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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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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於2008年5月1日施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這是繼1995年《勞動法》與2008年《勞動合同法》兩部有關勞動關係的重要立法施行之後,又一項規範勞動關係和健全勞動爭議處理法制的重要法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在過去《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與基礎上,根據目前中國大陸市場經濟發展與勞動關係市場化的實際需要,尤其針對當前勞動爭議處理實踐中的緊迫問題,同時檢討過去勞動爭議處理法制缺失所做的重要立法改革。相較於過去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於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做出若干重要的修正與規範,例如:擴大新法適用範圍、強化勞動爭議調解程序、調解申請支付命令、實施部分「一裁終局」、延長仲裁時效、縮短仲裁期限、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明定仲裁不收費、落實勞動關係三方機制與加強勞動監察等諸多重點。這些重要規定被中國政府當局寄予高度期待,期能達到公正且及時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保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維持和諧社會等多重政策目標。 改革開放至今已三十多年,過去中國大陸以其低廉的製造成本在全球經濟扮演著「世界工廠」的生產基地角色,豐沛的生產動能必須仰賴龐大且相對廉價的勞動力加以支持,而勞動關係的穩定與否將對整體經濟生產秩序產生重要影響,其中勞動爭議問題的處理更是攸關勞動關係和諧的重要因素。改革開放後,隨勞動關係市場化,中國大陸亦逐步建立勞動爭議處理法制,1987年《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與1993年《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兩部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規範雖然亦發揮其建設性功能,但雖著市場經濟發展與勞動關係不斷變化,既有規範要因應處理不斷增加的勞動爭議問題已顯不足,非以立法改革處理其弊端不可。近年許多研究數據均顯示,中國大陸總體或各地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急速增長,而爭議內容亦日益複雜,處理難度日益增加,勞動爭議若未能公正且及時的處理將造成勞動關係的惡化,嚴重影響經濟生產秩序,甚至造成社會階層對立與重大政治危機,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施行顯得相當緊迫,期待能對解決中國大陸龐大的勞動爭議問題發揮建設性功能。 另一方面,目前許多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由於兩岸勞動法規與長期社會文化的差異,面對日益複雜且需高度專業處理的勞動爭議問題,台商更應做好更周全的準備。經歷2008全球金融風暴與歷次中國經濟宏觀調控之後,大陸的台商面臨的是詭譎多變的經濟情勢與營運風險,整個投資環境與市場需求亦可能需重新評估。此外,中國大陸於2008年1月1日實施《勞動合同法》,加強勞動者權益保障,一般認為此將大幅增加台商的人事成本與營運負擔。在諸多挑戰下,任何經營風險都應該加以規避,故台商企業更須對中國大陸複雜多變的勞動關係與勞動爭議處理法制有充份掌握與應變的能力,如此方能避免潛在的經營風險。 有鑑於此,本文將採取文獻分析與案例研究的研究方法,從中國大陸勞動爭議問題的發生背景談起,釐清勞動爭議法制改革的脈絡,並結合勞動爭議處理法制的相關理論與實踐,探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中國大陸勞動爭議處理法制變遷中的意涵及對未來勞動關係發展所造成的影響。