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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班學位論文

淡江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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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社會協定與協約已構成西班牙後佛朗哥時期民主決策過程中的一部分。其中工會依據所得政策節制勞工的薪資要求,有效控制通貨膨脹、提高公司獲利,並且成功創造就業機會。因此,社會協約向來受到社會民主黨政府的愛戴,以及工會及雇主的支持。不過西班牙的協約進程卻在「西班牙社會主義勞工黨」(Partido Socialista Obrero Español, PSOE)執政期間終止,政府甚至決定以緊縮經濟政策取代所得政策來節制勞工薪資。1988年12月,西班牙國內兩大工會聯合號召第二共和(1931-1936)以來規模最大的全國總罷工,此次罷工不但象徵著社會主義工會與政黨的關係決裂,亦代表往後的協約進程將更加艱難。 本文將研究重點放在工會、雇主與政府三方之間的策略互動關係對協約進程的影響,特別是工會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儘管全球化與新生產系統會威脅到社會協約的基礎,不過國內社會行為者之間的協約意願才是真正決定是否繼續集體協議的重要因素。 本文發現,西班牙協約的終止除了本身制度不夠完整外,與社工黨政府的集權程度也有重大的關聯。即使社會行為者已協議出一個確切的協定,卻欠缺立法制度的基礎,因此延襲自舊時的協約機制發揮的再完美,都無法算是能長期作為決策的工具,充其量不過仍是個暫時調解意見的途徑。雖然社工黨執政時期的社會協議仍保有國家組合主義的遺影,但是社會行為者的政治學習過程將讓西班牙協約進程不止於此。西班牙在1999年正式加入歐洲貨幣聯盟後,政府更是需要透過協約來節制勞工薪資,而工會與雇主團體亦需要藉此發展集體財,以提升國內公司的競爭力,同時保護勞工在勞動市場上的權益。由此可見,社會協約在西班牙面臨經濟挑戰時,意含著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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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國際法體系較之,歐洲聯盟創造一個與眾不同的法律體系,為了解兩者的差異性何在,本文敘述歐洲整合至今是如何透過基礎條約與一系列案例法的發展,建構一個類似國家憲法之獨一無二的國際法體系。此過程稱之為「憲法化」,分別從歐盟邁向憲法化之形式與建立歐洲憲法秩序之實質意涵來論述。從形式意義來看,歐盟透過歷次條約的修改,制定一套基本法律文件,規範內部基礎架構,成為各會員國皆必須遵守之根本大法。從實質意義來看,首先,歐洲法院建立一系列的案例法與經驗以確立歐盟法之基礎和一般法律原則,普遍、優越、適用於會員國,塑造歐盟法之地位如同一國之憲法;其次透過打造一套屬於自己的人權保障體系-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提升人權的實質保障,賦予歐盟法律體系之完整性,增添其憲法性之特徵;最後,藉由歐盟與會員國間之權限劃分的界定逐漸明朗化,促使歐盟的發展趨向聯邦體制的型態。據此瞭解,歐洲整合的趨向是自國際組織,邁入一介於邦聯與聯邦之間的獨特政體。 然歐盟在邁向此一憲法化過程雖屢經波折,但各會員國最終都能拋開彼此的歧見、妥協,努力解決問題以推動歐洲整合的進展,甚至孕育出極具重要性的憲政結晶-「歐洲憲法條約」。雖然歐洲憲法條約在批准過程遭受重大挫敗,各會員國仍力求突破僵局,最終以改革條約 (Reform Treaty) 取代之,持續歐洲整合的推動。此一相互協調、有效的促進區域內國家間之關係緊密與整體競爭力提高的合作進展模式,恰好可作為各區域組織發展的借鏡,進一步提昇國際間的相互合作與世界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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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與美國貿易關係有著深厚的政治、經濟、人文歷史背景,二戰後美國為復興歐洲經濟所發起馬歇爾計畫,更奠定雙方在經貿關係的緊密合作基礎。然而近年來雙方貿易糾紛逐年增多,歐盟經濟整合成功帶來經濟成長,在經濟上不再完全依賴美國,甚至搖身一變成為全球第一大經濟體,經濟全球化促使歐美在貿易方面之爭端日漸激烈。以往傳統農產業之紛爭占大宗而隨著資訊產業益發蓬勃,涉及歐美重要經貿利益,歐美雙方對市場政策的差異,也使經貿紛爭又擴及資訊產業。本文以新型態之商業爭端為例,分別敍述2004年微軟違反歐洲共同體競爭法一案的爭端,以及跨界資料傳遞爭端,分析爭端背後的政策和歷史經驗與價值觀之差異,並為未來歐盟與美國之商業爭端謀求解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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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五十餘載的發展,歐盟不僅逐漸成為一全球行為者,其在國際官方發展援助的支出也越來越展露其重要性。