡機構、(五)以技術作價、經營契約認股選擇權方式替代出資入股。而進入方法主要問題存在於如何符合申請資格上。獨資設立主要問題在主要在大陸「銀行卡條例」何時出台,以及是否同意獨資設立相關機構問題,而合資問題則出在總持股比例上,目前大陸主要銀行都已經達到外資總持股的比例上限,因此台資銀行能轉投資大陸銀行的標的極為有限,甚至必須轉戰大陸二級城市商業銀行。至於可行性上面,不論何種進入模式,都受限於兩岸政治氣氛,都有形式上或實質上的困難。 綜合上述研究,本文做出如下的建議。就業者而言,應該考慮的有:(一)如何規劃適合大陸市場的信用卡商品;(二)正視大陸市場經營風險;(三)考慮佈局策略,以及聯合數家業者共同作戰的可能性;(四)如何集合產業力量突破目前政治僵局。對政府的建議有:(一)審慎評估開放台灣信用卡業者進入大陸市場營業可能性,本文並建議開放(1)開放海外子金融機構前往大陸設立分行;(2)開放限額以信用卡業務為標的大陸金融機構的投資或合資。(3)同意金控公司及銀行之海外子銀行以備案方式在大陸設立信用卡營業機構。(4)開放以技術作價方式,以信用卡業務為標的,投資大陸金融機構等項目。(二) 研擬利用兩岸特殊政治氛圍,藉由談判爭取對台灣信用卡業者更有利經營環境。(三) 推動台灣信用卡經營技術智慧財產權化,以權利金或技術入股的方式輸出國外(包括大陸),換取台灣更有利的國際經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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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自一九七八年開始採取對內改革、對外開放的經貿政策以後,便以各項優惠投資措施吸引外資以加速其經濟發展,尤其在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正式成為WTO第一百四十三個會員國後,其與世界經濟體制的接軌亦深化了對外開放的程度。而隨著中國市場的逐漸開放,以及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其境內亦掀起了企業合併與收購的浪潮,復以在加入WTO後,中國在部分行業逐步取消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控股限制,即使是極度保護的證券市場,亦逐步允許外資進入,因此,外資透過證券市場直接收購中國國內的上市公司將成為現實。此外,中國為鼓勵外商投資,亦相繼頒布一系列有關合併、收購與重組的法律規範,完善其跨國併購的法律環境,是故,在各方條件充足的情況下,跨國企業在中國「先栽樹、後摘果實」的傳統投資模式,極有潛力轉變為「直接購買果園」的投資模式。 本研究在結構安排上,首先,將對企業併購的基礎理論進行探討,並以此為前提,開展出後續的法律分析。其次,將配合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以闡述中國企業併購的發展背景,並進一步分析中國入世以後的外資併購政策與法律環境。再次,將探討中國目前對於外資企業併購所採的管制方式,並評釋中國目前關於外資企業併購的法規範,以及探討相關的法律適用問題。最後,基於在中國對於外資併購的相關政策及法規中皆將臺灣投資者視為外商,因此本研究關於外資企業併購中國企業相關法規範之分析,於臺商亦有適用之餘地,是故,本研究將於結論中提出外資選擇以「併購」方式進入中國市場所應注意到的法律問題,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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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代之後的福利多元主義提倡政府不再是福利的唯一供給者,社區、家庭、民間組織等均是可能的福利提供者,甚至於社會福利民營化、引入營利性組織參與社會福利的提供,早已被廣泛的討論。而在老人政策方面,除了現階段老人福利法所揭示的福利政策之外,民國87年的「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案」也是重要的支撐,但真正影響到探討營利組織介入的政策則屬行政院所提的「照顧服務福利與產業發展方案」。也因此,讓研究者興起探討「照顧服務福利與產業發展方案」對社會福利產生的影響之興趣,故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 一、了解我國老人照顧產業發展之可行性及其障礙。二、對未來我國老人照顧服務提出建議。 