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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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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是最受重視的職業,負責生命延續與醫療照護,不僅要求學有專精,也希望仁心仁術,專業養成與倫理薰陶都深具社會責任與期待,醫師可說是身居大任,如此也彰顯醫師有別於其他職業的特殊性所在,探究「志為人醫」的動機能了解其中的價值觀,得知究竟是何等動機因素促使這些人願意以行醫作為畢生選擇。 本研究主要運用專為探究人心的Q方法進行探索性研究,Q方法兼具質化與量化的內涵,針對複雜卻又難以述說的心理意向,能系統性的加以表露。因此本研究特運用此新穎的方法探索「志為人醫」的動機。研究對象為台灣大學醫學系一、二年級生,以小樣本立意抽樣的方式進行研究,研究結果獲得4種動機類型,分別是:「職業價值取向」、「興趣研究取向」、「家世背景取向」、「長輩主導取向」,從中分析各類型主要的價值觀,用以了解醫學生選擇以行醫作為生涯發展的重要意涵,獲悉觀念看法也闢增醫界對於準醫師們了解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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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人力中心)做為我國第一個將大樓場地設施服務委由民間經營的政府訓練機構,陸續將各項次核心及非核心業務委外經營,其營運模式深具特色,發展及選擇過程也耐人尋味。本文以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分析人力中心在選擇各項業務的營運治理模式時,是否符合理論假設,並評判其營運治理模式之良窳。 本文主要藉由Oliver Williamson所發展的交易成本治理模式做為分析途徑,探討人力中心核心訓練業務、大樓場地設施服務及次核心與非核心訓練等三大項業務所涉及的交易成本,並分析其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及交易頻率等交易成本特性。交易成本特性將影響各業務的治理成本,最後治理成本將影響業務的治理模式。本文透過深度訪談發現,除經濟性交易成本影響人力中心各業務的治理模式外,尚受到行政院政策方向、首長意志及政策法令等政治性交易成本之影響,而成為今日的治理模式風貌。是以,從交易成本理論探討人力中心個案的經驗中,可以做為國內其他政府訓練機構規劃治理模式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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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世聞名、惡名昭彰的人口販運,因為其低成本、高獲利及可重複剝削等特質,致使此類犯罪難以銷聲匿跡,隨著各國的地理位置、風俗民情、法律制度等不同,人口販運也會在各國出現「變形」,台灣也不例外,本文撰寫的目的就是為了探討台灣人口販運的變形及相關實務防制措施,使法律、政策與實務能兩相驗證、相輔相成,避免淪於象牙塔中的高調空談。 媒體報導沸沸揚揚的「假結婚、真賣淫」、「假結婚、真打工」及「逃逸外勞」等問題,其實背後許多均與人口販運集團有所連結,本文結合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律及我國勞委會、海巡署、移民署、調查局、警政署的政策、資料、數據,綜合分析之可以發現許多問題,諸如近年來人口販運集團在兩岸人流處置上趨向以「假結婚」取代傳統的「偷渡」、政府為因應之而產生的「面談」等與保障國際婚姻團聚權之間的衝突、合法仲介業者剝削程度高於非法仲介業者的弔詭現象、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無法供應人口販運犯罪上線監聽的需要、人口販運防制法未能發揮統一立法的遺憾、司法警察(官)的法感衝擊常導致偵查流程中的身分錯置、檢舉獎金的缺漏致使情資貧瘠、參考美國TVPA立法來解決被害人高度被害問題、如何平衡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等,上述問題看似琳瑯滿目,實際上均環環相扣、缺一不可,涉及其中的亦有許多矛盾,如犯罪防制與人權的兩難,然而這些複雜的現象正是防制人口販運無可避免的問題。 承前,因題目制定與筆者實務出身的背景,本文泰半結合犯罪偵查實務,與一般學術論文有所區隔,期能在實務上發揮功效,對台灣防制人口販運犯罪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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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探討臺灣第三勢力的空間分布。運用傳統以及空間分析方法,尋找出影響臺灣第三勢力空間分布的因素。 本文比較第三勢力各地區的差異及其空間分布型態,並試圖找出第三勢力是否隨著時間變化而有差異。而地區屬性是否影響了第三勢力的空間分布,特別是經社背景的影響,以及第三勢力的強弱是否受到鄰近效應的影響而有所不同。 研究發現,在社會流動率較低以及經社背景較低之地區第三勢力會有較高的獲票率,但是第三勢力受到經社背景的影響並不十分顯著,選戰策略、選舉制度以及地區異質對於臺灣的第三勢力佔了更重要的地位。