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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會計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

淡江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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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台灣中小企業大多都是以稅務為導向,使得稅務領導財務會計之現象存在,中小企業會計處理受到稅法規定之影響,也使得中小企業財務報表稅務化,企業經營實況嚴重受到扭曲,破壞企業財務報表之可信度。因此產生探討中小企業如何對課稅所得進行管理的研究,藉此探討中小企業會使用何種方式來進行盈餘管理,並且利用哪些工具調整其課稅所得,進而達成中小企業所期望之結果。 調查分析結果主要發現:(一)企業稅負考量、各年度間所得平穩之考量以及擔心課稅所得過高或過低引起稅捐機關之注意時,是誘使中小企業對課稅所得進行管理的三個主要動機。(二)企業考量股東之個人稅務規劃、缺乏專業人士之輔導以及會計專業知識不足時,為中小企業認為課稅所得管理的限制最重要三項。(三)在課稅所得管理之方法使用上,中小企業會運用費用認列與否以及應計基礎下收入時點的操作,達成其課稅所得管理的目的。(四)當企業獲利狀況與繳稅情形較高時,使用課稅所得管理之方法反而較少。(五)企業採用較多的課稅所得管理方法尤其是對收入操弄,其會計人員工作滿意度就會較低。 當中小企業在採行課稅所得管理時,應瞭解採行企業課稅所得管理之方法,以免誤觸法律遭受處罰而得不償失。且中小企業在公司治理上應該避免股東對公司之影響力過大,而使股東任意妄為。對其員工應該落實更多的教育訓練,除了可讓員工增進其專業知識外,又可提升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而政府輔導機關應加強查核公司之交易對象是否為本身在境外成立之公司,以免造成公司與個人之盈餘都放置於國外,使國庫稅收減少,加速貧富之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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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承諾影響著員工的行為與態度,而企業之營運績效主要關鍵決定在於員工,員工的貢獻度影響企業經營績效,組織再透過獎酬程序評估員工績效,組織承諾、人力資本、獎酬制度這三者與企業績效具有密切相關;企業如何激勵員工投入工作,除了以提供獎酬方式滿足員工需求外,企業更應了解如何給予員工高度的組織承諾同時善加利用獎酬結構的改變,促使員工的表現能如企業所預期,同時亦能可以留住企業人才及達成企業績效。 本研究將過去大部份學者僅侷限於單一國家內,企業績效與員工之間關係的研究,延伸至對於派駐到海外員工之駐外績效對於組織承諾、人力資本、獎酬制度之間的關連性研究來進行探討。問卷調查以跨國企業在海外地區之駐外人員為母群體,採立意抽樣,總計抽取150位受試樣本,回收有效樣本107份,回收率為71.33%;結果發現整體構面的多元迴歸結果顯示:整體駐外績效受整體人力資本的影響最大。分構面的多元迴歸結果顯示:駐外績效受派外個人特質、努力承諾、管理營運能力、人員任用、價值承諾的顯著影響;任務績效受到派外個人特質、管理營運能力、努力承諾的顯著影響;脈絡績效受到派外個人特質、努力承諾、溝通協調能力的影響。 研究結果可提供管理當局之參考有以下幾點:任務績效、脈絡績效同受個人特質、努力承諾影響,公司管理上應特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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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多家公營事業在民營化以來,相關之負面消息時有所聞,從早期的中工、中石化,到台肥與台開等事件,造成社會大眾對已民營化事業之公司治理與風險管控產生疑慮,本研究以2002年至2006年之民營化上市公司為樣本,嘗試了解渠等事業之公司治理與風險間關聯性,並進而探討其對績效之影響。實證結果顯示:1.我國民營化公司之公司治理與風險是呈不顯著的正向關係。此乃民營化公司在追求報酬時,往往忽略了自身所存在的風險。2.我國民營化公司之公司治理與績效呈正向關係,而公司治理越好的民營化公司,其EPS的獲利能力會比EBIT或ROE更具顯著性。3.我國民營化公司無法掌握高風險所帶來的機會,其風險與績效呈負向關係,故對風險之管理尚須加強。4.我國民營化公司對機會無法有效掌握,侵蝕了公司治理對績效的正向效果。在同時考量公司治理、風險及兩者交互作用之研究結果顯示:公司治理與公司績效呈正相關,而與風險呈負相關,並與兩變數之交互作用呈負相關。代表公司治理越好的公司,該公司之績效也會越好,公司與投資者所遭遇的風險程度也會相對較低,然而卻無法達到「高風險高報酬」之績效。