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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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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 以「社區總體營造」為主軸,並選擇「內灣地區」做為個案研究區域。透過深度訪談之研究結果,分析內灣地區在社區總體營造過程中,公部門、社區總體營造團體與社區居民之互動模式,以及社區總體營造政策所產生之影響,並檢視內灣地區之社區總體營造是否具備「由下而上」、「自立自主」、「居民參與」、「永續發展」四原則。旨在了解內灣地區社區總體營造之歷程,及其所面臨之問題與困境,進而對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具體建議。 本研究結果發現,內灣地區的社區總體營造影響有正面與負面,包涵經濟與文化層面,其正面效應以經濟層面為主,包括: 一、商業化帶來經濟收入提升:如店租收入、工作所得、土地與房價增值。 二、年輕人回流,替社區注入人力與活力 三、提升內灣知名度,有利發展觀光產業 文化層面包括: 一、地方特色文化館的經營:如內灣戲院、劉興欽漫畫發明館、林業展示館。 二、生態資源推廣:如螢火蟲、櫻花季、桐花祭。 三、彰顯客家文化:如客家創意美食、客家花布、客家創意產業等。 四、鐵道文化的保存與發揚 負面效應為: 一、商業掛帥,人心變的自利,不利公共事務推行 二、環境衝擊:如垃圾問題、噪音汙染、空氣污染、交通堵塞、違章 建築、攤販凌亂。 三、利益糾葛、派系鬥爭 四、地方意識被過度的商業化淡化,彼此分歧,難有共識 透過深度訪談後,歸納出六項內灣目前面臨之困境: 一、社區主體意識不足,外來文化破壞地方特色 二、街道景觀失序,聚落建築面臨更新困境 三、自然景觀面臨商業開發後所帶來的衝擊 四、企劃人才的不足 五、商圈經營缺乏永續發展理念 六、地方民間社團能量、文化事權分散,亟需整合 因此,內灣地區在未來發展之具體做法包括: 一、確立發展定位 二、結合鄰近生活圈,把規模擴大 三、公部門方面應: (一)發揮公權力,整合地方文化事權 (二)建立溝通平臺,鼓勵民眾參與 (三)發揮創意,尋找「藍海策略」 四、地方社區營造團體則必須: (一)放下本位成見,開啟合作對談 (二)維護街道整潔,美化商圈環境 (三)鎖定特色主題,彰顯內灣特色 (四)培養企畫人才,貫徹由下而上 透過深度訪談及檢視後發現,內灣目前之社區總體營造,雖尚未符合「由下而上」、「自立自主」、「居民參與」、「永續發展」四項原則,但亦不算失敗,而是尚在進行的過程中,內灣地區憑藉本身豐厚自然與人文資源,未來發展仍值得期待,另外,目前地方團體,與公部門已開始省思與尋求突破,內灣之社區總體營造正朝向「由下而上」、「自立自主」、「居民參與」、「永續發展」四原則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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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媒體幾乎天天都會播送關於婚姻外遇議題的新聞報導或是連續劇,民眾普遍認為外遇行為之氾濫是導致婚姻關係不牢靠之主因,從而認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其存在之必要性,我國大法官也以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立法者為了維護婚姻、家庭制度而制訂通姦罪並未逾越立法形成之自由空間,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在此氛圍下,本文透過實證研究之方式,先整理我國通姦罪之立法沿革,瞭解通姦罪最初存在之立法目的,再蒐集中國大陸、德國、日本三個國家的立法例,整理國外通姦罪除罪化或是未有通姦罪之立法過程,作為討論我國通姦罪存廢之參考,檢驗通姦罪是否有存在之正當性?並觀察通姦罪在我國施行之狀況,統計地方法院每年受理通姦罪被告數及性別比例、通姦罪之判決結果與刑期分佈、告訴人撤回告訴之情形,世界各國離婚率與我國離婚率和結婚率等資料,以實際的數據分析通姦罪是否符合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目的,探討通姦罪與維護婚姻、家庭制度之關係。此外,本文在閱讀通姦罪判決的過程中發現,法官在撰寫有罪判決書之科刑理由時,通常僅引述刑法第57條各款的法條文字,而未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3款確實記載審酌前揭科刑事項之情形,如此將導致被告或上級審無從檢驗法官審酌科刑事項之過程是否符合平等或比例等原則,讓法官的科刑過程猶如黑箱作業一般,本文將列出台北、宜蘭、雲林三個地方法院中抽象記載科刑理由之判決,並量化統計法官常審酌的科刑事項為何,及法官如何記載審酌這些科刑事項的過程?