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18.222.162.216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學位論文

中原大學,正常發行

選擇卷期


已選擇0筆
  • 學位論文

本文藉由參考我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及美國CAN-SPAM Act of 2003相關實務見解,試圖說明濫發商業電子郵件採行刑事管制手段之必要性,在方法上,本文主要採用「文獻回顧法」及「比較研究法」對本文所提出之問題進行探討;而在範圍上,則以我國與美國兩國,關於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的刑事處罰規定與電腦犯罪的相關法律、實務及學說見解為主要研究對象,輔以濫發商業電子訊息的相關介紹及防制策略等,力求在思考上之周延。本文首將說明商業電子郵件的發展與抗制歷程;其次,檢討我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不足之處;復次,深入探討美國法上抗制商業電子郵件的策略以及立法歷程,是否有値得我國法制參考之處;最後,經由擷取美國法制上的經驗,說明商業電子所造成的法益侵害以及我國法制應如何因應。

  • 學位論文

針對現行公平交易法之結合申報制度,OECD與部分學者,認為我國申報門檻兼採市場占有率及營業(銷售)額作為雙軌之結合申報門檻,而市場占有率作為申報門檻有其未盡完善之處,包括如結合申報門檻之實用性低,且個別事業市場占有率之計算,因市場界定及劃分不易,而難以客觀衡量等。此外,結合申報制度除強制要求事業申報結合行為外,亦有自願之結合申報制度,為英國、澳洲等國所採,由於強制申報可能造成事業較大之負擔,且較僵固不具彈性。是故,本文藉由比較美國與英國之競爭法,作為我國公平交易法之借鏡,因前者乃是採強制性且單軌(僅採營業額)申報門檻之制度;後者則係自願性且雙軌(兼採市場占有率及營業額)申報門檻之制度,由兩者截然不同之制度中,檢視我國目前公平交易法之結合申報制度,是否妥適。此外,本文並以法律經濟分析中之成效分析方式,透過假設達執法之威嚇目的下,比較不同制度之執法成本中,包括行政管制之程序執法成本,與執法之型Ⅰ及型Ⅱ錯誤成本,試圖分析自願與強制,以及單軌暨雙軌之申報門檻,何者較佳而較具經濟效率,而最終比較結果,則係自願及單軌之申報制度較具經濟效率。

  • 學位論文

研究目的 因應智慧財產權對於目前的社會發展日益重要,因此,相關的智慧財產案件亦每日遽增,過去智慧財產案件的處理都是由普通法院來審理,以設立「專庭」的方式來進行判斷。然,參考國內外的審理模式,係由智慧財產權專業的法院來加以審理。故而,我國於2008年於板橋設立專業的智慧財產法院,專門於處理智慧財產之案件,本文即探討目前設立後智慧財產法院運行後有無問題發生,以及對於設立法院後針對案件的審理有無改善之處。 文獻 本文參考文獻係以實務研討會、法院之司法周刊、學者期刊論文內容為基礎,輔以司法院所提供的法學資料各級法院和智慧財產法院所撰寫完成的判決為參考依據。 研究方法 先以研析方式提出智慧財產法院運作上的問題,加上法院判決和研討會予以比較分析,主要方法為「比較分析法」、「判決之研究」、「比較研究法」。 研究內容 本文先討論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經過及處理案件之流程。之後提出五個運作上的問題,分別為「管轄」、「行政訴訟的新證據」、「權利有效性」、「技術審查官制度」、「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就案件程序上及實體上加以討論。輔以相關的研討會意見、實務上判決、學界上看法,綜合說明之。 研究結果 本文發現於運作中的智慧財產法院改善公、私法訴訟二元分立制度之缺失,將智慧財產民、刑事及行政訴訟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之專業法官審理,且就民、刑事訴訟中關於智慧財產權有效性之主張與抗辯,民、刑事法院應自為判斷,減少訴訟延滯之可能性;增設技術審查官,藉由技術專家之參與訴訟,協助法官對技術問題之深入瞭解及正確判斷;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兼顧訴訟權益及營業祕密之保護;容許於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中,針對同一應撤銷之理由,提出新證據等特別規定,期符合立法目標。

  • 學位論文

在公司治理上公司董事一直扮演非常關鍵性的角色,尤其是近年來不少企業掏空舞弊的案件頻傳,董事對於公司所應擔負的責任更顯重要。本文將以公司董事注意義務內容之整理與責任制度之建構為目的,經由比較法及相關文獻整理,介紹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在近年來針對公司董事注意義務之重要判決見解,並藉此比較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對於董事受託義務尤其是在注意義務上之規定。 而董事對於公司及股東所負有之受託義務主要分為「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二者。其中注意義務又可分為董事作商業決策與業務監督兩部分,這兩者在內涵及判斷標準上各有不同。作商業決策時,董事有商業判斷法則之適用,以鼓勵董事勇於任事。本文會介紹商業經營判斷法則,並評估商業經營判斷法則在我國法制適用上之可行性。 另外,董事所負有之監督義務,除了監督公司日常營運以符合具體法令之義務外,尚有建構內部控制系統之義務,確保董事於經營公司時能適切的符合董事之受託義務。 關於董事受託義務,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在二OO六年Disney案中提出「善意義務」應獨立作為董事之另一受託義務,本文將分析美國德拉瓦州法院對於善意義務之見解,及美國公司法學界之看法,整理善意義務在行為標準與司法審查標準上之內涵,以釐清善意義務之樣貌。

