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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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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在台灣,依循台獨與反核兩條軌跡漸次鋌進,歷經12年漫漫長途的立法過程,在錯失兩次政策機會窗後,終於2004年總統大選外部環境壓迫與政策中人居間牽引下,完成公投立法,併320公投綁大選,致令台灣人民能夠「依法」履行第一次全國性公投實踐。 可是,這部千呼萬喚始出來的公民投票法,卻在兩大政團為求勝選的機關算盡下,倉促立法,既未能周延論證、也沒有前瞻評估;任憑國會席次優勢,強渡關山,徒留制度罅隙,不良於行,絲毫沒有還政於民的誠意。 本文乃為經驗性研究,藉由實地觀察,陳述說明事實如何,探究為何會如此,以及指出怎麼做會更好,亦即釐清造成公投制度罅隙的作用因素與問題所在,分析公投罅隙具體存在哪些面向,並試圖藉由電話調查,探測一般民眾對公投罅隙的知覺程度。最後,希冀透過民主參與的貫穿與公民意識的提升,群策群力,合謀罅隙管制,進而除弊興利,回歸公投本性,以為日後修法改制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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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針對「中共地方菁英進入中央的現象」進行研究,以政治局的人事變遷為觀察對象,並以十五大和十六大兩次中共黨代表大會為研究時間範圍。 第一章為緒論,闡述本論文之研究源起、研究目的、研究途徑與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文獻回顧以及章節安排等。第二章為中共的權力機制內容說明,包括中共權力架構的組成、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中共黨代表大會的流程及其任務,並且對於中共的菁英政治理論進行探討。 第三章為十五大和十六大兩次黨代表大會的人事佈局變動介紹,內容為中央委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人事異動情況。第四章為地方政治菁英進入中央權力核心情況的綜合分析,透過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加以探討,歸納出地方政治菁英進入政治局的條件,並推測十七大時新任政治局委員的可能人選。 第五章為結論,提出本文的研究發現與對後續研究的建議,整合歸納前述之研究內容,並提出本研究之研究成果,並檢討本文之有所不足與缺失之處,提供後續研究者進行相關研究時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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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入世後為符合WTO之規範,著手進行一連串租稅改革,同時不斷釋出要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併為單一法的訊息。由於中國是我國目前對外投資最多的地區,2006年1月時臺商投資中國占我國對外總投資比重高達90.77﹪,故其稅制改革不僅關係著臺商盈虧,更與我國經濟發展息息相關。 有鑑於此,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和比較研究法,首先回顧中國企業所得稅法之沿革,從歷史的脈絡中探究中國企業所得稅制之改革思路;其次,藉由比較《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與《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者之差異、目前兩套企業所得稅稅制的缺點及參酌中國學者之見解,歸納出中國新企業所得稅之發展趨勢,並從法律與財政的角度探究評析中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趨勢之適切性;接著透過臺商在中國投資之現況分析及兩岸企業所得稅法之比較,探究中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臺商之影響及我國政府該如何應用此機會降低臺商投資中國的比重;最後,探討中國稅務爭端之行政救濟制度,使臺商能適時運用中國稅務行政救濟體系解決企業所得稅之爭議。 由於中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本論文完成前,仍未制訂頒佈。故研究者僅能就現有之資料來作評析,期能作為臺商租稅規劃及後續研究者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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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門在台灣目前的社會發展扮演由下往上的社會民間力量,集合社會的資源與大眾的需求,第三部門開啟大眾來關心特定社會議題的空間,這是民主國家的社會發展現象,也是經濟發展到達一定程度的社會作為。然在台灣民主進程與經濟發展的當前,環境議題仍是社會中的弱勢議題。此中包括政府的經濟思維正在從傳統經濟思維轉型為永續發展經濟思維的調適期,雖然政府已逐漸認知到環境永續對於經濟永續的重要性,但這樣的調適期其陣痛效應是當前政府不願意立即為環境而放棄經濟發展的根本原因。對於本著經濟發展的第二部門思維,其則會衡量經濟效益來決定是否要進行環境保護的工作。在這樣的情勢下,第三部門成為環境議題的發聲者,從社會的本土草根力量來由下往上推動台灣的環境事業。 有機農業為環境事業的一環,是從最根本的農業開始,影響大眾最基本的飲食來源。有機農業對於土地的影響是長期的,有機農業不使用化學肥料以及農藥,而是仰賴生物多樣性,以及土壤肥力的維持與充實。有機農業是一種生產食物以及纖維的體系,此體系的操作特點是不使用化學肥料以及農藥,而是仰賴生物多樣性,以及土壤肥力的維持與充實,遵守自然資源循環永續利用原則,強調維持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之管理系統,來生產自然安全的農產品。有機農業連結的是大地的環境、人類的飲食與生態的平衡,要能達到永續的環境,必須要能逐漸以有機農業來取代傳統農業。 