研究對象設定於與彰化縣政府合作提供居家照顧的機構的七間機構,透過深入訪談的方式,了解彰化縣推廣居家服務的概況及各機構運作的模式,研究發現,總共可分為四大部分:一、推行居家服務的概況;二、對於照顧產業的認知;三、政策建議;四、結論。 目前參與照顧產業的民間機構以非營利組織為主,而營利組織則著重在老人住宅、老人公寓等投資利潤較大的項目上,未來是否這些營利組織會踏入老人照顧的行列仍待觀察,但在現階段,如何讓照顧產業具備雛形,並進一步成熟,是當務之急。本研究認為,若政府提出「產業化」的政策,只是一直停留在經費的補助上,而無其他更具體的執行目標以及辦法,則無繼續進行下去的必要,因為這些經費大可用於其他更弱勢的老人身上。但在實施的這幾年內,民眾對於居家照顧的認知已有提升,也有一些成績出現,因此,建議可以再繼續此一政策方案,但是政府必須明確訂出近程、中程、長程目標,告知各目標須在何時之內完成,讓民間機構可以有一遵循、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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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獎金制度雖為提振我國公務人員競爭力之重大變革,惟其中似有制度設計與實際執行時的問題,尤其是在績效指標的建立與及其評估的運作過程,更是此項制度是否成功的重要關鍵因素,因此,希冀以內政部實施績效獎金為例,藉由深度訪談內政部員工之反應與分析目前所遭遇之困難,討論目前績效獎金制度設計之優劣,期能對現行績效獎金制度的相關缺失提出具體的改進建議,俾能使得此項新制度能更臻於完善,進而提升行政績效與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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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個追求利潤的社團法人,但法人是一個法律創設的組織,無法自己運作,故公司必須設置機關為各種法律行為。事實上,基於公司資源的有限性,以及各個機關成員利益狀態並不一致,因此會產生各種利益衝突的現象。本論文挑選公司法中三種較重要且較具代表性的利益衝突深入探討,除了以我國法為中心,並輔以外國法的規定,提供各種有效的規範策略。 第一種是「大股東與小股東間之利益衝突」。根據研究統計,我國大部分公司的經營權掌握在大股東的手裡,而且是以家族企業為典型。但是大股東不一定會擔任公司董監事,若其隱身幕後實質操控公司,即不須負公司法規定的經營者責任,形成我國法制的一大漏洞。參酌外國法的規定,美國透過法院的裁判,承認控制股東的實質控制地位;英國法則是直接在公司法中規範「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因此,本文建議我國應於公司法中將控制股東納入規範,使控制股東與董事負相同的責任,如此才能使權責相符。 第二種是「專業經理人與股東間之利益衝突」。在美國法,公司大部分由專業經理人經營,因此如何防止經理人濫權是美國法的重心。在我國法下,由於公司的業務決策及執行機關是董事會,因此經理人與股東間之利益衝突較不嚴重;但是若將董事會視為經營階層,就會有經營階層與股東間利益衝突的問題。本文認為,我國法下亟待釐清的是經營階層的定位,經營階層應包括公司的內部董事及經理人。此外,公司法中規定常務董事會,本文認為將來證交法若規範更多的功能性委員會,常董會與委員會不應併存,以免有功能重疊、權責不清的疑慮。 第三種是「股東與債權人間之利益衝突」。股東與債權人雖然都是公司的出資者,但兩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股東對公司的權利不僅法定化而且多樣化;相對的,債權人與公司的關係大多靠契約約定。而且股東站在受益者的角度,會傾向公司從事風險性的投資,但是債權人不僅沒有獲利的機會還必須承擔公司破產的風險。因此本文認為公司法應規定:當公司瀕臨破產時,董事的受託義務(fiduciary duty)應擴張至債權人,以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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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及面對世界各國全球化的激烈競爭,「政府資訊公開」已成為近年來政府施政的重要目標。因此,落實政府資訊公開的制度,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並進而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是政府極力推展的施政目標。 