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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學位論文

中原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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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本文係以海上貨物運送人及其履行輔助人負擔侵權行為之貨損賠償責任時,其得主張海商法相關責任減免規定之相關問題為重心。 其中,履行輔助人之地位為海商法重要之議題,我國海商法第七十六條修正後,已將喜馬拉雅條款明文化,再者,按海商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更將適用之主體擴張至獨立契約人,俾履行輔助人亦得享有海上運送人所得主張之免責事由、責任限制及短期時效利益之責任利益。 再者,本文分析國際海上貨物運送之索賠範疇,來比較分析各種公約下責任制度之異同,包括海牙規則、海牙威士比規則與漢堡規則。希冀透過上述公約之探討,更能清楚釐清國際海上貨物運送人責任制度在理論與實務之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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