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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會計學系學位論文

中原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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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間一家銅箔基板廠基層員工為研究對象,探討團隊誘因計劃及團隊成員特性對員工個人績效的影響。實證結果顯示,團隊合作成員平均任職年資及教育程度異質性較高,員工績效較佳。此外,團隊合作成員平均教育程度及年資異質性較高,員工績效較差。最後,團隊誘因計劃衡量由財務績效指標修改為財務及非財務績效指標後,員工績效並無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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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目前台灣正面臨著全球地緣競爭金融海嘯危機當中,使台灣企業被迫必頇從原本 的傳統產業逐漸尋求轉向機會,然而又再度面臨企業的不斷外移與出走向外投資的實際問題,因此近年來台灣文化藝術團體與文創產業已進入一個全新的階段,在經濟與尌業上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並要為社會經濟担負開創新局的重任,建立寛廣且俱高度的世界觀,讓更多民眾、企業團體具有自由參與創作的環境,使台灣文化藝術團體更俱深度價值與生命力。也是台灣視文化藝術團體與文化創意產業是繼金融海嘯後的經濟動力與主要發展方向,政府是主要刺激文化藝術消費者成形的推力,促成台灣文化藝術創意的源頭,期能達到文化立國文化興國的願景。 全球經濟現今正面臨激烈競爭,國家經濟影響力更受到矚目,未來國家必頇更積極 朝向多樣性的文化藝術特色與文化創意產業方向經營,使之充分顯現文化藝術的創造力與價值觀的生活文化特色。 現今世界各國也積極推動文化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也是台灣文化藝術與 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極為關鍵的時刻,它有可能讓我們國家穫得產業轉型與升級的機 會,亦可能使我國再開啟一個新時代而且無污染產業的機會,為扶助與輔導文化藝術團體之發展,政府多以系列租稅優惠政策推行之。 本研究先從探討文化藝術團體租稅優惠的現況、定義、特性、分類、開始切入主 題,探討文化藝術團體課稅之基本原則與租稅優惠,主要是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則來論述,文化藝術團體只要符合敎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者,尌可以享有免納所得稅之優惠,除了所得稅之外,目前我國文化藝術團體可享有租稅優惠的稅目還包括:關稅、遺產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土地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印花稅、娛樂稅、契稅、使用牌照稅…等。政府希望能透過租稅稅優惠措施來鼓勵機關團體、個人與企業能夠多參與與支持文化藝術活動,為社會創造更多社會福利加强國家文化藝術水準,更必頇要有防杒假借文化藝術團體之名變相為其達規避稅捐之目的,應確實建立更完備的勾稽機制與掌握不法之方法,才能達到租稅優惠措施公帄性與立法目的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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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探討公司之盈餘管理行為是否對信用評等造成影響。由於管理當局與外部投資者間存在資訊不對稱,因而使管理當局有誘因從事盈餘管理行為以窗飾會計數字,進而影響盈餘品質,然而,信用評等機構亦為財務資訊使用者之一方,在評定公司信用評等的過程需要大量仰賴會計資料,故本文欲探討信評機構是否能自會計資訊中汲取公司實質營運績效的寶貴訊息,並將其反映於應有的信評水準上。本研究以台灣2004年至2009年一般產業之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利用Modified Jones Model中裁決性應計數絕對值衡量盈餘管理程度,而以台灣經濟新報社(TEJ)的台灣企業信用風險指標(TCRI)為被解釋變數進行Ordered Probit迴歸分析。實證結果發現企業採用裁決性應計數的幅度愈大,會使得信用評等愈差,故顯示信用評等機構在評估企業信用風險的過程中,能偵測到企業操縱盈餘之意圖,而給予較差的信用評等。此外,本文更進一步把裁決性應計數分為正數與負數兩組,分別檢測其對TCRI的影響,實證結果發現企業採向上的盈餘管理對信用評等有負面影響,而向下的盈餘管理則對信用評等有正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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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是以1998年至2008年上市公司作為研究對象,探討企業信用風險評等是否會影響債務資金成本,以及企業信用風險評等對於預測企業未來違約是否具有增額資訊內涵。研究結果顯示企業信用風險評等與債務資金成本呈顯著正相關,意指當信用評等機構給予企業較差的信用評等時,其違約風險越高,以致於債權人要求較高的風險貼水,導致企業的債務資金成本越高。