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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會計學系學位論文

中原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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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我國上市公司為對象,首先考慮企業在不同生命週期對研發支出之影響。再者,探討正或負績效表現落差對研發支出之影響。最後,進一步分析,當企業處於成長、成熟或衰退期,面臨正或負績效表現落差時,是否影響企業研發支出之多寡。引用Anthony and Ramesh (1992)的方法,選擇銷貨成長率、股利支付率、資本支出率、成立年數以及綜合指標作為劃分企業生命週期之判斷因子,並根據Cyert and March (1992)企業行為理論的觀點,管理者會依據實際績效高於或低於預期水準,作為後續決策之考量。 實證結果發現在考慮不同生命週期下,成長期及成熟期的研發支出顯著大於衰退期;亦即,研發支出會隨著生命週期而有不同。此外,實證結果發現,企業面臨負績效表現落差時,會增加研發支出;然而,企業面臨正績效表現落差時,亦會增加研發支出。因此,負績效表現落差的確存在著問題導向搜尋行為,故會增加研發支出;但正績效表現落差與假說預期方向相反,亦即正績效落差可能存在著寬裕導向搜尋行為,故會增加研發支出。最後,進一步實證發現,當企業在成長期,面臨正績效表現落差時,決策者會增加研發支出,以及企業在成熟期,面臨負績效表現落差時,決策者會增加研發支出。因此,本研究結果提供管理者決策依據,企業可以考慮目前所處的生命週期階段,當面臨績效落差時該如何作研發支出決策,即處於成長期時,企業績效呈現正績效落差時,此時決策者增加研發支出是最適時機。同樣的,假若是處於成熟期時,企業績效呈現負績效落差時,此時決策者增加研發支出亦是最適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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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檢驗企業的股權性質在盈餘平穩化中所扮演的角色。本研究以中國上市公司為樣本,分析大股東與不同的股權性質的股東對盈餘平穩化的影響,特別是國營企業股東與民營企業股東的比較。在過去幾年中,中國政府在經濟上的所有權已趨於穩定,並在2003年設立了具監督能力的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國資委),以期能提升國營企業的監管能力。因此,本研究亦探討國資委與其他政府單位所控制的企業,對盈餘平穩化的影響程度。隨著2002年中國引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外資占中國市場的比例與日俱增,故本文也探討外資與公司降低盈餘波動的關聯性。 研究結果發現,大股東確實能遏止企業操縱盈餘的行為。相較於民營企業,國營企業更傾向平穩盈餘;而在國資委控制下的企業,亦較其他國營企業更不傾向平穩盈餘。在次大股東的屬性方面,則可以發現相同屬性之第一大股東與第二大股東的企業,較不會從事盈餘平穩化。此外,實證研究亦顯示外資機構投資者與盈餘平穩呈現顯著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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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非營利組織具有輔助政府社會政策的功能,允宜賦予非營利組織適當的租稅優惠。惟現行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所得稅賦規範甚為簡略,相對於營利組織甚至非營利組織相互之間,是否會有不公平待遇,因而導致社會有限資源錯誤配置的問題,格外值得關注。 本文藉由與美國非營利組織所得稅徵免規定、申報書格式內容之比較,探討我國現行制度之缺失,並提出以下建議: 一、我國對於非營利組織之租稅優惠應訂定更明確的規範(包括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及免稅範圍、營業行為課稅之認定)。 二、依據非營利組織從事公益活動程度來核定其免稅資格及免稅範圍。 三、針對政治遊說支出、擁有或控制營利事業、藉由私人基金會規避稅負手段訂定相關防弊措施。 四、將非營利組織是否辦理稅籍登記、結算申報及揭露相關資訊作為其是否免稅之條件。 五、修訂所得稅申報書格式內容,使其適用於所有非營利組織,並要求所有非營利組織應提供相關資訊(包括:非營利組織之使命與主要活動、捐贈人及捐款金額之明細資料、相關人員之報酬與交易、財務狀況、營運狀況、相關組織與交易、從事政治或遊說活動情形等),以利稽徵機關課稅資料之掌握,並收社會共同監督之效果。 六、現行所得稅申報書之設計存在與法令規定不符或有適用疑義部分,建議應予釐清及修正,以避免徵納間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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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係以祭祀祖先為目的而設立之獨立財產,但由於祭祖之觀念日趨淡薄且土地權屬認定不易,造成派下為奪祀產爭訟不斷,祭祀公業土地因為無法開發利用而荒蕪。