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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學位論文

國立臺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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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院審查完竣之《難民法草案》,我國未來擬接收之政治難民即難民公約(《難民地位公約》和《難民地位議定書》)所定義之難民。另為保障陸港澳人民之庇護權,我國早已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立法,授權政府得基於政治理由專案許可陸港澳人民在臺居留、定居,藉此迴避定義中的「跨越國境」意涵。本研究旨在透過制度的研究途徑,應用歷史研究法和比較研究法,對我國建置政治難民庇護制度提出建設性意見,主要研究發現如後。第一,以政治難民為保護對象並強調國家主權優先的難民公約保護機制,已無法適應冷戰結束後的移民潮衝擊。因國際社會迄今仍未形成改革共識,故當前難民問題的解決仍仰賴於各國的自助行為,卻也導致聯合國難民署倡議之「長遠的解決方案」進展緩慢、「不推回」原則仍經常遭各國忽視等問題。第二,我國審議《難民法草案》參考之六締約國(德國、南韓、英國、加拿大、美國、日本)皆有「人道保護」機制,提供仍有受迫害風險之非難民適當保護。然而,六締約國都拒絕庇護來自或途經安全第三國或安全源出國者。第三,政府過去給予來臺之中南半島難民國民待遇,並授以定居和歸化之權利,證明我國曾落實難民公約精神。目前的《難民法草案》內容亦大致符合難民公約,惟仍欠缺有關保障申訴人停留權利之規定。另外,鑑於聯合國難民署忌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謂的「一個中國」原則,故政府恐難以和此機構建立直接聯繫管道。 本研究建議,政府應積極配合落實「普世價值」的國際規範,並持續善用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合作機制,俾利我國實際參與國際難民保護事務。有關機關應儘快將「人道保護」入法、明定初步審查處理期限,並保障申訴人的停留權利及難民的永久居留權。此外,為兼顧國際法、我國憲政及現實需求,立法院應修法將陸港澳人民庇護事項準用《難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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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時代的來臨,跨國企業如雨後春筍般大量湧現。基於產業選址、利潤分配與稅負考量,移轉訂價已成為跨國企業內部租稅規劃的重要課題。如果一國在利潤移轉問題管制上過於嚴厲,可能會使跨國企業無所適從,甚至無法發展正常的經營活動;但如果在利潤移轉問題上放任不加管制或規範,又將導致租稅收入大量流失。另外,對跨國企業移轉訂價進行調整,也會引發國際雙重課稅的問題。 本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與初級資料研究法,探討下列3個問題:1.政府如忽視移轉訂價而未加以規範與稽查,每年可能造成稅收損失有多少?2.是否可能透過修正關稅法讓移轉訂價事後調整期間與國際規範一致?3.如何才能調和關稅與內地稅機關之差異以消弭雙重課稅之不公平競爭? 經由本研究分析結果,發現:1.以實際移轉訂價案例推算全年政府稅收損失可能高達新臺幣700億元以上,影響國家財政甚鉅;2.國際上對於移轉訂價事後調整期間確與我國有所不同;3.跨國企業移轉訂價可藉由配套措施以消弭雙重課稅問題。 根據以上探討結果,針對現行移轉訂價稅制,提出下列政策建議:1.經濟面-正視移轉訂價對國家稅收之影響並提出有效的對策。2.法規面-建議適時修正關稅法以期與國際規範一致。3.制度面-鼓勵進口人向海關申請APR並與國稅局簽訂APA以消弭雙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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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近年來面臨空氣汙染治理與社會經濟發展的衡平問題,本文經過多重資料的蒐集與驗證後,以日本北九州市1960年至1980年間空氣汙染治理歷程作為台中市政府參酌之對象,北九州市與台中市擁有相似地理位置與產業類型,北九州市推動空氣治理的過程中與在地行為者的互動方式倍受國際社會推崇,因此本文以其作為台中市政府可參酌之基礎。建構北九州市空氣汙染治理圖像同時發現1971年的北九州市長選舉是關鍵的事件,對應台灣2014年底的地方選舉,台中市迎來政權轉移,新市長上任後已逾兩年,陸續推動與空氣汙染相關的行政組織法規的改革。 進行組織與法規改革的過程中,台中市政府如何與企業及環境團體對話與動態互動?上述的對話與動態互動產出哪些市政府的空氣治理作為?