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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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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國家角色之演變自17、18世紀之夜警國家轉變至20世紀之福利國家,人民享有更多國家給付之利益,但給付不斷擴張之結果,產生國家負荷過度之情形,因此20世紀末,出現擔保國家(Gewahrleistungsstaat)之概念,亦即,國家任務得委由私人處理。惟於私人執行公共任務有嚴重缺失導致損害公益之情形發生,國家此時即負有出面承接執行之責任,以確保公共服務之給付不予中斷,該承接責任僅具備位或補充之功能,又稱為國家最後責任或介入責任。 自民國六○至九○年代,政府對於問題金融金構之公權力介入方式之特徵有三:一、陸續修法以因應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二、主管機關多採柔性措施;三、欠缺退場機制。自民國74年之臺北十信弊案起,連續幾件社會矚目之重大金融風暴,導致民國89年之銀行法修正,賦予主管機關更多元化之權力以從事金融檢查工作,不過即令如此,民國96年仍是發生中華商銀弊案,可見金融犯罪之手法亦不段翻新,主管機關之金檢手段亦應與時俱進,隨時檢討改進。 我國強制接管公共建設之法制規範,主要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相關規定。強制接管之目的旨在維持公共建設服務之不中斷,並不在於懲罰民間投資公司之違約狀態,更不在於掠取民間投資公司或他人之權益。臺北市政府於96年8月間率兩百多名警力強制接管臺北小巨蛋,成為地方政府強制接管民營事業之國內首例,惟其依《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準用行政執行手段為接管行為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容有可議。又《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亦非無爭議。再者,臺北市政府之強制接管程序,未給予被接管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亦有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本文最後提出六項建議: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對於強制接管之法制規範過於簡陋,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法明確性原則,宜儘速參酌《銀行法》之接管法制,以填補立法缺漏;二、嚴守強制接管之補充性與最後手段性;三、強制接管法律要件之嚴格解釋與類型化;四、強制接管程序應予被接管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之法治國(Rechtsstaat)要求;五、強制接管後之政府補償措施機制之建立;六、地方政府之強制接管行為,應由中央立法規範,以符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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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大陸在全球扮演角色日趨重要,世界各國面對中國所採取的態度各有不同,中國帶來機會抑或威脅的辯論至今仍方興未艾,香港作為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中共承諾「一國兩制」並寫入基本法,保證「高度自治,港人治港」,1997年回歸後,逐漸與中國整合的過程難以避免主權移交所帶來的各種影響。對此,本研究目的在針對香港回歸後政經發展和中國互動過程,中國因素透過政治壓力以及經濟操控,轉變香港原有的政制及社會運作,尤以新聞編採的立場歸順北京,亦是維繫香港社會對「一國兩制」信心的標準。在實行資本主義的香港,面對回歸後中共黨國體制的特殊領導關係,本文聚焦於香港媒體及自由派華語報紙《明報》,分析統一戰線與高層人事變動造成報導立場的轉變,檢視香港新聞自由與自我審查現象,是否在特定議題向中國官方立場靠攏,使香港社會在回歸後與中國往來增加而減少原有自由。 香港作為自由港開放外資,中共堅持對港主權,要求香港「繁榮穩定」,避免成為顛覆基地,但近年中港矛盾及香港民主化要求升高,中港兩種制度背後具有不同價值觀,傳媒成為控制香港政經發展的重要工具,本文也透過文本分析及實際訪談解讀香港媒體政治變化。對於「中國因素」影響與作用,從香港經驗也可提供對照,提供兩岸政策所應具有的戰略思考,本文發現回歸後港媒難以對抗中共界定核心敏感議題,但公民社會發展,加上專業主義、市場因素,成為協助港媒抗拒中國因素的回應,抵銷中國的政治影響與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