透過比較諭知不同刑期之判決,呈現法官詳實記載科刑理由之重要性,以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讓民眾能夠信賴司法判決,彰顯司法之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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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繁星計畫為大學多元入學管道之一,希望達成「學校均質、區域均衡」的目標,減少教育機會不均等的現象。故本文透過空間分析方法,以臺灣地區340所高中96至99年繁星計畫榜單為基本研究資料,探討四年各高中繁星錄取率的時間變化及空間分布特性,並透過迴歸分析,歸納影響各高中繁星錄取率的相關變數,進而討論大學繁星計畫的實施成效。 研究發現,高中繁星錄取率受到各年度提供名額的影響,隨著名額逐年增加,各年的錄取率也隨之提高;就空間分布來看,繁星錄取率高的學校分散、無一致性,無城鄉教育差距。此外,Moran’s I指標顯示高中繁星錄取率有空間自相關,位於台北市的高中繁星錄取率偏低,呈現空間負相關。最後,迴歸分析結果顯示,「高中特性」變數對高中繁星錄取率所產生的影響較大,而「高中所在地區屬性」變數則較為不顯著。顯示大學繁星計畫無法落實「學校均質」目標,仍須調整以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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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在回答現今台北年輕吸菸女性為何、且如何經由抽菸的過程獲取自我意義,以及想要獲取什麼樣的意義。自台灣對外開放菸酒市場之後的二十餘年間,越來越多年輕的都會抽菸女性投入吸菸者的行列,同時,相關的女性形象與再現也跟著開始興起,各式的現代西方女性形象開始與台北的抽菸女性有了關連,而這也使得女性的香菸消費成為一種獲取特定意義的方式。過去的香菸研究與論述總是認為有抽菸習慣的女性是學歷、社會地位較低、且有偏差行為的,然而現在,隨著都市與高學歷抽菸女性的增加,這樣的偏見必須被打破。本研究將透過對一個台北的抽菸女性友情團體的面對面訪談與觀察,從對女性抽菸者生命史的描繪開始,記錄這群女性日常的抽菸經驗與互動,並從中了解女性透過菸品消費獲取意義的過程,以及女性抽菸者在其中是否有挑戰性別界線的能動性。 從研究中可以發現,台北女性吸菸者在使用菸品的過程,有著溝通同伴社交情誼與自我意義的目的,並且藉由抽菸的地點選擇、抽菸與不抽菸的行事風格轉換、以及抽菸姿態的自我訓練,來形塑、確認、辯證自己的意義與認同。同時我們也發現訪談者對於西方現代女性的形象有著特別的認同渴求,這種渴求反映在對各式再現、商品的消費、使用上,而女性消費菸品的過程只是居於其中的一環。在後現代認同的邏輯上,現代女性的自我意義建構,的確擁有比以往更多的方式,各式商品與影像再現提供了多樣的意義選擇項目;但是,這種意義的多樣化卻是虛假的,一方面,這種消費即等於認同的方式是經常必須更換且不穩固的,另一方面,西方現代女性的主流形象早已存在於各式的商品與再現,所以即使商品與再現的選擇眾多,也並不代表意義的獲取可以多元。雖然經過這些女性對香菸的使用,抽菸不再只是專屬於男性的行為,而女性的性別意義也的確被重新溝通了,然而性別的界線並沒有鬆動,反而更加地穩固,女性的菸品消費變成了另一個被用來表達、再製固有異性戀體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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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國際間進行自由貿易談判或是區域經濟整合的活動盛行,於規章上載明保障會員國的會籍平等,並使各會員國有平等的機會參與討論或決策、採取共識決的方式做決策,在這些前提下,是否就能使參與者獲得平等的權益?尤其是農漁牧議題在各個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談判中皆是棘手而敏感的議題,世界貿易組織的杜哈回合談判也是因農業議題造成各國意見僵持不下而延宕多年。 因此本文利用黃偉峯老師至歐洲自由貿易協會(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總部取得歷年來理事會之會議紀錄文本,抽取其中討論農漁牧產品議題的部分進行分析,探討在EFTA保障會員國會籍平等的條件下,進行議題討論時是否能扭轉以往由強國主導議題解決方向的現象?