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目前是台灣第一大的有機農業驗證機構,為一宗教非營利組織。其結合佛法的內涵來推動有機農業的發展,與里仁公司的水平整合,結合產銷消的三者連結,希望能從有機農業來恢復大地環境、並注重人心的淨化,希望能建立誠信的社會。其中的佛法內涵菩提道次第廣論,為慈心每位志工必須修習的佛法內涵,《菩提道次第廣論》扮演慈心志願服務的精神內涵,也是慈心從事有機農業的思想主體。 本研究要探討的是慈心如何結合佛法的內涵在有機農業的運作上,從決策菁英福利觀與核心使命的推動,到結合組織聲望、組織認同與組織承諾的志工運作與管理,以及其如何運用具備宗教脈絡與環境事業的象徵符號來推動有機農業,帶動社會大眾來認同有機農業。 本研究嘗試建立一宗教非營利組織運作模式,以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為個案研究,本研究透過深度訪談與文獻探討來進行分析研究,嘗試建構其運作內涵與模式,並與原先建立的非營利組織運作良好模式來進行比對,希冀從此篇研究中嘗試建構出宗教非營利組織在進行環境事業的運作模式,及宗教非營利組織屬性的運作法則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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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論文係一本有關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補償與平反的學術論文。戰後臺灣所發生之政治案件,可以分成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前者是發生在1947年(民國36年)之單一政治案件,後者是1947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後至1994年(民國83年)之眾多政治案件。雖然政治案件發生之原因不同,但是相同的是,受害人生命被剝奪,自由被侵害,名譽被毀損。我國政府為了要推動戰後臺灣政治受難者之補償與平反,特別先後通過兩種補償條例(即《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並分別設置了《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簡稱二二八基金會)與《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簡稱補償基金會)。本論文的研究目的有二:1.擬藉由兩種補償條例與兩個基金會之比較分析﹐探討補償原因與兩基金會運作之異同。2. 檢視政府如何對政治受難者補償與平反。本論文的研究問題有二:1.政府處理戰後臺灣政治案件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2.政府對於戰後臺灣政治案件的善後處理之補償與平反為何?本論文所採取的研究途徑是法律研究途徑與比較研究途徑,至於研究方法則是採用文獻分析法、參與觀察法等。本論文的主要研究發現是我國政府近幾年來之善後措施,雖然與政治案件發生已相隔數十年,但是設立補償基金會處理戰後臺灣政治案件之補償的優點甚多,例如:1.避免當事人訟累。2.避免加重法院負擔。3.加速案件之審結。4.補償之公平性。對於戰後臺灣整個政治案件之補償與平反,特別是兩個基金會之運作和政治受難者之補償與平反,本論文有一全面性,有系統的深入探討,且資料新穎,頗值得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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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在行憲後屢有變更,而總統、閣揆與國會三角互動的基本架構也隨之變革。憲政體制從憲法原文的修正式內閣制,到動員戡亂時期的超級總統制,再到增修條文的數次變動,直至九七修憲時確立了半總統制,而其藍本是取法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究竟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的半總統制移植到台灣後有什麼規範與運作上的異同?為何我國在九七修憲時在制度抉擇時要取法法國半總統制?台灣的九七體制對於總統、閣揆與國會的三角關係之規範有何特色?在在值得吾人深思。 2000年政黨輪替是台灣政黨政治上的大事,是台灣在民主化過程中的里程碑。在政黨制度方面,也擺脫一黨獨大的局面。在政黨輪替後,依不同閣揆在位的時期來看,共出現陳唐體制、陳張體制、陳游體制、陳謝體制以及目前的陳蘇體制等五個時期,除了目前的陳蘇體制外,前面四個時期中總統、行政院長與立法院的三角關係實際運作,與九七體制的憲法規範,是否有落差?而其中我國在政黨輪替後少數政府的成因,政黨政治與政黨生態的變化,以及2005年我國已經有的第七次修憲,對於前述三角關係又產生何牽引?值得我們研究並做出分析與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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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3出現,加上P2P軟體的盛行,對音樂產業造成很大的衝擊。在2001年美國即判決Napster案,判決混合式P2P軟體敗訴,一般似乎以為該問題即已圓滿解決。實則不然,各種變形的分散式P2P軟體相繼出現。新型的P2P軟體是否違法?美國最高法院於2005年6月27日下達判決,判決新型P2P軟體一樣違法。而台灣也在2005年6月判決ezPeer軟體合法,到9月卻判決Kuro軟體違法。到底PP軟體的未來何去何從? 對於解決盜版問題,學者對此一議題則陸續提出各種不同想法,至2004年William Fisher出版「Promises to Keep」一書,提出補償金制度的建議,似乎又引起新一波的討論高潮。 歸納整理,對於網路音樂盜版問題,到底該如何解決,有的是建議採用財產權模式,判決P2P軟體違法;有的甚至建議擴張著作權保護,提供業者一個更安全的法律環境;有的建議採用競爭法模式,用競爭法來規範音樂產業;有的則建議採用管制模式,修正著作權法,以因應音樂產業的特殊性;有的則建議採用補償金模式,全面推翻著作權體制。 本文的目的,在於研究MP3涉及的相關問題及各種解決之道,採用經濟分析方法,研究各種模式的可行性。