而第三勢力的獲票率有空間聚集的現象,另外,第三勢力具有空間自相關,鄰近效應對於第三勢力的獲票率也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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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就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既設有限制,且第三審定位為法律審,何以實務上仍有案件經多次發回,久懸而未能確定,致引發各界批評。爰以刑事審判為中心,研究違背法令作為第三審上訴理由,及其所衍生之各項問題。 目前刑事訴訟第一審雖已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第二、三審訴訟制度並未配合修正,第二審仍採行重複第一審之覆審制,第三審並未採取嚴格之法律審,致生事實與法律問題難分,第二、三審職權界限欠明之情形。因之本研究首先探討我國審級制度之構造及第三審之特色,並說明審級制度之設計,三級三審制之實務運作,將來如何形塑金字塔型審級構造。及闡述事實審與法律審之意義,與其區別,復說明我國第三審之特色,得上訴之案件、上訴理由之限制、職權調查事項等範圍均與第二審有所不同。又刑事妥速審判法之部分條文業已施行,該法第8條限制檢察官、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權,其第9條規定符合該條情形,採取嚴格法律審,該法明文排除原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第三審若干規定之適用,其對於現行第三審上訴之影響,亦加研討。其次,從法位階之觀點考察判決違背法令,說明法位階之意涵,依序就憲法、法律、命令等層次及其他法則予以考察,並就法院審理案件時,關於違憲疑義之處理等相關問題加以研究。再者,就違背法令予類型化之分析,闡釋違背法令之意義及其類型,並就爭議問題提出探討。本研究既以刑事審判為中心,則就第三審之實務流程,及其裁判之情形,自應研析,期對實務之運作現況,提出改進意見。另就實務法規及功能加以檢討與因應,從實務與法制二個面向檢討,以求其改進之道。 經由本研究發現,對於刑事訴訟之司法行政、審判實務提出改進意見,並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刑事訴訟法等法制方面提出修法建議。近程目標希望有助於第二審避免或減少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之發生,使案件能妥適確定,達到司法節能之目的;中、遠程目標,則為修正相關法制,徹底解決案件久懸之問題,以符各界對於妥速審判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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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利用價值創造循環(VCC Model)分析的架構,針對中國高爾夫產業的七個環節市場、趨勢、政策、專利、生產與製造、品牌與通路,整個上下游鏈做一完整的分析與探討,並瞭解每個環節之間的競爭合作關係。同時也以北美高爾夫市場作一比較下,來歸納出中國高爾夫球產業發展的競爭優劣勢何在、其又有哪些機會,並對其提出策略與建議。 本研究共分為七大章節,第一章緒論,介紹高爾夫運動的歷史發展。第二章相關理論與文獻檢討,就所採用的文獻與理論加以探討。第三章研究設計,針對研究所要採取的研究途徑及研究方法作,以及研究架構作介紹、並對研究的概念錯界定;並對研究範圍及研究資料來源作一解釋、最後對於可能的研究限制加以說明之。第四章全球高爾夫發展概況。第五章中國高爾夫產業發展分析,利用VCC分析中的各個主要環節,針對中國高爾夫球產業來加以介紹分析;同時就政府相關政策作探討並利用對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製造商、美國PGA & LPGA職業球員、房產開發商、高爾夫媒體專家等等的訪談,所得到的資訊結果,來分析現階段中國高爾夫產之機會與其優劣勢何在。第六章研究結論與建議,對上述章節的分析結果作個結論,並對中國高爾夫球產業未來之發展方向做出預測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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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過去採行粗放型經濟成長模式,雖然帶來高速的經濟成長,但忽視環境品質的惡果亦同時顯露於日漸頻繁且劇烈的環境災害。近年中國中央對環境保護的態度逐漸趨於堅決,促使地方政府面臨維持環境與經濟發展之間平衡的治理挑戰。本研究個案即是以經濟成長與環境品質兼籌並顧的浙江省嘉興市為例,由西方環境政治與環境經濟的相關理論觀點出發,利用協作型的環境治理模式作為理解個案中環境與經濟之間發展關係的依據。從「經濟成長與環境品質」、「環境品質與環境管制」和「經濟成長與環境管制」三個面向分析嘉興市自2007年開始實施的環境改善方案措施。透過文獻分析、深度訪談、田野調查來進行相關資料之蒐集與分析。其中共計訪談嘉興市環保局與嘉興市所轄三個開發區的官員,和嘉興市6家製造業企業。探討嘉興市政府與企業在環境管制上的互動;討論嘉興市表現出環境與經濟和諧發展的原因;以及中央政府在環境品質態度上的轉變,對於嘉興市政府在環境政策制定以及環境執法等層面的影響。研究結果顯示,西方環境治理理論運用至中國環境治理的現實情況,需部分調整,尤其公民社會之相對虛弱使得部分西方觀點不可能套用於中國之現實,同時西方相關理論相對忽視資本及技術等累績對環境治理之正面影響。其次,除了受到中央政府的環境政策規範之外,中國地方政府的環境治理也同時受到地方鑲嵌和全球鑲嵌的影響。亦即地方一方面受到地方政府領導人、產業結構、地理環境等地方鑲嵌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也由於廠商為了維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使得國際環保規制對地方企業的影響遠大於地方政府的環保標準。