此外,為使台商妥善處理勞動爭議並預防勞動爭議發生,本文也一併探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中國大陸台商經營管理的影響,並提供處理勞動爭議的因應對策與若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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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2000年及2004年總統選舉結果,均由民主進步黨之候選人陳水扁當選,但同時期之立法院卻是以國民黨為首之在野黨居於多數;因此執掌行政權的總統,與職司監督制衡的國會多數黨,分屬不同政黨,以致政局呈現「朝小野大」之分立政府局面。 在陳水扁執政期間,民進黨政府持續推動政府改造,推動制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會組織法》的立法工作,而此二法律因為攸關中央機關之組織調整及通訊與傳播產業之管理,事關重大,在野黨亟欲掌握制定主導權。 因此朝野政黨雖均認為有設置獨立機關之必要,但是執政的民進黨在「行政一體」、「責任政治」之指引下,認為獨立機關仍是層級式行政機關中的一環,行政院可以對其指揮監督,而在野黨的國民黨則基於「民主原則」、「權力分立」,以獨立機關既屬法律創設之獨立機關,應受國會及全民之監督,因此在上開二法立法過程中,雙方角力激烈,以致爭議不斷。 本研究以新制度主義為研究途徑,以文獻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及比較分析法為研究方法,取法美國、法國、德國等國之國會對其獨立機關監督之制度,並從立法過程中之爭議分析在朝小野大之情形下,各種立法要義之政治背景,以比較分析立法院監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依據、範圍及方法等,並進而就現行制度提出改進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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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企圖經由影視史學的途徑,來瞭解究竟影視媒體的敘述能力可達到何種教學成效。 本研究所選定的影視史學教材,主要是以二二八事件作為背景的《傷痕二二八》及《天馬茶房》兩部影片,透過播放影片的方式進行教學,企圖瞭解影視史學課程對於受試者的歷史思維能力獲國家認同是否會造成改變,以及調節變數在實驗中扮演的角色為何。 本研究主要採取數種研究方法,包含:實驗研究法、調查研究法、內容分析法及文本分析法;透過內容及文本分析來瞭解影視史學教材的意涵,再進行問卷的編製,透過影片的播放,進行前後測的調查研究,得到以下結論: 一、兩部影視史學教材皆以二二八事件作為背景,但因取材及選取背景差異的關 係在經過內容分析的量化處理後,發現不管是描述性統計或是卡方檢定皆有 其顯著差異。 二、受試者在觀看《傷痕二二八》後,其歷史思維能力及國家認同的部分皆有顯 著差異;觀看《天馬茶房》的組別僅歷史思維能力的部分發生改變。 三、調節變數在歷史思維能力部分,前測有顯著差異的項目有性別、個人政 黨偏好、父母親族群、父母親年齡、母親政黨偏好、家中是否有歷史書籍等 項目,顯示學生的歷史思維能力上還是受到家庭的影響,此乃與家庭所提供 的文化資本相關。 四、調節變數在國家認同的部分,前測有顯著差異的項目有個人政黨偏好、父母 親族群、母親政黨偏好等,顯示家庭的政治社會化之功能,在國一階段 仍有其影響力。 五、調節變數與歷史思維能力及國家認同前後測間差異並無顯著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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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乃藉由文獻分析法、個案法、比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來處理有關「公開說明書」違反「真實義務」之各項問題。就本論文架構而言,第二章至第三章主要為總論部分,乃就投資大眾保護及資訊揭露落實之角度,分別由公開說明書之目的與重要性、證券發行人就公開說明書對於證券管理機關、證券投資者所應負擔之責任與義務,奠定相關研究之基礎;第四章至第七章,則為各論部分,循序探討公開說明書現存之內在不實態樣、證券發行人違反公開說明書真實說明義務之行為態樣,及相關刑事責任,並就我國實務案例之個案事實及法院採取見解,予以分析、研究,並分別就美國、歐盟、德國等外國法規範予以分析、比較,對違反公開說明書真實義務之犯罪行為及刑事責任,為一全面性之分析與研究。 