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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班學位論文

淡江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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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在歐盟持續東擴的背景之下,「勞工流動」近年來已成為歐盟當局逐漸重視的議題,執委會並將2006年定為勞工流動年(European year of workers’ mobility)以期喚起歐洲公民行使人員自由移動權利的意識。自《羅馬條約》及《單一歐洲法》生效後,內部市場的法律架構已組建完成,會員國間的商品貿易因關稅障礙的移除而愈益頻繁,資本流通在歐元實施之後業已獲得大幅度的改善,但人員自由移動的部分至今仍維持在相當低的水準。理論上,人員自由移動的權利在獲得條約保障之後,歐洲的勞工應能自由地在會員國間進行移動及工作,但實際上只有少部分的勞工願意跨越國境至其他會員國內工作。 隨著歐洲人口、社會及經濟結構的快速變遷,部分西歐國家的勞動市場普遍面臨人口老化及出生率下降而出現勞工短缺的情況;在此同時,擁有年輕且充沛勞動力的中東歐國家卻正面臨高失業率問題。因此,若能善用歐盟內部的人力資源,藉由勞工跨區域、國家、產業及職業的移動協調東、西歐國家的勞動力配置,將能紓解歐洲因勞工短缺、高失業所造成經濟遲緩的壓力,更能增進歐洲公民的福祉。 本論文主要可分為三個部分:第二、三章敍述「勞工流動」的相關理論與其科際整合之性質,其中將以Heckscher-Ohiln的要素平價定理來說明「勞工流動」與「經濟整合」的關連,並以勞工流動之相關理論說明下勞工流動的實際情形及未來的挑戰;第四章為「經濟分析」,以德國與波蘭為例進行實證研究,並分析探討勞工流動對經濟整合的影響及變數間的相互關連;第五章則為「非經濟分析」,藉由則以先前的實證結果對勞工流動的相關政策進行評估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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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基於地緣政治及歷史因素之考量,對外經貿關係的發展基本上呈現出層級性的特色,拉丁美洲各國一直以來對於歐盟而言並非主要積極發展的對象。然而在1990年代之後,隨著全球層次、區域層次、國家層次等條件的轉變,同時也出於全球佈局的考量,於是開始加強對拉丁美洲的政經交流。對歐盟而言,地大物博人口眾多的拉丁美洲不僅具有高度的經貿利益,也是其在全球均衡佈局爭取友誼以提升歐洲影響力的成長夥伴。其中,墨西哥是拉丁美洲次於巴西的第二大國,位處於連接北美與拉美的重要樞紐地位,目前更是世界經濟中唯一一個與三大經濟集團建立聯繫的國家,歐盟加緊對墨西哥的投資與貿易,主要目的也在於使自己在與美國的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 因而歐盟與墨西哥開始自由貿易協議的談判,並於2000年簽署了歐墨自由協定(EU-Mexico Free Trade Agreement),這是歐盟與拉美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FTA),而其也被視為是90年代以來歐盟與拉美經貿關係發展的重要里程碑,這不僅為歐洲產品進入北美市場打開了重要的通道,而且也為歐盟與拉美國家的未來發展開創了先例。因此加強與墨西哥在投資與貿易關係的聯繫及進展,可以說是歐盟革新對拉美政策的戰略之一,而且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本論文主要以依賴理論作為分析途徑,來檢視歐盟對墨西哥發展貿易與投資行為時對墨西哥可能造成的影響與衝擊,以及是否產生依賴關係的存在。結果顯示歐盟對墨西哥不管在政治上或是經濟上,雖具有正面的促進作用,但也相對產生負面的不良影響,而這是由於雙方長久以來的結構性障礙以及不平等發展所造成的,使墨西哥落入依賴的情境之中。然而藉由與歐盟的發展,確實也有助於墨西哥平衡對美國的過度依賴,而且並未真正造成墨西哥發展遲滯,也有帶動墨西哥發展的可能性,更傾向於依賴發展論者所言的「結合依賴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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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的環境保護與政策執行面在世界各國中是具有領先地位,然而,環保非政府組織在德國環境運動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地位為何?是否對德國環保決策產生影響力?因此,本文將以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Bund für Umwelt und Naturschutz Deutschland)探討其對德國環保決策的行動及角色,並以梅諾教授的『國際壓力團體理論』(international pressure group theory)進行分析。 首先了解德國施若德政府的環保決策機制及政策,進而了解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在施若德政府時期扮演的角色為何。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成立於1975年,也是國際地球之友在德國的分會,透過干預力及行動方法試圖影響德國政府、歐盟及國際層次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決策及作為,並從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在農業政策、氣候變遷政策、化學政策及交通政策的行動,做為本文的案例分析,了解與德國政府、歐盟等之間的互動。