本文從空氣治理政策制定過程中行為者的立場與動機為出發點,聚焦於北九州市與台中市地方政府面對空氣汙染問題採取行動背後的推動力,透過多元資料來源的蒐集歸納以及人物訪談,呈現地方政府中空氣汙染治理歷程的圖像,且透過北九州市治理歷程的圖像與台中市的現況觀察,嘗試詮釋地方政府與地方首長在空氣汙染治理過程中角色變化與地方選舉的關聯性,從而指出台中市政府未來持續進行空氣汙染治理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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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於1978年經濟改革開放後將市場化機制引入醫療服務體系,使醫療制度從計畫經濟中央管控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衍生出許多醫療弊病,隨著人口老齡化、快速城市化、疾病複雜化和醫療保險普及發展,加劇醫療服務城鄉差距促使醫療政策不斷修正。現階段關於中國醫療制度改革的探討,大多研究從市場失靈和政府過度干預的角度出發,認為市場化不完善是造成醫療改革成效不彰的主因。然而在社會主義體制的影響下,中國醫療制度結合市場激勵機制和政府計畫干預,發展出截然不同的醫療市場改革模式。 .本研究採用市場化理論、準市場化理論、公私協力理論的理念觀點,比較1998年和2009年兩次醫療制度改革過程和市場化機制運作方式差異。探討醫療服務中政府主導角色的轉變,以及政府、醫療服務提供者和醫療服務消費者三方之間的關係。本研究發現中國醫療制度市場化轉型過程中,政府都將公立醫院作為主要的改革對象並關注於醫療服務品質和基層醫療機構能力,同時結合社會資本提供多元醫療服務,建立公部門與私部門合作關係。整體而言,中國政府積極強化基礎公共服務和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避免因政府角色轉變而產生市場失靈問題,面對各種醫療弊病不斷推出改革政策,醫療改革市場化發展也影響社會政策制定。作者認為中國社會福利政策已有明顯的市場化現象,展現出社會福利中醫療服務結構的轉型,準市場化的醫療改革模式也為現今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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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客語政策」源起於臺灣客家族群「1228還我母語運動」,當時客家族群三大訴求:開放客語廣播電視節目;實行雙語教育;建立平等語言政策,修改廣電法第20條對方言之限制條款為保障條款。這些要求復振客語和客家文化的聲音,引起政府重視客家族群,進而設立行政院客家委員會、創辦「客家電視台」,訂定《客家基本法》。為了傳承客語精髓,推動各種客語復育計畫,政府將「客語」列為溝通語言之一,國民小學將客語列為重要母語教材、推動客語認證制度。 本研究從解嚴後的臺灣客家社會運動(還我母語運動)省思與臺灣客家政策關係省思開始,進而回顧戰後臺灣語言政策的過去國語統一運動、獨尊「華語」打壓客語(方言),到多元開放尊重母語學習人權政策及其對臺灣社會的影響;然後分析現階段臺灣的客語政策與母語使用的狀況,進一步思考臺灣應該建立何種的客語政策,才能於實踐未來朝向多元語言社會的遠景。本研究之目的為:探究客家母語運動的意涵、探究母語對社會文化的涵義、探究戰後臺灣語言政策的影響、探究現階段客語政策的內容。 本研究基於研究動機以法學研究方法、文獻分析法、歷史研究法探究問題:戰後至解嚴前臺灣語言政策的變遷下對客語的影響、解嚴後在語言政策的推動與規劃下,客語政策的實際作為與成效、母語教育政策下,客語教育的制度推動與實踐內容、當前臺灣客語政策的反思與對未來客語政策規劃的建議。本研究的發現有:臺灣客家母語運動開啟臺灣客語政策的必然、《客家基本法》實質影響「客語政策」、《國家語言發展法》提升客語為國家語言地位、客語政策執行應結合學校母語教學等;本研究基於研究發現亦提出研究建議如下:臺灣客語政策應有適時評估機制、客語政策應擴大其他族群參與層面、積極的客家語言媒體近用、以深度訪談進行客語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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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旨在瞭解僑生生活適應情形及在臺灣就業優勢是否對留臺就業意願產生正向的影響,為驗證本論文假設,以僑務委員會僑生問卷資料庫進行次級資料分析,獲得1,012份有效樣本,並運用信度分析、敘述性統計及次序迴歸分析等統計方法,獲得以下結論: 1、僑生生活適應情形對於留臺就業意願具有正向影響; 2、僑生在專業知識方面的就業優勢對於留臺就業意願有正向影響; 3、個人背景變項中,年齡及僑居地對僑生留臺就業意願具有顯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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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擬討論通訊監察監督之強化及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地位之變革。 