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44.243.184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學位論文

中原大學,正常發行

選擇卷期


已選擇0筆
  • 學位論文

面對層出不窮的掏空公司案件,我國現行法主要是透過刑法與證券交易法之刑事責任規範對行為人進行事後之司法訴追,主要條文包括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第 335、336侵占罪、以及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2 款不合常規交易罪,與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特別背信罪。銀行法則有第 125 條之 2的特別背信罪與第 127 條之 1 非法授信的處罰。本文之主軸將圍繞我國司法實務審理掏空案件時,對於掏空態樣之認定與評價,以及上開條文之操作。之後,本文將就前開實務案例為標的,檢討與分析我國法制不足之處,同時,本文也將介紹掏空公司之民事賠償責任於我國之現況與發展,最後,研擬適合我國文化背景及社會脈絡之解決之道。

  • 學位論文

摘 要 公司治理內部監控制度的議題,近年來益發火熱,研究公司「內部機關組織間」監控制度的文獻,有如汗牛充棟。我國公司內部機關之監控制度自清末公司律至民國公司法以來,一向採取董事與監察人並立的「雙軌制」。然於二○○六年證券交易法修正增訂第十四條之二與第十四條之四,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更於二○一一年增訂第十四條之六,明文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制度,正式將「單軌制」監控制度引入我國。 本文以舊有的「監察人」制度與新增的「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制度作為研究中心,凸顯公司法與證交法相關規定不當且未盡配合之疏漏,非但未有助於內部監控制度效果之提升,反而導致現行監控制度體系紊亂之弊病。 本文主張應全盤檢討修正公司法雙軌制與證交法單軌制之相關規定,適用上應切實區分單軌與雙軌的適用,不再混用。並就單、雙軌賦予公司真正自由的選擇權,刪除強制雙軌制公司改為單軌制之規定。選擇雙軌制者,在體系上維持董監並行,嚴格禁止設置委員會相關制度;選擇單軌制者,強制設置相關配套制度。使單雙軌於市場機制下自由競爭,而無須強分高低。

  • 學位論文

摘 要 我個人從事房屋仲介工作十餘載。剛入此行時,憑藉著我的努力和意志及良好的形象和談吐,讓我初出茅廬時,就讓我在房屋仲介業,創下不錯的業績和名聲。十餘年來,客戶對我的肯定及我對房地產投資的掌握能力與日俱增,讓我樂此不疲的,以從事房仲業為我的終身職志。在反思過去辛苦的成交歷程中,除了些許的安慰外,亦有些許的幽傷。 於從事房屋仲業之前,我曾在電腦公司擔任電腦設計工程師工作二十餘載。相較之下,房屋仲介業,給人的印象不佳,社會地位不高,尤其是普遍缺乏正確的法律素養;因為掌握不對等的資訊,加上從業人員素質不整齊,在利益誘惑之下,仲介從業人員,常常讓買賣雙方失其利益。對於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或標的物間之瑕疵擔保歸屬,亦無從認知。 政府亦體認到,買賣不動產是人民的一件大事,房屋買賣移轉及瑕疵擔保責任除了適用民法一般規定外,政府亦特別立法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買賣契約上得記載及不得記載之要求規定事項,以供從業人員及消費者遵守依循之用。相較以前,人民對於買賣房屋,其資訊的取得更充足方便,對於買賣條件及權益之保障,要求更高。政府實施不動產實價登錄之後,民眾取得房地行情資料更容易。身為房屋仲介從業人員,已漸漸喪失保有資料不對等的優勢,因此更需要致力提升自己的法學素養,客戶只願意將他的買賣案件委託給學有專精的專業人士,只靠一張嘴就能通行在仲介業的時代已過去了,這對人民及房屋仲介業而言,不締是一件好事。 近年來,因為房地產交易的熱絡,房地產的交易糾紛頻傳,尤其是成屋買賣,因為專業知識的不足,或交易資訊的不對等,或在締約過程中就部份項目未明確約定,致所交付之房屋未符合期待,加上買賣雙方對於法律上有關成屋買賣契約及其瑕疵擔保責任之相關規定認知不一,足常生糾紛及迭興爭訟。 為了了解成屋買賣過程之瑕疵,依我個人長期從事及經營房屋仲介工作實務經驗,絡舉其曾發生且具有代表性的買賣糾紛實際案例作為材料,依事實依據,以法律的角度,考量分析其適用之法條規定,參酌法律學者之見解論述,再佐以法院相關案例對此類瑕疵之判決,將執業時,常見的成屋買賣瑕疵種類,分別列舉出其案例,嘗試做比較分析論斷,以為成屋買賣瑕疵爭議發生時,買賣雙方遵循之參考依據。並盼能增長成屋買賣之法律常識,而減少買賣糾紛的發生。 目前台灣的不動產仲介業,普遍存在有下列為人詬病之缺失: 1.仲介公司從業人員缺乏不動產相關之法律規定及專業知識,只擅長案件成交,缺乏客戶的同理心。 2.不動產仲介公司從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不動產經紀人(需經考選部普考及格)及營業員(不需通過考選部的考試),兩者的專業能力不同但皆執行相同的工作,客戶付兩者同樣 的服務費。 3.低於行情的物件,仲介公司會優先買下,再轉賣給其他買方,沒有顧慮到賣方的權益。 對於未來仲介業的期待: 1.嚴禁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既代理出賣人又代理買受人之委託,應由兩方各自的代理人協商,以合於市場行情的售價為基礎,找到適合的買賣雙方,並在法律的保障下,買受人辦妥產權移轉及抵押貸款手續;出賣人收到買賣價金。 2.嚴禁受委託人,以低於市場價格,趁機購買委託人的房子。 3.受委託人因執行業務,致委託人受有損害,應立法從嚴處罰。 為能有系統,一系列的學習與不動產仲介相關之財經法律知識,包含買賣契約條款之法律規定,房屋瑕疵之法條適用及其責任歸屬問題,故毅然的報考及攻讀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碩士專班,尤其加強選修與自己所從事行業相關之民法系列課程,目標是希望藉由熟稔法律條文來解釋我歷年來在房屋仲介工作上所遇到之瑕疵糾紛案例,打開我心中的疑惑和不解,並且瞭解專家學者對於該事件之法律規定及效果為何;甚至參考各級法院的判決判例對該事件的見解,使得買賣雙方,對於各自權益及責任歸屬,能經由我的專業解說,和法律評析,而減少糾紛及訴訟事件的發生,甚至防範不法事件發生之於未然。 本論文研究內容最主要區分為四部分。第一部分,專論買賣契約與成屋買賣的概述,此乃民法債各之領域;第二部分探討買賣雙方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第三部分係探討買賣雙方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第四部分,就成屋買賣糾紛案例之法律規定做評論分析。 關鍵字:成屋買賣、瑕疵擔保、買賣契約、損害賠償、給付、違約、拍賣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隨著先端醫療科技技術蓬勃的發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創造了人類生活的另一種可能,甚至擁有改變人類生命與控制其生死之權利。然而,突飛猛進的醫療科技進步確實延長了人類的壽命,能帶給人類生存的另一種契機,但隨之而來卻也引發了社會道德倫理的矛盾衝突與難題,若說先端的醫療科技技術係扮演「神」之地位,那麼法律便是其中最重要的元素,以人類之基本權利為基石,建立一套明確而完善的制度與標準,用以衡平其缺失。 本文將嘗試就目前我國器官移植及器官移植之法規範重新檢視,探討目前活體與屍體器官移植所面臨之現況及問題,面對現今器官移植所遭遇供需失衡之困境,應檢討我國器官移植之分配方法,以求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公平透明之多元分配機制。此外,究我國目前人體器官捐贈與移植之同意與決定權主體、捐贈卡簽署之法律效力為何,最近親屬是否具有捐贈者生前捐贈意願簽署之法律上否決權亦有討論必要。進一步,將對於「自願無償捐贈原則」重新檢討,討論器官捐贈者之補償或買賣可行性與非定向捐贈政策之發展。最後處理未成年人器官捐贈與醫療自主決定權,討論未成年人捐贈器官之妥適性與利害衝突防免。 本文比較美國於人體器官移植之立法與運作方式,借鏡其立法規範、政策模式及實務運作上所討論之議題,以期透過美國立法及實務運行之經驗,做為我國器官移植未來法律規範之修正、爭議問題處理及政策選擇上之借鏡與參考,探討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法規範上實現運作之修正方向與未來積極可行之作為。