  • 學位論文

台灣與中國大陸長期處於非正常經貿關係,對於資金往來多所限制,經年累積後,台灣產業為尋求低廉之生產要素,紛紛移往海外,或設立境外公司。影響到台灣資本市場的發展規模,且使得我證券交易所國際化程度不足,但自二00八年起,政府推動開放政策,吸引企業來台,提供多類型的籌資管道,在各項投資的放寬政策後,出現了第一家台資企業以外國企業之名掛牌,而發行台灣存託憑證(TDR)家數,從四家增長到二十家,邁向與國際證券市場接軌的階段。 接受他國之法規範後,經過競爭規範的洗禮,究竟對台灣資本市場,會產上向上提升的效果,亦或是向下沉淪,成為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開放第二地上市(櫃)成效不錯的理由在於,發行台灣存託憑證需時較短,而且無須放棄原本的上市地,可在不同的證券市場發行有價證券,符合多國籍發行人的籌資行為,在此熱潮之際,政府必須同時兼顧資本法制的把關,以免造成形式上外國企業來台籌資,卻損害台灣資本市場權益之情事。 本文內容以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以及法規命令之文義研究,釐清法規基礎及資金限制,並藉由國際證券法上,具有自由傾向的規範競爭理論,作為輔助的法理,以解釋此次與國際接軌的開放政策,分析企業來台之案例。另外就鬆綁中國大陸資金之政策,能否提供誘因吸引外國企業來台,乃至於持續增加其來台發行的意願,做出前後比較,檢視開放之合理性。

  • 學位論文

國家雖為完成保護人民之任務,得採取不同的手段來處罰之,但在同時,亦不可偏廢對於人民權利的保障。所以,「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就此而生。 目前,德國與我國均已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落實於行政處罰中。我國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即是具體規範刑罰與行政秩序罰競合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其第一項本文及第二項規定,刑罰與罰鍰之競合,採吸收主義;至於刑罰與罰鍰、沒入以外其他種類型政秩序罰之競合,則規定於第一項但書,例外採併罰主義。 由於行政罰法之施行,行為人酒醉駕車的一行為,倘若同時違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其僅須繳納刑罰之罰金即可,無庸再另繳罰鍰予行政機關;但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駕駛執照與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此罰鍰、沒入以外其他種類行政秩序罰,行政機關仍得裁處之。 惟檢察官於斟酌刑事政策目的性後,決定對行為人為緩起訴處分,則行政機關究應如何裁罰?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並未明文規定,致生爭議。雖然法務部曾於二○○五、二○○六年邀請國內學者專家進行討論,但本文彙整各法院自二○○八年二月五日至二○○九年二月五日止相關酒醉駕車裁定後,發現該問題仍舊存在。 因此,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於解決「緩起訴處分與罰鍰之競合」,與「緩起訴處分與罰鍰、沒入以外其他種類行政秩序罰之競合」,期盼本文有助於立法者明瞭緩起訴處分與行政罰法第二十六條之法律關係。

  • 學位論文

台灣於2009年7月15日正式成為政府採購協定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GPA)第41個締約國,負有開放國內政府採購市場之義務,但同樣也享有參與國際政府採購市場之機會。GPA所有締約國所構成的採購市場,商機龐大。對於台灣廠商而言,在國內採購市場方面,面臨國外廠商之競爭,可能導致原有的商機流失;在國外採購市場方面,因過往欠缺至國外參與投標之經驗,而不知從何參與及拓展商機。另一方面,同是WTO會員國的中國大陸,雖尚未加入GPA,然中國大陸政府採購市場的潛在商機龐大,為世界各國極力爭取之目標,與中國大陸經貿互動頻繁的台灣,亦必須先作好準備,爭取參與之機會。 加入GPA對於台灣廠商的影響,在現階段尚未產生實質之影響,但可預見的是市場競爭加劇之情形,就國內市場而言,除廠商本身必須提升自我競爭能力外,政府單位亦需盡可能推動政策以及修改法令之方式幫助廠商生存。國外市場方面,對於欠缺投標經驗的廠商,除廠商本身積極參與外,政府應該予以協助,建立資訊整合平台以及尋求與外國廠商的合作分包機會等方式,盡可能促使有競爭能力的廠商進軍國際,獲取商機。 本文整理分析相關文獻,透過法學的方法,檢視GPA法制、台灣採購法制、主要締約國之法制,以及中國大陸採購法制。並提出我國法制需修改之處,以及了解GPA締約國之法制以及中國大陸法制,台灣廠商必須注意之處。另一方面以經濟分析及商學風險分析,分析台灣廠商所面臨的商機及風險所在。希冀提供台灣廠商及政府,政府採購之總體市場商機以及未來展望。