「人」是組織中最重要的資產,這個觀念不僅適用於民間企業、團體,對於為民服務的政府部門來說,更顯重要。檔案管理人員是職司全國檔案管理政策及制度推動最關鍵的人物,因此對於檔案管理政策是否能順利推動,及檔案管理制度是否能健全,都會因檔案管理人員本身對於工作的感受程度差異而造成不同的影響。因此,對於探討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滿意度」,以提升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品質及政策執行績效,是非常重要的。 本研究旨在以台北地區1310個政府機關學校的檔案管理人員為研究對象,以Herzberg「二元因素理論」為研究架構,來探討檔案管理人員「工作滿意度」的情況,期能根據理論基礎配合研究結果,提出務實的建議,以供我國檔案管理主管單位做為政策執行的參考。本研究利用詢問法(調查問卷法)方式進行,問卷透過面訪親交、設計網路線上問卷、郵寄、同事及台北縣市政府暨所屬單位的協助,計發出前測問卷150份,回收130份,有效問卷123份,無效問卷7份,回收率86.7%。經過信度及效度的檢驗後,再進行正式問卷調查。正式問卷計發出598份,回收456份,有效問卷398份,無效問卷58份,回收率66.6%。 本研究獲致結果及研究發現如下: 一、影響檔案管理人員之「激勵因素」為工作本身(正向)、認同、監督-技術性、人際關係-上司、成就、組織政策與管理、人際關係-同僚、責任、個人生活、薪水及工作保障等十一個變項。 二、影響檔案管理人員之「保健因素」為成長的可能性、地位、升遷、工作條件及工作本身(負向)等五個變項。 三、檔案管理人員工作滿意度不會因「個人屬性資料變項」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對工作滿意度之部分個別因素則有顯著差異。 四、檔案管理人員工作滿意度不會因「機關層級屬性」不同而有所差異,但對於工作本身(正、負)向、成長的可能性、工作條件及工作保障等五個因素有顯著差異。 五、在檔案回溯建檔執行成效中,在70%以下者,以台北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台北縣之中小學執行成效較低;全部完成者,以中央機關較具執行成效、台北縣之中小學較低。 六、以迴歸分析建立工作滿意度模型,各因素對於模型解釋變異量分別為成就(17.3%)、成長的可能性(12.7%)、監督-技術性(12.2%)、升遷(11.6%)、工作條件(10%)、認同(9.9%)、薪水(9.8%)、地位(9.1%)、組織政策與管理(9%)、責任(8%)、個人生活(6.6%)、人際關係-上司(6.6%)、工作本身-負向 (6.2%)、工作本身-正向(4.5%)、工作保障(4.2%)、人際關係-同僚(3.9%)。 七、工作滿意度變項對於工作績效並無顯著相關性。 八、低度工作滿意度檔案管理人員的確有離職傾向,與Herzberg所提出的「二元因素理論」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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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以歷史研究途徑和文獻分析法,從國民黨政權處理政治異議人士的模式著手,以美麗島事件為中心,比較美麗島事件前後這個處理模式的運用有何不同,來瞭解美麗島事件對戰後臺灣政治的影響。 美國民黨政權在臺灣建立特殊的強人威權體制,以綿密的情治網絡、法令的創造和解釋權及易受政治力操控的司法,控制臺灣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壟斷臺灣大多數資源,國民黨政權及其領導者在臺灣,擁有在中國大陸時期無法比擬的統治權威。為求政權長久穩固,大量製造政治案件,打壓潛在敵人。 對於敢於挑戰國民黨政權的政治異議人士,國民黨政權有眾多方式可以選擇,在嚴密監控下,可以拉攏利誘也可以構陷打壓,形成處理政治異議人士的模式,美麗島事件前,處理模式的運作相當順利,政治異議人士對於國民黨政府的反抗,是零星且短暫的,直到美麗島事件期間才有所改變。 美麗島事件期間,國民黨政權不僅統治正當性受到質疑,其壓制政治異議人士的方法、手段,正當性也愈來愈受到質疑,國家安全漸不能成為妨礙民主、自由的藉口,處理政治異議人士模式所發揮的效果遠不如事件前,政治異議人士已無法像美麗島事件之前能夠任意擺布,國民黨政府被迫修正其對待政治異議人士的模式,必須與他們妥協或提出政治民主化與自由化的改革來強化其統治正當性,這些改革逐漸削弱國民黨統治權威,迫使製造政治案件的各項法令修改、各機關調整職權,白色恐怖時代隨之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