此外,從理論及實務方面評估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對德國環保決策的影響力,並展望未來。 根據上述的分析探討可以得知,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不是一個激進團體,是一個直接民主,且屬於比較大眾、溫和之環保非政府組織,此外,也具有壓力團體之角色,並可影響政治菁英且改變政府的環保政策,其行動也跨足至歐盟及國際層次。德國環境與自然保護聯盟的成功,代表德國環境運動蓬勃發展,並且是歐洲環境運動中規模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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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結束佛朗哥的獨裁以及民主化成功後,即邁向國際多邊主義與迎向全球化。鑑此,西班牙在因應國際化潮流下,即開啓了地中海的政策的發展。西班牙地中海政策主要藉由發展與歐洲聯盟的外部關係,達到強化國家利益的目標。在國際上,導向著重於解決國際衝突與參與援助計劃,並藉由經常性的國際活動與集會,提昇西班牙在地中海地區的重要性。   本文係以新現實主義理論為研究架構,做為本論文大綱的核心論述,透過新現實主義著重的國家利益、國際合作、合作規範為三大基礎,以三大方向來研究西班牙地中海外交政策的內容,基此了解西班牙在國際上利用地中海政策,達到提昇國家地位與利益的模式。   本研究發現,西班牙國家利益的建構,主要利用參與國際與區域組織:歐洲聯盟、北大西洋公約組織以及聯合國之行動,並透過延伸的國際合作行動:「巴塞隆那進程」、「地中海安全暨合作會議」、「5+5部長對話」、「文明聯盟」與「歐盟地中海睦鄰政」策等,將西班牙逐漸導向國際舞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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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反恐合作在20世紀未即有許多的共識與成就,隨著九一一事件的發生,加速了許多國際組織與國家針對反恐領域強化其相關措施及打擊恐怖份子。法國長期飽受恐怖主義的威脅與攻擊,但恐怖攻擊事件與死亡人數則成反比,與其反恐政策以及中東政策有密切的關係。 九一一事件後法國在反恐方面的作為,在國內方面主要有,制定相關反恐法、更新海盜警戒計劃,國際層面則加強參與聯合國、歐盟及G8等國際組織的反恐行動。儘管法國在多邊合作上充份利用國際制度來與各會員國協商,符合新自由制度主義之絕對利益的理念,但在協商與執行過程,法國係依政策及利益考量來推動,也看出法國在國際反恐合作方面,現實主義的色彩甚為濃厚。 本研究係偏向以政策面為主,檢視法國反恐政策的制定背景、內涵及執行狀況,再根據上述內容進行分析,探討法國反恐政策偏向現實主義的原因,最後則展望法國反恐政策可能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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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產業是一個變化快速的產業,明基電通在面臨變化快速的經營環境下,選擇於2005年10月1號併購德國Siemens手機部門,藉由強力經營手機品牌市場然而卻在一年之間宣佈棄守德國子公司(BenQ Mobile)。這個超過台幣三百億元的損失與商譽的受損,能給明基與後續有心投入品牌的廠商什麼啟示? 本研究以個案研究方式,對公司在歐洲市場的經營表現進行多面向的觀察與分析,並透過焦點訪談來增強論文結論的信度與效度。除實際參與2006年3月於德國舉行的Cebit電子展現場觀察BenQ-Siemens與其他同業的整體規劃表現外,並於期間實際走訪德國當地的主要銷售賣場,實際觀察該公司產品銷售表現與通路經營情況,當中並就教於會場工讀、賣場的銷售人員以及透過紀錄BenQ手機消費/使用者在網路論壇的評價與使用心得,最後則與公司相關人員做訪談與意見交換。 本研究針對個案公司形成的市場現狀與問題,觀察並分析其在歐洲市場行銷的策略選擇,藉以讓欲討論開拓海外市場之廠商有所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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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保護常被視為對立之兩者。後者的各種排他性全力被解釋成對競爭的限制。但是此種對立說忽略了兩者共同的目的與互補特質,因此自上一世紀70年代開始被先進國家所揚棄。取而代之的見解是,二者個以其方式與功能形成並維護競爭:智慧財產權是構成競爭得以開展之私有產權的一種,競爭法則是規範此種財產投入於競爭後的事項,兩者共同協助競爭發揮其經濟功能(例如促進社會進步)以及社會功能(例如節制私人力量)。儘管在目標上有所重疊,但是不表示二者之間沒有存在著某種緊張關係,畢竟競爭法在維持市場開放,避免被獨立或壟斷,而智慧財產權法卻是以授予獨占性質排他權利的方式,激勵人們從事發明或創作。尤其是在知識經濟時代,智慧財產權經常被事業當成競爭的策略手段,因而導致兩者的適用界線更加難以釐清。 