最後,本研究透過與西方環境治理模式的比較與修正,描繪出中國地方環境治理中各行動者之間的互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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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討論公私部門薪資差距,缺乏以長期資料來檢視其動態變化的研究,此外,對於薪資差距所可能造成影響的相關討論亦付之闕如。本文以1978~2010年人力運用調查資料,運用Oaxaca薪資分解與時間序列等計量方法,分析我國公私部門薪資差距的長期趨勢,及其與公部門報考率的可能關聯。研究發現,我國公私部門薪資差距長期呈現擴大趨勢,此發現與理論預期吻合;而時間序列分析顯示,公私部門薪資差距對高考報考率並無顯著影響,但失業率對高考報考率則呈現顯著正面影響。上述發現對於政府相關單位在人力資源的配置運用上,具有重要的啟發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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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對於資產證券化商品已有諸多規範,足供業者遵循。然而,隨著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之多變,現行投資人保障措施,如資訊揭露、防免利益衝突:有無落實保護投資人?或其效果是否彰顯?信評機構之功能是否彰顯?以及要如何為投資人找尋有效並足夠之保障途徑?本文以美國次級房貸風暴及我國雷曼連動債券爭端為殷鑑,思考在法律上之規範是否足夠?其中可以檢討及改進之空間為何? 茲就資產證券化及投資人保障議題,降低信用評等機構利益衝突之情況,並建立相關之究責機制是很重要的。此外,針對後續責任追究方面,本文認為投資人雖得透過證券交易法第20條及第32條規定,請求出具虛偽或不實信用評等報告之信用評等機構賠償損害,惟仍宜於相關法律中增訂民事請求權依據,並佐以相關配套之規範,如主觀故意或過失要件或因果關係之推定,以確保投資人權益、維持市場之公平秩序。 另外,針對債權轉讓,制定具有公示功能之登記制度,利用電子登記系統,對外揭露、公示債權之態樣,以便判定債權讓與之有效性,以促進資產證券化活動之蓬勃發展。 本文嘗試以上開問題為主軸且以「如何保護投資人之動機」為出發點,輔以「金融創新與資產證券化」為架構,並援引最新文獻,希冀得以對學術及實務上提供一些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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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於2005年的高捷泰勞事件,為台灣引進外勞十數年少見的大型抗爭,學術界亦陸續有相關研究產出。本研究結合「外勞族群媒體研究」與「社會運動-傳播媒介研究」兩者,探究事件中新聞報導、媒體組織、消息來源如何相互作用影響的歷程。 綜觀過去研究文獻多探討外勞污名化再現問題,未進一步探詢外勞有否反抗不當報導的能動性;之前的研究多從文本分析思考外勞新聞的偏向,卻鮮少探討報導背後媒體、記者、行動者的相互建構關係。事實上,近年來移工團體參與個案與政策積極發聲,他們對外勞新聞媒介論述的建構產生何種影響?彰顯何種意義?這是本研究主要的研究問題。 因此本研究由「議題建構論」的視角切入,並以「框架」概念作為分析工具,將社會議題視為不同社會主體參與界定的過程,而新聞報導經常為此一競爭結果的最後展現,因此透過對報導文本的框架分析,可使研究者了解不同消息來源在框架上的意義競逐,進而影響了社會事件的發展與變遷。 其次我將從「移工團體」作為「消息來源」的觀點,透過對組織工作者的訪談,探討社運團體如何與媒介互動,乃至透過策略性行動近用媒介、影響報導,以爭奪議題主導權的面向,本研究認為對資源不豐的弱勢團體而言,傳播媒介可能是其進行框架動員時的重要政治資源,而不僅如霸權論觀點所言,視媒介為主流階層的附庸,忽略兩者在利益交換與權力互動的動態關係。 最後我將對新聞記者進行訪談,探討「媒體組織」、「工作者個人」與「消息來源」對外勞新聞產製的可能影響與歸結相關偏向,並進一步與上述報導文本與移工團體的研究發現進行對照,以了解高捷事件新聞報導背後行為者相互作用的整體脈絡關係。 研究發現高捷事件新聞報導中的主導消息來源大多為「官資方」等有權團體,他們建構了事件的發展方向,相較下泰勞的發聲權則被嚴重壓抑,然而本研究則認為移工團體亦可能扮演中介者的角色,從弱勢者觀點重新建構事件的意義。在本案例中,移工團體藉由有利的議題情境因勢利導,以「反奴抗暴」、「求償無理」與「反駁介入」框架進行社會動員,並藉由媒體策略的運用,在事件初期爭取媒介再現上有相當斬獲,然而本研究亦進一步探討新聞報導產製邏輯的限制,發現「佈線結構與壓力」、「商業化政策取向」「記者角色認知與知識基模」與「路線中固定消息來源」等影響機制,都會對外勞新聞的偏向產生作用,並影響記者對高捷事件的不同認知與處理方式,最後本研究藉由記者觀點對組織者近用媒介策略進行評估,並探討行動者有無突破結構的可能。 本研究貢獻在於將外勞族群媒體研究帶回「產製結構」層面的思考,以對新聞實務提供更細膩具體的改善建議;另一方面,本研究認為移工團體的興起,有助於我們思考提升外勞主體能動性,以及鬆動外勞新聞場域權力結構的可能。最後本研究建議媒體在報導外勞族群時,應帶入更多元的觀點,並以批判性視野思考既往報導偏向對外勞族群可能造成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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