本論文認為,證券交易之財經犯罪,其本質為資訊不對等之犯罪,故為落實資訊揭露,以達成保障投資大眾之目的,公開說明書所應揭露之資訊,應擴及法人股東本身之股權架構,且因應全球化、多角化經營之商業趨勢,集團化公司之相關資訊,亦應納入公開說明書之揭露範圍,強化公司治理透明化之要求,證券管理機關並應重新檢討公開說明書採申報生效制,弱化監理強度及密度之不妥,且刑事司法實務,就違反公開說明書真實義務之刑事責任,應回歸刑事犯罪之本質,去除「內在不實」之法制偏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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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中文摘要 隨著Web2.0時代的來臨,網路科技的發展日新月異,使著作被廣泛利用,也造成了前所未見的大量侵權利用行為,參閱國內外司法判決,關於近來網路著作權之侵害,主要乃在點對點傳輸檔案相關之侵權問題(Peer-to-Peer,P2P)。 我國於2001年台南地檢署因MP3檔案而搜索成大校園事件之後,國人對於網路著作權開始明顯關注。根據RIT及警政署保智大隊的調查,顯示我國網路著作權之侵害日益嚴重。 面對著作遭受侵害,世界各國著作權人對網路服務業者提起訴訟的案例日益增加,由於網路服務業者本身並未從事侵權行為,當網路服務使用者侵害他人權益時,網路服務業者對於其使用者是否應負責一直是個重要的研究問題。美國 1998年通過之千禧年著作權法最初的制定即是預防這類網路著作權侵害問題,以提供安全港條款方式,讓符合特定條件的網路服務業者得以主張免責保護,並提供配合著作權人阻止侵權行為的誘因。 我國為因應P2P侵害著作權問題,參考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與美國Grokster案最高法院判決,於著作權法新增P2P條款及「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專章,以處理網路服務業者的侵權與責任問題。 然而P2P服務業者是否應為使用者行為負侵害責任?P2P服務業者在我國與美國法上究竟負有何種責任?其是否適用我國網路服務業者免責事由阻卻其罪責?由於我國司法實務判決於ezpeer與kuro兩案見解迥異,且P2P是否適用美國千禧年著作權法免責亦是美國食物上之重要爭議,在在顯示相關問題仍待解決。 本文將就相關問題進行比較法上之研究,以美國與我國之P2P服務業者相關法例為核心,包括介紹美國之著作權侵權責任、美國與我國法院具代表性案例之相關爭議,並整理歸納比較我國與美國P2P服務業者法規範之異同;且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進一步分析立法之利弊得失。本文的目的即在於釐清P2P服務業者的相關責任,並對我國最新修法提供評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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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旨在研究日本自二次大戰戰後的安全保障政策,並論述較之新現實主義和建構主義,守勢現實主義在解釋日本戰後安保政策上最具有解釋力度。本文首先就歷史的脈絡依序扼要介紹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影響日本安保環境的諸多歷史事件,以及日本在安保政策上的演革。越戰和冷戰無疑在日本的安保政策變革上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前者間接促使日本的自衛隊實力逐步加強,後者則清楚刻畫了對日本威脅之來源的變遷。透過歷史的回顧,不難發現日本雖然和英國同屬海島國家但卻四面楚歌,先有蘇聯大軍壓境,後則有中國與北韓的潛在威脅。其次的研究則發現過往對於日本安保政策與國際關係理論之間關聯之研究仍有不足,且各派國際關係理論所提出之論點多有矛盾之處。據此,本文先就過往依循守勢現實主義對日本安保政策做出研究的學術成果做一介紹與整理,並瞭解到新古典現實主義的出現不但修正了新現實主義,也使守勢現實主義產生了新的變型。考慮到本論文的分析對象為日本此一單一國家,而非整體的國際環境,因此本論文利用新古典現實主義中的守勢現實主義變型:威脅平衡理論和攻守理論來對戰後的日本安保政策進行分析與研究,論證守勢現實主義的解釋力。最後,則運用核武與飛彈防禦政策為例,進行案例的研究與探討。 戰後的日本雖然在憲法上揚棄了擁有發動戰爭的武力,但卻因為韓戰爆發而在美軍的要求下進行再武裝。