民營化公司宜在追求公司績效的同時,應該繼續增強公司治理強度,尤其要掌握風險所帶來的機會,以符合高風險高報酬的投資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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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我國面臨人口結構變化和少子化的趨勢,直接衝擊就學人口,導致高等教育招生不足之困境。收支估測是籌編校務基金預算過程的起步,本研究採個案研究,應用作業基礎成本制度的動因概念,以個案大學的歷史資料,找出影響校務基金分項與總額收支的動因,分別建構估測模式,檢測模式的準確度,據以預測未來三年之收入與支出,分析其短絀,並提出解決方法,同時測試模式運用於其它國立綜合大學的可行性。本研究的分項與總額收入與支出模式均有良好的預測能力,也發現學生人數是各項收支的最主要動因。本研究預測個案大學未來三年收支狀況,發現短差逐年擴大,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本研究之模式可適用於其它教學型學校的收支估測。總額收支估測模式適於高階決策者使用,分項收支估測模式適於作業階層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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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之聯合行為,乃是一種典型之限制競爭方式,先進工業國家常見事業以聯合行為直接阻礙市場之公平競爭,間接損及消費者權益。公平交易法施行以來,在執法上雖有相當成效,但聯合行為違法案件依然存在,甚至類似案件一再發生,此是否因其不當利益甚大,而罰則不足以嚇阻所致,故本研究採「比較個案研究法」,自88至96年間聯合行為處分案中,選取具代表性之同業公會、氣體燃料供應業、及預拌混擬土業三大類型產業,且以受罰金額較大者五件個案為研究分析對象。首先,探究個案事業聯合行為形成之主因及目的,並指出其違法類型,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會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作成處分之所考量因素,進而對處分類似或相關案件,甚至與行政法院訴訟作成之不同考量,併作比較分析,藉以檢視公平會執法效果。此外,從會計觀點試擬將公平會裁處罰鍰所考量之若干項目予以量化,以及參酌先進國家體例對罰鍰裁處之依據與標準,提出建議供參。 經本研究結果可歸納出下列主要發現:(一)首先,事業聯合行為發生之主因,包括:(1)產品同質性高;(2)產品多為民生必需品;(3)廠商家數少或同業公會介入;以及(4)除油品供應商係寡占市場業者外,餘多經由聯合行為提高其市場集中度。其中,第(2)項產品多為「民生必需品」,致使消費者處於劣勢無法抵制聯合行為之價格調整,僅能作為價格調整後之接受者,乃本研究之主要發現。(二)聯合行為之其主要目的,則在:(1)確保現有廠商之既有利益,阻隔新競爭者加入;(2)維持現有參與聯合廠商之市占率;(3)藉價格調漲,掠取不當利益。(三)而本研究聯合行為違法類型以「價格之聯合」居多,事業聯合行為的發生,主要是在獲取不當之利益,藉由價格之調整及與同業間的協議而達成此一目的。 再就所選取之桶裝瓦斯分裝廠二個聯合行為違法案例中,經比較研究發現「裁處罰鍰額度參考表」可作為評斷違法行為量化之準據,且較具客觀性。而公平會於95年12月15日廢止該參考表,恐對其後違法案件之裁處,徒增更多爭議與不確定性,實值商榷。又從行政法院對公平會裁處之評斷,在違法行為認定上予以肯定,僅對罰鍰裁處之多寡有不同看法,由此可知,該參考表具評核價值,而應對參考表作進一步強化其供作裁處罰鍰之客觀性,並發揮其實質功效。 又因公平法對首次違法處罰之金額為上限2,500萬元,再次違法之處罰上限為5,000萬元之規定,但似無法達成預期之遏阻效果,而一再違法,尤其對惡質卡特爾,應加重罰則,並作出更有效的裁量對策,以減少違法聯合行為的再次發生,如美國與德國以違法聯合行為所造成損害或獲得利益之3倍為上限,因與違法利益有直接關聯性,而預期可產生較大之遏阻效果。另從會計觀點剖析公平會所訂參考表所列之考量項目,其中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交易秩序持續期間與事業之市場地位三項為予以可量化,較不具爭議性,列為核計不當利益之主要衡量因素,而其他項目則作為增減或加倍處罰之參考指標;如為便利行政裁量,可仿效歐盟規定,除參考表內各考量因素外,另以參與聯合行為違法業者之營業額百分比作為上限,以避免過度處罰而影響業者之經營發展。 至於公平會與行政法院對罰鍰裁處之不同見解,此有賴公平會主動、積極與司法機關協商,充分表明裁罰依據之考量內涵與衡量標準,除因特殊情況差異甚大,可參採司法機關裁決之建議而增減罰鍰外,宜請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制訂與執行處罰之行政裁量權。 最後,本研究中所剖析之處分案例,多為民生必需品,受國內外主客觀因素影響,如何遏阻一再發生違法情事,除裁處罰鍰予以加重外,政府尚須在產業政策面,針對該產業特性與供需關聯作出不同考量,並提出調節物質供需之等因應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