首先,由於通訊監察的特性,比傳統刑事訴訟程序對基本權干預更為強烈,為有效保障人權,避免違法監聽,根據大法官在釋字第603號、第631號解釋關於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保障之意旨,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透過司法、立法等途徑,加強監督聲請、執行、通知、銷毀等程序。 其次,通訊監察建置機關面臨政治監聽、全面預錄監聽等疑慮,為降低政治力干預,有必要將通訊監察建置機關與執行機關脫鉤,將建置機關改制為獨立機關。進一步,遵循大法官於釋字第613號解釋意旨,於符合我國憲政體制下,使通訊監察建置機關專業自主運作,並朝向最小侵害發展,以兼顧人權保障及偵查犯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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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懸浮微粒這個因為既有工業化的經濟發展方向,以及公民社會所習慣的現代化生活模式所帶來的環境問題,近年來在我國公民社會引起廣泛的討論。儘管行政機關設計了各式不同的公民參與議程,提供了多元的參與管道,但是在細懸浮微粒管制範疇之中,仍不時可見官方政策與民間觀點的歧異。 不管是全國性的或地方性的團體,每年都可見到不同規模之集會、遊行及公聽會被舉辦,不斷地重複提出他們的主張及訴求。故此,本研究透過文獻分析法及深入訪談法,從2011年環保共識會議的結論報告及技術官僚之觀點出發,探討公民參與在我國的細懸浮微粒管制現況及政策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試圖尋求「在行政體制上要做怎樣的轉變才可能建構出足以回應民間期待的治理模式?」之解答。 研究結果指出,在政府組織的再造調整之外,應同步建構結構性的組織學習機制,透過有系統的課程規劃及調訓機制,翻轉技術官僚的思維模式及政策制定方式。此外,公民公眾審議、理性思辨的能力,以及非線性的參與及動態溝通模式的設計,有助於提出讓公民信賴的治理方式,架構出風險治理的長程政策設計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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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溢付稅額案件中,由稽徵機關查明營業人的溢付稅額之真偽及正確數額後,退還予營業人,但實務上,因帳簿憑證多由營業人管領,故稽徵機關經常賦予營業人需負擔協力義務,倘營業人無法配合提供完備之資料或未提供資料情形下,稽徵機關即逕以否准其退稅,導致營業人提起行政救濟,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與爭執,究竟營業人與稽徵機關間之義務應如何配置,方可達到公平,常為審核案件之稅務人員所面臨之難題。 因此,本研究彙整相關理論之實務見解,以釐清徵納雙方之界限,期能對於溢付稅額案件公平配予徵納雙方責任,得宜疏減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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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解現今台灣長期照顧政策下的日間照顧,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s,以下簡稱NPO)與公部門公私協力運作挑戰。從合作互動面,公私協力互動關係出發,再到執行運作面,深入公私協力運作下的財務及評鑑監督的角色互動,進而分析失智老人於日間照顧的照顧人力問題。主要針對人力與服務輸送困境,最後,自長照十年至今邁向長照2.0的社區照顧,針對NPO與公部門共同福利服務輸送,所面臨的執行困境與建議改善方向。 本研究深入分析NPO於長期照顧政策與公部門長期合作,NPO作為社區服務的組織行動者,依循政策的脈絡下提供失智老人日間照顧服務,首先分析NPO與公部門的互動關係為何,其次透過與公部門「財務」與「監督」兩個層面,從兩個面向分析協力過程NPO與公部門的角色如何定位,透過公部門給予場地設施及經費補助,對NPO進行評鑑監督管制,這樣合作夥伴關係是否影響服務推行,進而了解給予財務及評鑑的監督方式是否合理並且有效率促進政策施行,兩項指標影響服務輸送並試著了解失智老人於日間照顧中心NPO所遇到的問題與挑戰,這些難題能否透過NPO內部解決,抑或需要重新調整公私協力角色分配進而提高效率,NPO作為組織行動者,能做好在地服務者的角色,然而更多不同層面上(如失智教育宣導)的協助,更有賴政府推行強化支持服務再造的可能,政策推動不僅止於公私協力合作,必須全民監督共同推動,有效減輕照顧負擔,為家庭照顧者推行盡善完整便民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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