因應蘇聯日益加強的軍事威脅以及美軍因越戰的陰霾而撤出亞洲的事實,日本在冷戰時期大幅在質與量上增進軍事能力,這點顯然與建構主義的論述有所牴觸。然而,做為經濟超強的日本卻終究沒有背棄與美國的同盟關係,其堅定維護日美同盟的決心使得新現實主義基於權力平衡而做出之「日本必然將會平衡美國」的假設同樣失去說服力。上述兩者乃戰後學界賴以解釋日本安保政策的兩大國際關係理論,卻皆有其論述上的缺陷。相對的,守勢現實主義的威脅平衡理論卻精準地解釋日本在戰後的結盟選擇,也對於日本為何能夠在進行軍事實力的同時避免陷入安全困境之中提出合理論述。 日本的核武與飛彈防禦政策則進一步地證實了守勢現實主義在戰後日本安保政策上的解釋力。日本長期以來受到鄰國的核武恫嚇與威脅:先有冷戰時期的蘇聯,後有積極進行核武現代化的中國與不理性的北韓。然而,日本並未如新現實主義論者所預測地一般獲取獨立的核武實力,也並未完全徹底以道德考量揚棄核武。日本官方文件、官員發言與政策顯然都將威脅納入考量,而以美日同盟做為基礎佈署飛彈防禦系統。 綜論之,透過理論層面的論證以及實際案例的分析,守勢現實主義確然對二次大戰以降的日本安保政策具有解釋力,也因此值得做為未來預測日本安保政策變遷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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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對於台灣政經發展具有很重要的影響力。中國政府在經歷了台灣的政黨輪替後,逐漸改變對台政策,其中不同之處,除了以不同策略應對台灣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外,另外特別針對民進黨執政的地方政府,進行一系列的統戰策略,其中包含了觀光踩線團、採購團,都直接跳過縣市政府經營民進黨草根的支持者,例如中小企業和農漁民。 本研究主要著重於陳菊市長主政的第四屆高雄市政府(2006-2010,以下簡稱「菊市府」),以地方政府的立場,如何因應兩岸關係的變化;並且在追求選票極大化的目標下,在戰略三角中以堅持自由民主人權的立場與主權獨立的基礎,彈性的與中國政府進行互動。其中,包含身為民進黨的地方首長,親赴中國行銷高雄市舉辦的世運會。在2009年八八風災之後,以撫慰災民及宗教自由的立場,在中國政府的抗議之下,邀請達賴喇嘛來高雄為災民祈福;在堅持藝術自由的立場,於高雄電影節中播放熱比婭紀錄片「愛的十個條件」……等。以有所堅持又保持彈性的原則,進行與中國政府的互動,取得了最高的民意支持度,並於第一屆大高雄市長選舉中,高票獲得勝選。 本研究發現,陳菊市長在不同的時間點,會依台灣中央政府、中國北京政府這兩個行為者的作為不同,以及彼此間關係的改變,同時考量外在環境的因素,而採取不同的政策行為因應局勢所需。在政策建議上,本研究建議短期內,地方政府應堅持自由、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以及堅持台灣主權的基礎之下,與對岸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長期政策則建議國內兩個主要政黨:民進黨與國民黨之間應建立良好溝通平台,以取得對中國政府的政策共識,以「台灣共識」的原則,和對岸進行交流,以達到兩岸在和平中有合作,異中可以求同,達到雙方互動的正常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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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藐視法庭制度係起源於英美法,而我國係屬大陸法系,因此於引進完整的藐視法庭制度這類與我國現行體制截然不同的外國立法例時,確應仔細評估其得失,其中尤以英美法現行藐視法庭罪之經驗與利弊更值得探討。 本研究主要區分為六大章節,於第一章緒論之部分,本文將提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限制、研究途徑與方法,並針對相關文獻為探討與分析,以了解先前之專書或期刊、論文之觀點,並於緒論最後一節出本論文之預期成果。 第二章將針對法治國家中之藐視法庭罪為制度性之探討,探討其成立依據並為概念分析,本部分著重於分析藐視法庭罪之可罰性及研析藐視法庭制度存在之必要與否。此外,本章最後將介紹間接藐視法庭罪及直接藐視法庭罪之意涵與背景。 第三章將介紹英國藐視法庭制度,並論及英國藐視法庭制度之沿革。本章區分為習慣法與一九八一年藐視法庭法二部分,其中著重於分析一九八一年藐視法庭法案之原則與要件,並引用相關判決。俾其得釐清英國藐視法庭制度之形成、運作及變遷。 