各國是否能藉由理事會的討論平台,反映出自己的貿易利害關係所在並主導議題結果,在FTA的討論中獲得平等的互惠? 本文以先前學者對談判架構的分析為基礎,對EFTA理事會會議紀錄文本進行內容分析,並將質化的資料轉成量化資料,並配合綜合國力指標(Kim, 2007)與本文所設計之貿易利害關係指數進行統計分析。結果發現各國的國力及貿易利害關係背景會反應在他們對議題的關注程度上,也能夠透過在理事會平台上的發言間接影響其主導議題程度,最後發現在EFTA理事會的討論平台,仍明顯存在由強國主導議題的現象,那些對農漁牧產品利害關係較高的弱國之偏好無法有效的被納入到EFTA最後的決策中,因此本文認為在協商FTA內容時,仍需注意參與協商者背後的綜合國力不均所帶來的負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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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大部分文獻在描述亞太區域內合作的途徑大致可分為兩種,「區域研究」及「制度建立」觀點,而兩種截然不同的研究途徑最終似乎都會導向藉由「制度形成」來促進行為體進行合作的效果,且論述大多聚焦在制度的形成過程,或探討制度如何去影響「整體」區域間,或是建制會員體之行為。不同於以往研究APEC相關文獻的分析角度,本文嘗試從「個別國家」的角度重新檢視會員體合作之途徑,並找出會員體尋找合作夥伴的可能影響因素。 該如何闡述會員體進行合作?本文從「意願結盟」的觀點切入。意願結盟源自於APEC為解決「共識決」的問題所衍生出來的,反映出「彈性共識」的精神。在落實不同倡議時,各會員視本身情況參與並依意願組成執行小組,對該議題真正有其需求的會員先參與執行,其他人可隨後跟進。本文發現APEC各工作小組之組成與此概念有相關性,因此在會員體實際合作情況的描繪上,以工作計畫的討論為主將更能反映會員體對特定議題的偏好。而本文選擇CTI及HRDWG為討論主題,原因在於其工作計畫數最多,且兩者所涵蓋的議題與APEC之三大支柱有極大關聯性。究竟會員體針對兩個不同的主題,其計畫合作的情況有無不同?影響合作的因素又有那些?即為本文最主要的研究問題。 本文從APEC工作計畫資料庫收集1993至2009年CTI及HRDWG所有的工作計畫,並將資料庫建構成兩兩會員體配對形式(dyadic),且包含橫斷面(cross section)以及納入縱向追蹤型資料,目的在找尋影響兩會員體同意進行合作的因素有那些。而本文也使用Pooled logistic model以及Conditional fixed-effect logistic model,考量到每組配對組合自身擁有的獨特性,及時間因素的影響,將固定效果也納入模型同時進行討論。 經實證結果發現:一,亞洲等開發中會員體已開始重視貿易投資類議題;二,由工作計畫的共同參與情況發現,APEC確實能引領合作的產生;三,聲望、互惠兩變數可視為各會員體外顯的行為變數,在APEC這個無限期重複賽局的模式下,雖不存在強制性的規範與懲罰制度,亦沒有所謂的背叛行為,仍確實顯著且正向的引領合作的產生;二,對APEC來說,學界提出FTA有助於國際組織運行的論述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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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考慮單邊貿易自由化的情況,依照經濟學觀點,多邊貿易自由化將使資源配置效率極大,並且創造出最大的福祉或總體實質所得,因此各國應該支持多邊貿易談判;不過並不能解釋90年代起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蓬勃發展。隨著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激增,企業和海關為了處理大量不一致的貿易規則,龐大的行政和貿易成本將抵銷貿易自由化所帶來的好處,進而使總實質所得成長不如預期,因此學者預期義大利麵碗效應很可能成為一股推力促使著各國轉而倡議成立更廣泛的自由貿易區;然而事實上雙邊貿易談判風潮未見消退,各國仍積極地布局雙邊自由貿易協定的網絡。上述兩項觀點皆從整體實質所得來判斷各國應該支持哪一種貿易協定或體系,卻沒有考量到不同角色國家可能有不同的立場。 