而企業信用風險評等與下期違約亦呈顯著正相關,意指當信用評等機構給予企業較差的信用評等時,其企業下一期違約之可能性越大,故企業信用風險評等對於預測企業未來違約具有增額資訊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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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探討董監事股權質押與公司信用評等影響的關連性,以驗證質押所引發的代理問題是否會對公司信用評等產生影響。研究結果發現,當公司董監事股權質押比率愈高,公司的信用評等結果也越不好。由於董監事持股質押加深控制股東與外部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其可能透過一系列複雜的盈餘管理模式去操作公司的經營績效,以防股價下跌被迫斷頭出清而損失財富,甚至可能進一步去掏空公司營運資金。當公司董事、監察人有這現象,的確會讓公司承受董監事個人財務操作風險,在信用評等上也就不會有較好之評等等級。本研究也亦把控制變數-股份盈餘偏離差比率以中位數分組和2007年強制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監年度前後分組,各別測試與信用評等的關係,其研究結果亦與預期一致,董監事股權質押比率愈高,公司的信用評等結果也越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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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屬於一種民間自由結合的商業組織,係由相同業務或利害關係一致的人提供經費,依據合作的原則操作其業務以謀求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之互益性社團法人。由於合作社之成立宗旨,係透過合作組織的力量為社員提供服務,解決社員生產運銷及生活消費上的諸多困難,所以合作事業,不僅可以協助弱勢族群改善其生活,還可以減輕政府的社會福利預算負擔,屬於一種積極性的社會福利事業。因而我國憲法第145條即明訂「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為基本國策。 為探討合作社組織之租稅優惠,本文首先論述研究背景、動機、目的及流程,以說明撰寫本論文之初衷及目的,以法規為研究基礎,就蒐集取得之各種相關資料,闡述合作社組織涵蓋之範圍,繼而探討其租稅優惠之適用性及各法令之爭議,最後,彙整本文之研究結論且提出建議,作為主管機關及稅務稽徵機關修訂法令之參考,並祈能利用本文之發想,供後續研究深入探討。 合作社組織依其成立之法規不同,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皆不盡相同,組織之類型及名稱更是包羅萬象,如此一來,資料在彙整及研究上更顯困難。本研究按合作社組織之中央主管機關配合其法規依據作為分類主軸,除能增進了解其執掌外,亦能洞悉各類合作社組織之型態,另採用經營類別作分類,更能綜觀其組織特性。 本研究進一步探討其租稅優惠及法令上之爭議,彙整本研究結論提出以下之建議,以能作為主管機關及稅務稽徵機關於法令修訂之參考,並祈能利用本文之發想,供後續研究深入探討。 (一)各類合作社組織於定義其屬性時,建議應多方考量實務運作及各法令之規定,以避免相關法規產生扞格。 (二)各稅對於免稅優惠條件不同,致使合作社組織因為法律型態上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免稅待遇,違反稅捐公平原則。建議將各稅之租稅優惠整合,儘可能拉平其規定上之落差,以利稅收之徵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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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的開放,金融業不斷地放寬條件,以及國外證券商雄厚的資金大軍壓境,使得國內綜合證券商不得不停下腳步思考該如何提升自身優勢,以因應自由化與國際化的潮流。面臨如此艱鉅的挑戰,國內綜合證券商是否能保有競爭力值得令人思考,因此本研究期許藉由檢視其相對經營績效,同時一併提出對綜合證券商經營之改進建議。本研究藉資料包絡分析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DEA)探討國內綜合證券商經營績效,期望能了解我國綜合證券商之績效表現,研究對象為上市、上櫃(含曾經上市、上櫃)及興櫃的綜合證券商。研究可得到以下幾點結論: 1. 十七家綜合證券商中,98及99年度分別有十三家及十二家券商相對之總效率為1,為相對高效率的綜合證券商,代表在此模式下多數綜合證券商的營運具有效率。 2. 經BCC模式求得的技術效率,98年度僅一家係相對無技術效率的綜合證券商,99年度則有三家綜合證券商為相對無技術效率的綜合證券商,上述相對無技術效率的綜合證券商組織內人員的流動性可能出現太過的現像,人員流動率偏高,該公司形同職業訓練所,便得付出各項有形、無形的成本,如何安撫穩定同仁工作情緒,穩定適度之人員流動率,反倒成為人事管理最重要的工作。 3. 規模效率代表綜合證券商之產出與投入的比例是否達到最大生產力,而十七家綜合證券商中,98年度有十三家綜合證券商為相對有規模效率之綜合證券商; 99年度有十二家綜合證券商為相對有規模效率之綜合證券商。 4. 十七家綜合證券商中,98及99年度有效率的綜合證券商,分別有十六家與十四家已位於效率前緣上,所以投入項之差額變數皆為 0。至於無效率作業期間方面,98及99年度分別有一家及三家綜合證券商,因其投入資源有過多的現象,需要將投入項目進行縮減或運用管理策略提升其產出,才能使其作業效率達到效率前緣。 5. 將樣本區分為金控券商與非金控券商,CCR 模式及BCC 模式所估算之台灣地區十七家綜合證券商之經營效率平均值結果發現,98及99年度,六家金控券商之總體平均效率值為高於其它十一家非金控券商之總體平均效率值,顯示出金控旗下之綜合證券商的總體效率值平均高於非金控綜合證券商之總體平均效率值。 本研究結果顯示:98及99年度台灣地區十七家綜合證券商中,大多數的綜合證券商皆屬高經營效率之綜合證券商。與林義和(2001)藉資料包絡分析法探討國內證券商經營效率之情形,研究結果發現不同。