  • 學位論文

摘要 我國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乃是承襲美國法而來,但是觀察美國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是將內線交易視為一種詐欺行為。反觀我國,無論是學理上或是實務上之見解,大部分均否定內線交易為一詐欺行為。然而,內線交易究竟因侵害了什麼法益,以及我國證交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究竟係為了保護什麼法益而立法禁止內線交易?由於保護目的與法益不同,將影響整個法條之規範結構。本論文主要是探討我國內線交易罪之主觀不法要件,藉由分析內線交易行為真正侵害之對象與其所受之損害,以及內線交易罪所欲保護之法益等問題,來決定內線交易罪架構下應有的主觀不法要件。 本文認為,任何人基於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關係而事先獲悉公司重大影響股價之內線消息,並於該消息公開前買賣該公司之股票,對於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之破壞與交易相對人之財產損害程度是相同的,因此,本文主張應以「具有優勢地位或其他特殊關係」作為禁止內線交易之理由,故應採取「資訊平等理論」作為處罰內線交易罪之基礎理論。以「資訊平等理論」處罰內線交易行為,其目的在於維護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與確保交易之公平性,但本文認為應做更深一層的討論,其最終目的是保障投資人,防止投資人於不公平之交易下進行財富移動而遭受財產損害。因此本文認為,禁止內線交易行為最終之目的在於保護不特定投資人之財產法益。 內線交易罪除了保護投資人之財產法益免於在不公平交易下遭受侵害外,另一目的與詐欺罪相同,即欲防止證券市場上不公平的財富移動。行為人首先在主觀上必須對於「消息為重大影響股價且尚未公開」此客觀事實有認識,此一主觀要件,立法院於近日三讀通過,將內線交易罪現行條文所規定之「獲悉」重大消息,修改為「實際知悉」,試圖將此一主觀要件明確化。此外,行為人尚必須有認識到其本身是因優勢地位或特殊關係而能事先知悉內線消息,明知交易相對人陷於對該事實之錯誤認知,卻意圖不法之獲利,企圖將本屬於交易相對人該得之投資利益據為己有,或將相對人本不該承受之投資損失移轉給相對人。行為人利用相對人不知道的消息交易,此種不公平的交易導致相對人將財富移轉,使行為人據為己有,內線交易之行為模式與造成相對人財產損害及不公平財富移動之結果,與詐欺罪雷同。就內線交易罪之保護目的與客觀不法要件觀察,實具有詐欺罪之屬性。因此,其主觀不法要件應與詐欺罪在同一架構下分析。亦即,內線交易罪之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應包含「主觀故意」與「不法所有(獲利)意圖」。

  • 學位論文

博弈產業在世界各國肩負著帶動相關運動產業、發展地方經濟及國家稅收等重要角色,該產業發展項目包含:大型觀光賭場、賽馬、彩券及各種運動彩券。其中以美國內華達州拉斯維加斯最具其代表性,亞洲則是以日本、新加坡及香港經驗最為成熟,台灣目前僅屬起步階段。 我國於2009年7月1日公佈施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欲藉由該條例之施行,將所生盈餘挹注於國內體育發展,培育體育人才。因此,我國運動彩券發行具有開展博弈產業及提升體育發展之雙重責任,如何使運動彩券從發行銷售至管理層面有所依循、盈餘得有效供體育發展之用、建立經銷輔導與管理制度,同時顧及社會風氣及觀感,達成盈餘運用效益最大化之目的、維護運動彩券之公正、公平及公開,為本文所欲探討目標。 本文主要蒐集博弈產業相關法律資料進行歸納分析,探討博奕產業與國家體育發展之影響,以及相關法規內容在適用上所生之疑義。主要以博奕產業法規範作為背景框架,「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作為探討核心,依序探討國外運動彩券發行、我國彩券發展沿革、運動彩券發行機構與經銷商、賽事公平性、盈餘使用與管理及虛擬投注等相關議題。參考國外文獻及相關法律制度,以文獻整理方式提供我國運動彩券制度或未來離島觀光博奕產業之參考。

  • 學位論文

毒品問題乃現今各國所普遍遭遇到的難題。販賣毒品行為,尤其被認為是毒品問題中最值得處罰與非難之行為。因此,如何建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以作為防制工作在進行上的依據,實屬極為重要的課題。為了有效解決毒品問題,我國目前是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作為毒品抗制工作上的主要依據法律。然而,我國目前在販賣毒品罪的處罰規定上,仍存有不少問題有待解決。本文欲從基本的刑法理論出發,重新合理評價販賣毒品行為之概念,以及探討販賣毒品行為之本質。本文在研究內容上,可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份是對於販賣毒品罪重刑化立法政策之檢討,第二部分則是對於販賣毒品罪在立法及適用上爭議之檢討。而就本論文之研究結果而言,我國在販賣毒品行為之處罰上,僅是一味的想藉由嚴刑峻罰來解決毒品問題,不過事實上卻是成果有限。對此,本文係以我國販賣毒品罪為中心,將目前法規在適用上所遇到的困境加以呈現,進而檢討其中之問題點,並參照外國立法例,與我國之規定進行分析、比較,最後提出相關之修正建議,期能更符合現實上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