為解決祭祀公業相關爭議,內政部因此制定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並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文蒐集租稅法規、司法機關解釋、判例、行政機關解釋函令,及專家學者之著述與意見,作為研究基礎,就蒐集取得之各種有關資料,闡述祭祀公業在租稅上享有何種優惠,另就2008年7月1日施行之「祭祀公業條例」後,祭祀公業被賦與特殊法人之地位,既為法人,在租稅優惠是否有所變動,為本論文探討主題。   本研究針對祭祀公業之地位與稅務問題,提出之結論說明如次: 一、祭祀公業具有非營利性、缺乏明確所有權利益關係之組織、非政府組織且具自主性等3項特色,再視其是否分配盈餘,來判定是否歸屬為非營利組織;大體而言祭祀公業屬於以社員為主體之互益性非營利組織。 二、祭祀公業在現行民法上無法人地位,故無當事人能力;祭祀公業法人為特殊法人地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具有當事人能力可降低現行租稅不公問題。 三、非法人團體祭祀公業土地之收益或財產處分收入宜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派下員係透過繼承或受贈而取得祭祀公業之既有權利時,宜依法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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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國商業會計法在2006年5月24日修訂,並於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故本文欲探討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員工分紅對於公司價值之影響。本文主要研究問題為:(1)在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發放員工分紅之激勵(稀釋)效果是否較費用化前明顯,及(2)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市場投資人對於員工分紅資訊是否可以理性預期,(3)公司成長性高低對於公司員工分紅制度與公司價值之關係是否有影響。本文研究期間為1996至2010年,以我國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實證結果顯示:(1)全部的樣本或高成長性樣本在費用化後發放員工現金紅利其激勵效果較費用化前明顯,(2)但低成長性的樣本在費用化後發放員工現金紅利及員工認股權,其稀釋效果比費用化前來的明顯,顯示投資人對於成長性不同的公司發放員工分紅有不同之評價。 本文進一步探討費用化後市場投資人對於員工分紅資訊是否有理性預期,實證結果顯示:(1)在全部的樣本中,市場投資人在員工分紅費用化後,對於員工現金紅利、股票紅利及董監事酬勞比費用化前較能理性預期,表示員工分紅費用化後,財務報表可真實的表達企業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以提高財務報表的資訊性,故投資者較能解讀員工分紅資訊,對於員工分紅資訊較費用化前有理性預期,(2)在高成長性的樣本,在費用化後,市場投資人對於員工現金紅利比費用化前過度反應,表示成長性較高的企業因較具有未來投資機會,投資者會給予較高的評價,故會高估員工分紅資訊,(3)在低成長性的樣本,在費用化後,市場投資人對於員工認股權比費用化前反應不足,表示低成長性企業未來投資機會較低,當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後,投資者會對於公司股價及獲利能力會產生下修的情形,並給予較低的評價,故會低估員工分紅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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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訊揭露的目的是確保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獲得攸關資訊,以做出適當的決策。強化公司資訊透明度,建立正確、即時且符合成本效益的資訊揭露管道,是政府推動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一環。而網際網路帶來的便利性與時效性,使得公司網站成為公司與投資人間即時傳遞訊息的溝通管道。 本研究旨在探討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偏離程度、家族企業與企業網站資訊揭露水準之關聯,以2010年上市(櫃)公司為研究樣本,進行迴歸分析。實證結果發現,控制權與現金流量權的偏離程度與企業網站資訊揭露水準呈負向顯著關係,顯示控制股東的偏離程度越大時,企業網站資訊揭露水準愈低。而家族企業對於企業網站資訊揭露政策之影響則未獲得實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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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係為資本市場健全發展之重要基石,亦為公司治理重要原則,各國主管機關無不致力於加強資訊透明度。