對外援助一般被視為是西方國家慈善的作為,然而我們亦不可忽略其背後的政治意涵,例如冷戰時期西方國家利用援助來制約共產主義的擴張,對外援助也被當做國家的國際政治工具來使用。在過去的援助政策中,歐盟特別獨厚於非加太地區,但在現今冷戰結束與全球化的影響下,我們欲了解這樣的情況是否持續,以及援助背後的動機與目的。本文將藉學者John White的援助國導向理論,做為了解歐盟對外援助本質的研究方法,對於歐盟行使援助的政治和經濟目的進行探討;並佐以現實主義來解釋其行為。 本文的研究內容包含對歐盟援助政策和實際援助內容的說明。就歐盟對外援助政策的內容、制定方式、影響的內、外因素及發展來探究歐盟援助的本質。並從現有的援助機制、策略及現況,以及歐盟對於馬拉威的援助行動為個案,來了解其行使狀況和過程中的問題。最後再就影響歐盟援助的因素和執行成效進行說明,並對歐盟的援助行為進行評估。 研究發現,歐盟對於馬拉威的援助行動不算成功,因為援助的過程中有太多因素須列入考量。除援助政策和計畫的設計外,受援者與執行單位的能力亦是影響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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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之一般法律原則之中,比例原則之適用範圍廣泛,也時常被歐洲法院適用來解釋歐洲共同體(以下簡稱為歐體)內措施及行為之合法性。比例原則強調的是手段與欲達成目標之間的合適性、必要性及比例性,而達成目標之手段也必須是限制最少或最不造成損害的方式。於馬斯垂克條約生效後,比例原則與輔助原則同時被正式納入條約條文之中,成為了歐盟法之基本法律原則並具有如同憲法性的規範,可審查歐體及會員國措施之合法性。 比例原則為歐盟法重要基本原則,其法源可分為來自會員國共同一般法律原則之不成文法源及歐盟條約之成文法源,比例原則本為大陸法系之一般法律原則,於德國及法國已行之有年來保障個人之權利,之後歐洲法院於陸續案例中引用比例原則做為判決之依歸,漸漸地比例原則因其重要性而明文規定於歐體條約第5條,也因條約之明文規定被賦予了與歐洲共同體條約相同的位階,任何歐盟內的措施及立法皆不可違反比例原則。 與輔助原則之功能相同,比例原則也可限制歐體的權限以避免歐體之權限擴張而過度干涉會員國。歐體條約對於輔助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設計即是作為共同體專屬權限以外領域執行權的判定依據,使歐體之資源可達到最適當的資源配置。另外,歐盟法比例原則之概念源自德國法,與德國法之比例原則相同可用來審查過度干涉私人權益及私人自由的歐體或會員國國內法規以保障私人權益,此點也是適用比例原則最終也是最重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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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自由,是公民行使其他權利自由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也是民主政治的構成要素和基礎,因此在《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九條和《歐洲人權公約》(The European Convemtion of Human Rights)第十條都明文規定了對於表達自由的保障。就當今世界大勢而言,談人權而不關注其實施,那真是一種奢侈。歐洲人常常以其在人權領域富有特色和成效的監督和實施機制而自豪,而這種人權實施機制是與設立在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的實踐分不開的。本論文將就《歐洲人權公約》第十條關於表達自由的規定,以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法為線索做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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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傳播媒體的一直是歐洲各個國家所關心的核心議題。歐盟各個會員國近年來越來越擔心,因媒體的壯大,進而導致社會上的資訊接收不平衡狀態。而媒體與國家之間緊密的互動關係,就如同政治與文化的共同體。隨著媒體勢力在公共領域的擴大,政府的政策在執行範圍有限之下,現代各國政府將重新定義媒體在社會中的角色。 法國自80年代以前公共傳播體系是由國家政府所壟斷,然而在密特朗(Francois Mitterrand)總統執政之後,積極地推動媒體民營化,並於1982年成立最高視廳傳播委員會(CSA, Le Conseil superieur de l’audiovisuel),委員會成立的宗旨是為促進法國廣電媒體的開放與自由。有鑒於法國政府在塑造國家認同和國家文化方面不遺餘力,其實行多年且完善的文化政策更是世界各國所學習、取鏡之對象。 本研究首先探討歐盟傳播政策對於會員國之衝擊。其次,自80年代以來,法國政府受到國際環境與新科技發展之衝擊,整個廣播電視體系經歷了民營化過程。本研究觀察此一政策轉向對於法國媒體產業環境所造成的變遷,檢視廣電政策制度之背景、內涵和執行現況,並探討廣電政策對於媒體產業的影響。第三,法國的公共廣播電視體系,乃是由公營化轉變成現今的公共電視集團。本研究欲以過去的歷史背景為基礎,重新檢視現今公共廣播電視體系在法國社會裡所扮演之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