本論文架構依歐體條約第82條為核心,探討兩者之互動,並分為下列六部分: 第一章 序論 第二章 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之學理分析 第三章 智慧財產權與市場優勢地位之認定 第四章 競爭政策與智慧財產權之濫用(一):智慧財產權與拒絕授權 第五章 競爭政策和智財權之濫用(二):搭售、過高訂價、差別取價和掠奪性訂價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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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文化外交政策為其外交政策三大支柱之一,歷來在協助達成外交政策目標— 維持和平、預防衝突、提高對人權的重視及宣揚合作與夥伴關係之原則下,專職於維護德國與外之文化友好合作關係。透過此一政策精神之向下紮根以及其經濟面向之強健表現,深化與廣化德國在國際舞台之政治實力。為使此正面關係得以持續發展、發揮其影響力,並在世界上打響德國為一「文化之邦」的名號,德國政府從而長期致力與投資,視其為一種和平保證與信任建設。 本文係以美國學者Joseph Nye所提出的「柔性權力」(soft power)觀點出發,說明其內涵與重要性,再進一步地論證其與公共外交及文化外交的關聯性;另外綜觀當今國際社會對文化外交的重視程度及其他國家的施政策略,再針對德國政府自二次世界大戰後,文化外交政策的精神內涵、落實機制與執行面向作一介紹。 本研究發現,隨著國際關係的演進,過時的外交模式不斷地遭受摒棄與改善,與時並進的外交策略便不斷地推陳出新。因應全球化的深化與廣化以及資訊時代的衝擊,柔性權力的擷取與文化外交的模式儼然已成為一國增進國家利益與國家權力的重要外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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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法院的訴訟類型,對歐盟人民最重要者,為歐洲共同體條約第230條撤銷之訴。原因在於共同體機關的行為,不法侵害歐盟人民權利時,透過撤銷之訴,歐洲法院得審查該係爭規範的合法性。但以現行條約的規定,歐盟人民不易的進入歐洲法院進行訴訟,挑戰違法的共同體機關之規範。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歐洲法院嚴格解釋原告適格性。 在2002年的UPA案中,負責該案的輔佐法官Jacobs在其意見書中,針對歐盟人民不易提起撤銷之訴的原因,提出建言。並進而啟發了Jégo-Quéré案的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必須放寬原告適格性的解釋,以保障歐盟人民之權利。雖然最後於歐洲法院的審理中,皆不被採納,但其所指出的問題,即嚴格的限縮解釋當事人適格性,是造成無法保障歐盟人民的訴訟權原因,此一觀點,受到當時正在召開的歐洲制憲大會(European Convention)之重視。討論歐盟人民進入歐洲法院之權利以及司法保障等,最後並反應在歐洲憲法條約(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第III-365條上。 本文以UPA案與Jégo-Quéré案作為研究歐洲法院撤銷之訴的中心案例,藉以釐清歐盟人民在提起撤銷之訴時的困境,以及實際遭遇的難題。本文發現,儘管撤銷之訴的相關規定已經修正以因應實際遭遇的難題,但歐洲憲法條約尚未生效,且其之後的法律工具與現行制度略有不同,因此仍存在許多未知的考驗。 本論文分為以下各章: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論文之研究動機與目的,以及研究方法等,並說明本文之架構。 第二章則在回顧歐洲法院對於歐盟人民提出撤銷之訴,原告適格性之見解,試圖歸納出,歐洲法院對於係爭規範與當事人是否具有「直接且個別相關」的判定標準。 第三章在討論UPA案與Jégo-Quéré案的突破性見解,挑戰歐洲法院傳統以來對於原告適格之嚴格解釋。 第四章,本章從歐洲制憲大會的文獻中,分析制憲工作小組如何制訂修法方向,以保障歐盟人民的司法救濟權利,實際上是在解決司法保障與歐盟人民提起撤銷之訴的難題。 第五章總結本文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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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歐會議始於1996年的曼谷高峰會,而歐盟與東協的合作最早始於1970年,當時雙方的合作僅在貿易層次。當新加坡總理倡導亞歐會議的召開,由東協領先領導的亞歐會議由於中國的崛起、南韓的經濟起飛、日本在整個亞洲區域的技術領先,東南亞國協與整個東北亞地區也有密不可分的關係,尤其受到中國崛起的影響,亞歐會議中東協與歐盟的合作關係也受到歐盟-東北亞等國家的雙邊合作機制的牽制。 本論文以新自由制度主義的觀點切入分析亞歐會議中歐盟與東協的合作與行動,新自由制度主義主張國家間須透過不斷的溝通以增加資訊相互流通,進而對彼此的須求與想法更加了解,製定更適當政策與決策。 亞歐會議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近來正倡議是否須將非正式的會談提升至制度化的層級,雙方的合作於未來十年有可能突破停留在會談的現況,制度化的呼聲主要是由於目前亞歐會議的運作模式採層層推進的會談模式,耗費成本大並且討論主題重覆率高,若將以制度化則可節省不必要的成本損失並且會議所達成的議題將更具約束力。 歐盟與東協在亞歐會議架構下的合作與行動之過程中,由於社會結構的差異以及文化的距離造成雙方政治體制的不同,因此在各個議題都造成了雙方對彼此認知的差距,例如:人權問題,民主發展問題等等。亞歐會議的議題不僅於經貿議題,更廣於政治與社會發展及文化,因此歐盟與東協的互動關係也由最原始的經貿關係提升至政治層面的溝通與了解;更由於美國在亞太地區的主導因素,東協極欲與歐盟合作,擺脫美國的主導進而獨立運作東協事務;歐盟也欲以此合作來彌補長期失聯的亞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