本論文於第四章將介紹美國藐視法庭制度,首先將介紹美國藐視法庭制度,次以民法、刑法、直接、間接為標準,介紹不同態樣之藐視法庭罪。第三,本章將援引美國法院之若干判決來形塑關於此制度之原理原則,並釐清美國法院如何操作、適用直接、間接藐視法庭制度。最後蒐集相關文獻進行檢討,並提出分析觀點與架構。 第五章將以英美兩國藐視法庭制度之利弊得失為借鏡,剖析我國歷年來與間接藐視法庭制度有關之修法。將自出版法第33條開始論起,次以刑法修正小組曾提出之刑法修正草案第140條第3項、第140條之1之制訂原由論起,釐清增訂之目的及草案之沿革,並詳細介紹近年來法務部提出關於藐視法庭罪之修正草案,以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舉辦之公聽會為例,詳述各方不同見解與批判。 為探討藐視法庭制度存在之必要,於第六章亦即結論與展望之部分,本研究將比較美國、英國制度的特質、定位與差異。進一步分析我國與兩者之間之利弊得失,藉由英美兩國藐視法庭制度之經驗檢視,綜合分析該制度之趨勢及可取之處,提供我國進行相關改革及修法之參考,並提出本文之結論與建議,希冀有助於建構符合我國立法、制度、實務運作、以及國情等方面均可行且完善的藐視法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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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的電信資訊發展政策下,2003年訂定經費370億新台幣的行動台灣應用推動計畫(M-TAIWAN),然後為了此計劃必須發展的科技需求,行政院的國家型計劃辦公室再委託國家科學委員會制訂「電信國家型計劃第二期(2004年)」來發展其所需的關鍵科技「寬頻無線網路」(WLAN, Wireless Local Area Network;WLAN),投入經費新台幣133億,然後其中有66億投入在WiMAX這項新型通訊技術的開發(加上業界投資則為260億元)。選擇WiMAX作為核心技術是由於當時全球的寬頻無線網路技術尚未完全成熟,政府希望以新規格來領先全球市場。 但M-Taiwan到WiMAX這樣龐大的國家科技政策與計劃,其實缺乏了電磁波健康風險評估專家進行研究,到目前為止電磁波健康影響風險,國際上的科學研究是處在風險未確定和研究尚未充分的狀況,從認為幾乎無風險顧慮到認為有高風險疑慮應該立即停止使用的科學建議都存在。隨著更多研究的進展,2011年行動通訊涵蓋的電磁波範圍被提升風險到WHO/IARC可能致癌物從過去的Group 3提升到Group 2B(過去只有高壓電纜的電磁波被列2B等級),但我國政府在投入400多億新台幣將臺灣整個建設為遍布無線通訊電磁波的島嶼,有關單位從未正確平衡將國際研究平衡的報導,沒有讓全民有完整的資訊可以去選擇要居住在怎樣環境、選擇通訊上要多便利與多健康,有關單位只採取國際上偏向安全的風險評估,單向的教育民眾只有便利增加毫無健康疑慮,也造成2007年民眾對WiMAX的抗爭。 我國單向專家政治的科技治理體制因為缺乏多元專家與開放民眾參與,缺乏預警原則與後常態科學的概念,容易造成上述漠視科學爭議與風險治理的決策,並且2010年實際上國際上已經跟隨INTEL退出WiMAX開發,轉為LTE技術的發展。這使我國無法達成原先規劃的獨佔規格目標,經濟效益亦無法如期發揮。面對全球化風險社會的臺灣不能再用過去專家政治的模式來制訂科技政策,在多元、複雜充滿科學未充分、科學爭議的新興科技種種議題下,本文要透過分析WiMAX所涉及的健康風險以及電信國家型計劃制訂的過程,來探討我國科技治理的問題與未來的可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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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是探討廣東省台商決定區位選擇之因素,將廣東省台商分成非電子類及電子類製造業兩產業,運用空間分析方法比較影響廣東省不同產業台商之區位選擇因素。 研究指出,非電子類製造業台商,區位考量因素為高等教育比率、公路網密度、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人均第三產業生產總值及鄰近關係影響;電子類製造業台商,區位考量因素為公路網密度、人均地區生產總值及鄰近關係影響。兩產業同樣具空間自相關現象,皆會因受到鄰近地區影響而進行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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