網際網路的發展,為企業開闢即時性資訊揭露的管道,我國主管機關也積極推動企業設置自身網站,期透過網站公開揭露資訊以使公司與投資人間做最直接、即時的溝通。 本研究旨在探討董監事股權質押對企業網站資訊揭露的影響,並考量盈餘好消息及虧損壞消息是否對股權質押與企業網站資訊揭露政策之間的關聯有不同影響。以我國2010 年上市(櫃)公司為研究對象,進行迴歸實證分析。實證結果發現當公司有盈餘好消息時,董監事股權質押比率與企業網站資訊揭露呈現顯著正向關係;而當公司有虧損壞消息時,董監事股權質押比率則與企業網站資訊揭露呈現顯著負向關係。此結果隱含董監事股權質押對企業網站資訊揭露政策影響會因盈餘或虧損消息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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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研究主要係探討客戶支持度與調節聚焦傾向,在混合資訊下是否會造成審計人員的信念調整。本研究以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人員為樣本,並發放問卷,再依據問卷的結果加以分析。 本研究的實證結果如下: (1) 當審計人員接受到混合資訊時,審計人員會有信念調整 的情形。 (2) 受試者的客戶支持度不同,會影響審計人員的信念調整。 (3) 審計人員若係採促進聚焦在面對「有利-不利」的資訊時,信念調整的幅度大於面對「不利-有利」資訊。相反的若受試者係採預防聚焦傾向,實證的結果顯示出審計人員若係採預防聚焦在面對「有利-不利」的資訊時,信念調整值會大於面對「不利-有利」資訊。 (4) 以線性迴歸和二因子變異數驗證客戶支持度與調節聚焦兩者之間是否會有交互作用,進而影響審計人員的判斷,實證結果發現兩者的交互作用並不會影響審計人員的信念調整。 額外分析說明性別、學歷與婚姻狀況,皆不會影響審計人員信念的調整。然而,年齡在面對「不利-有利」的混合資訊時對於信念調整會造成影響。最後,事務所的經驗會影響審計人員信念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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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降低虛設行號之發生率,本研究試圖以民國94年至99年間北區國稅局轄區內之虛設行號及其下游廠商為樣本,利用Tobit及Logit模型來分析前述兩者所具有之特性,並探討其於違章裁罰倍數參考表修正前後之變化。實證結果顯示,公司登記之產業別、股東人數及負責人經歷等因素與虛設行號成立之特性有關。再者,本研究亦發現相較於修法前,在「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調降裁罰倍數後,虛設行號成立的情況明顯增加,可見該項政策對虛設行號之防杜確實造成反向效果;然而,本研究並未發現修法後對營利事業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進項憑證有顯著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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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成立旨在改善勞工生活,促進勞資互助之精神,提升員工士氣,保持勞動市場競爭力,然事業單位於規劃福利政策時,因產業型態及規模不同,委員會在實務運作上也面臨不同的問題,故本研究乃針對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設立與管理及其相關租稅優惠等方面進行深入探討。 本研究係採文獻探討與歸納法,蒐集國內外有關非營利組織暨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書籍、論文、期刊、行政機關函令及稅捐機關內部相關作業規範加以彙總整理,針對職工福利金條例、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解釋,深入探討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與管理事務。另由於稅捐稽徵機關並未針對職工福利委員會量身制定租稅法令,僅散見在各稅法的條文及釋示函令中,故本研究亦進一步蒐整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涉及租稅之相關法令與解釋函令。 經研究後發現,職工福利金條例中雖對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及工會負責人訂有相關罰則,但相關罰則過輕,且職工福利委員會所涉租稅之部分解釋函令與法條未明確界定免稅主體之適用資格。因此本研究建議為避免負責人不重視或不配合職工福利事業之推行,應於於職工福利金條例中適當提高負責人之相關罰則,另於相關租稅法規中應更加明確地定義職工福利委員會免稅主體之適用資格,讓職工福利委員會能充分享受政府租稅優惠之美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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