最後提出法定授權制度,做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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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比較兩岸國初中公民教科書中國家論述的差異,並嘗試分析影響因素。分析對象為台灣社會教科書仁林版和大陸思想政治課教科書。採用內容分析與比較研究等方法,以「國家意義」、「國家認同」、「國家組成」、「內部關係」以及「外部關係」等五大主題類目對教科書內容進行研究。主要發現如下: 一、兩岸教科書皆受到政治因素影響; 二、兩岸教科書國家論述皆缺乏思辨能力的培養; 三、大陸教科書國家論述較具體且強調愛國; 四、大陸教科書深受意識型態影響且能反應國家政策; 五、台灣教科書重視普遍的民主制度與程序; 六、台灣教科書對國家認同與國家組成內容採模糊方式陳述。 根據以上發現,擬對兩岸教科書提出下列提出建議: 一、重塑以民為主的國家意義; 二、培養學生思辨能力並提供多元國家觀念; 三、建構合理的公民教育; 四、大陸教科書應避免成為意識型態的工具; 五、台灣教科書應正視國家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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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對於有關國民中小學人事人員的服務績效或滿意度的這個領域(scope),似乎少有相關的研究在作探討,本文即以臺北縣政府對所屬國民中小學實施已經逾二年的人事人員集中辦公政策為例,針對人事人員離開學校分九大區、十七個派駐點集中在一起上班以後,對人事人員的服務績效的影響來作相關的評估與探討。 將人事人員調離學校另行集中辦公之後,對於學校人事的服務,雖然一般人云:「根據『常識』來判斷其服務績效必然會受到負面的影響」……,所以結論已呼之欲出,似乎不必作太多的探究。但本研究認為:「研究的所謂發現或創見主要是在一般人可想而知或可見的現象中,去找到前人所未想或未見的事象」。所以,本研究經回顧有關服務、績效、政策評估等理論文獻後,以「顧客導向」從學校教職員的觀點切入,對國民中小學的教師們作人事人員集中辦公以後有關服務績效的問卷調查,並配合主題作實證的深入訪談,從中來檢視集中辦公的功能及人事人員在學校中的角色價值,經本研究發現,可以歸納出了以下幾點結論: 第一、在人事人員集中辦公方面 一、有效解決了教師兼職人事工作的問題 二、造成學校與人事人員彼此有疏離感 三、學校的立場偏向人事人員能回歸學校建制 第二、在服務暨工作績效方面 一、集中辦公前人事服務的滿意度較高 二、人事人員個人的態度決定服務的滿意度 三、集中辦公後,中大型學校認為人事服務的效率降低 第三、有關學校人事人員角色方面 一、被認定仍然具有幕僚、參贊的角色 二、實際的角色傾向為法令的宣導者 三、區中心的定位不明、導致人事人員角色混淆 針對上開主要的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以下幾點主要建議 一、有必要重新檢討人事人員集中辦公政策存廢的問題 二、應該要建立人事人員的工作學習圈 三、人事人員應積極參與學校活動、提出有效的策略建言 四、簡化人事業務的作業程序、並加強走動式的服務 五、設置有關公教人員各種權益的專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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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馳名商標係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而言。1994年4月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納入到世界貿易的總體框架之下,從而使知識產權與商品貿易、服務貿易並列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的三大支柱。在TRIPS協議制定以前,世界貿易組織的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簡稱GATT)的工作重點為降低關稅和調節貿易爭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在達成TRIPS協議以後,知識產權從此進入貿易框架,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覆蓋到國際經濟和貿易的各個領域中。在馳名商標保護方面,TRIPS協議對《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二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進行了重要補充,其第十六條第二、三項將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延伸到服務商標,並將對已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大到不相類似的商品上。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進一步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成為當務之急。世界知識產組織商標、外觀設計及地理名稱常務委員會(SCT)在1999年6月7日至12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的第二次會議第二部分議程中,形成了一個關於馳名商標保護建議的最終文本,1999年9月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通過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簡稱聯合建議)。將馳名商標的保護,擴及於商號名稱,企業標誌及域名等一切商業表徵上,雖然《聯合建議》沒有強制性效力,但卻代表了馳名商標保護的國際趨勢。 關鍵字:馳名商標、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聯合建議、巴黎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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