推測可能係因經歷經營環境改變和經營方式策略不同,一些體質不佳或經營不善的證券商不是被合併就是被消滅,加上全球化、大型化、自由化、多元化的風潮下使得台灣地區綜合證券商經營績效產生了差異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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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處民國99年8月公佈的貧富差距擴大到8.22倍,創下歷史新高,震撼整個社會,房價飆漲更成為民怨之首。為健全財稅制度及改善貧富差距擴大的問題,財政部研擬推動「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條例」(即奢侈稅),針對特定奢侈貨物及勞務於銷售時課徵,藉此讓富人消費時能多繳稅。該條例於2011年4月1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研究以事件研究法與多元迴歸模型探討「特種貨物稅及勞務稅條例」制定過程,對建材營造類產業股價報酬之影響。 實證結果發現,建材營建類股之企業,在奢侈稅制訂及審議的初期,相較於電子類股之企業,有顯著負向的累積異常報酬,即該類股之股價受奢侈稅制訂及審議的影響較大。奢侈稅的實施的確會影響投資人對建材營建類股投資的意願。至於法令制定過程的後期,由於條文內容幾乎未更動且確定應能強勢三讀通過,投資人不再有預期心理,皆無顯著的異常累積異常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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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社會福利團體按其設立組織型態,區分為社會福利社團法人、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及社會福利團體3種。其中社會福利社團法人、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為非營利組織,私人社會福利機構其定位為營利組織或非營利組織?是本論文探討主題。   社會福利團體之主管單位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則為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興。但截至目前,內政部訂定「老人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依據前述法令參考修訂。   本研究針對社會福利團體之地位與稅務問題,提出之結論說明如次: 一、社會福利團體具有非營利組織之非營利性、公益性、無分配盈餘、非政府組織且具自主性等4項特色,應歸屬為非營利組織。 二、各稅對於免稅優惠條件不同,致使社會福利團體因為法律型態上之不同而有不同的免稅待遇,違反稅捐公平原則。 三、除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及行政院頒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衡量社會福利團體是否符合免稅標準,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私人設立之療養院尚需依財政部92/03/20台財稅字第0920450889號函及財政部84/08/23台財稅第841643161號函之意旨,辨別其是否應併入設立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核課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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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信託觀念源自英、美法系國家,信託為一種財產管理制度,過去我國信託業務整體發展尚不及先進國家,但在主管機關、信託業者及專家學者之共同努力下,我國信託法、信託業法及相關許可及監督辦法陸續通過公布實施之後,信託之運用更為廣泛,信託制度運用得宜確實可達成委託人的信託目的、財產安排與分配及保障受益人。 信託在財產移轉及管理運用上,不僅運用靈活亦是一種受法律保障之財產管理制度,本研究主要論述範疇為就信託課稅制度與信託租稅優惠之比較與探討;並輔以實務案例之探討,進而了解信託行為租稅規劃與效益分析,信託包括私益信託與公益信託,私益信託租優惠因形式上移轉免徵稅捐如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土地稅法及營業稅等,公益信託租稅優惠如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法、土地稅法、房屋稅、契稅及娛樂稅等。 目前國內環保署許可通過自然谷環境教育基地,成為台灣第一個環境信託案例。自然谷信託受託人不是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者,無法享受公益信託租稅上的優惠,且主管保育機關農委會並未訂出保育信託法,自然谷公益信託面臨到主管機關無訂定相關法令可適用之問題礙於相關信託法規與稅法法令限制,使得環境信託面臨無法可以申請許可的困境,且公益信託委託人若涉及二個以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時,應如何申請?若公益項目涉及多重目的,受多重主管機關管轄,其管轄職權事互相競合或是無所適從,仍待主管機關積極主動訂定相關辦法。建議應積極調整相關稅法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動修法及增加誘因,促使國內能有實際操作的環境信託案例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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