目前,學者Ronald J. Wonnacott利用輪軸與輻條結構替不同國家進行角色定位,並初步探討輪軸國或輻條國等不同角色的國家對貿易協定的偏好選項,結論為輻條國必定偏好區域內完全自由貿易而非輪軸與輻條結構,而輪軸國的偏好選項不確定;而本文欲在既有的輪軸與輻條理論(hub and spoke theory)納入市場規模因素,將輪軸國與輻條國的兩種角色再細分為作為輻條的大國、作為輻條的中國、作為輻條的小國、作為輻條的大國、作為輻條的中國以及作為輻條的小國等六種角色,並且發現輪軸國與輻條國對貿易協定的偏好選項沒有改變,作為輻條的大國、作為輻條的中國及作為輻條的小國偏好區域內完全自由貿易,而作為輻條的大國、作為輻條的中國及作為輻條的小國則不確定。 在得到輪軸國與輻條國在應然面上的選擇後,接下來必須在錯縱複雜的貿易協定網絡中進行身分辨認。若以簽署次數角度來看,一國可能同時兼有輪軸國與輻條國兩種身分,無法界定出唯一的輪軸國;為了衡量真正有實力成為輪軸的國家,必須從市場准入和總量的角度來看。本文欲利用Richard Baldwin的樞紐測度指標來界定東亞地區的輪軸國,研究結果指出2005年東亞地區主要輪軸國為日本,而到了2009年主要輪軸國變成了中國大陸。 最後,從中國大陸、泰國和新加坡的個案分析中發現東亞國家實際貿易政策走向不符合輪軸與輻條理論的預測,推論出東亞經濟體在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時沒有將輪軸與輻條因素納入貿易協定選擇的考量重點中,其他因素似乎更能解釋東亞區域整合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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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論文要旨在於分析探討臺灣客家運動,主要問題意識是(一)《客家風雲雜誌》在臺灣客家運動所扮演的重要性。《客家風雲雜誌》的緣起與發展、《客家風雲雜誌》之意象分析。(二)解析「1288還我母語運動」(1988)及其意義。(三)解析《客家風雲雜誌》、「1288還我母語運動」與臺灣客家運動三者之關係。 本論文研究過程與步驟,以質化研究與量化研究並重,蒐集相關資料與文獻,進行分類與分析,研究方法以深度訪談法與文本分析,交叉分析統計研究。研究過程中,緊緊扣住臺灣社會運動與臺灣客家運動發生的異同,相同的是兩者的歷史、社會背景共同層面,是造成臺灣社會運動的產生前因,臺灣客家運動為臺灣社會運動的一環,而「1228還我母語運動」(1988)是臺灣客家運動重要的具體行動的發展,《客家風雲雜誌》的籌辦創立是臺灣客家運動的起始點。 「客家意識」的產生與強化,前者是受到社會政策與政治結構改變的影響,籌辦了《客家風雲雜誌》,後者是受語言政策的催化,繼而發展成「1228還我母語運動」(1988),這是與臺灣社會運動相異之處。研究主要發現《客家風雲雜誌》具有高度「客家意識」,議題設定意涵以此為主軸,該刊物開創性強、以形塑功能發揮形象訊息傳遞,產生客家意象。最重要的是臺灣客家運動、《客家風雲雜誌》、「1288還我母語運動」三者皆是打破一元化的觀點,以客家主體性為平衡點,追求平權多元的國家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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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豐富,且具流動性與再生性,以往人們借助海洋的再生能力無盡的開發並破壞海洋環境生態,但現今人類已嘗到苦果。現今各國都已投入對海洋資源的保護研究。如何在開發使用上,不破壞其再生能力又能得到最大開發,是國際社會所普遍面臨到的難題,各國及區域統合組織皆制定國際規範及國內法,對全球海洋環境問題,期能加以共同遵守與維護。 本論文以文獻探討法和比較研究法,從討論海洋環境保護之立法及防治污染立法等為先驅,並藉國際環境法(海洋法公約),探討台灣及中國之實踐作為及國際法立法趨勢,藉比較法之敘述,瞭解國際公約之締約國家(中國)及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的差異,再依習慣國際法及條約國際法所賦予之法理基礎,作為評斷兩岸海洋環境保護各種污染源之準繩。 在觀察兩岸的海洋環境保護法時也發現,我國的《海洋污染防治法》的制定雖有參閱《海洋法公約》,並比照國際規範來約制海洋污染的行為,但由於政府未有完善的機制來統合行政與立法制度層面,且國內對海洋環保部門並未予以重視,致使在政策執行上都有值得努力之處;而中國大陸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雖顯示中國政府已對海洋環境投入努力,但礙於國家重點在經濟之發展,對於發展過程中犧牲的海洋環境,該如何在經濟與環保中獲取平衡,是中國政府應深思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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