  • 學位論文

中文摘要 我國民法一0八四條明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與義務,同法一一一六條之二復規定,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不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受影響,由於離婚事件本屬家庭自治事項,父母未經協議或協議不成,藉由法院公權力介入,審慎決定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人。 聯合國一九八年兒童公約第三條明文,對於兒童之一切行動,不論公或私社會福利機構或政府機關及行政當局介入,必須以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為世界立法之潮流,最佳利益為一個不確定之概念,各國均以立法具體明文規定,降低最佳利益不確定性。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權益,屬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範圍,亦屬民法一0五五條之內容,法院審酌夫妻離婚事件時,應一併審酌,期能達到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隨著時代變遷,個人價值觀及情感有所改變,過去立法明文具體客觀事項,是否能符合現今社會生活之所需,有必要加以探討,期能藉此發現現有法制之不足,以及未成年子女最佳扶養權益之新面貌。

  • 學位論文

2008年因雷曼兄弟事件引發全球性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產生連鎖衝擊,企業面臨景氣急速下滑導致事業單位訂單大幅減少進而影響公司之運作,企業以縮減工時、工資為之因應,使得勞工面臨家庭生計之問題,當時稱之為「無薪休假」。 「無薪休假」並非法律名詞,並非一法律概念,本文統整為文討論過該議題之文獻,且由於勞工與雇主間地位之不平等,因此雖然法院認為於無薪休假期間需勞雇雙方合意始得實施,但仍然有解釋上之疑慮等爭議,故本文亦整理從2008年金融海嘯爆發至今相關行政機關、法院及學者之態度與趨勢發展,盡可能將期間所引發之議題各方所表示之相同、相異之見解作統整,又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之統計,我國國民年平均所得為47萬元至54萬元之間,無薪休假期間所涉之爭議金額大多不會超過得上訴第三審的逾150萬元,因此本文所整理之判決大多為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希望得以供將來相關議題之從事司法實務工作者得以明瞭並方便運作。 最後介紹德國行之有年之「短工制度」與我國於2010年5月所制訂之「僱用安定措施」作對照,因後者尚未有機會啟動,因此本文希望藉此對照可供將來運作上之一些參考及評估。

  • 學位論文

摘 要 隨著科技的進步,國民平均壽命的延長,生育率下降及家庭保障功能改變,老年退休後的經濟安全變成重要課題。台灣逐漸邁入高齡化社會,年金制度逐漸被重視,有必要並加以探討與改革。 我國社會保險主要包括勞保、軍保、公教保及農保老農津貼四個部分。國民年金制度2008年正式實施,目的是將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的國民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然而,經過多次改革,仍未達成原先整合目標,如農保。政府對於年金改革制度,趨向於整合所有相關社會保險年金,但是否對國民年金及相關社會保險制度更加完善,值得研究。 本文探討社會保險概念,研究國民年金法與制度,有關研究架構說明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範圍與方法。第二章「社會保險與年金制度之概念與理論分析」:透過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比較,介紹社會保險與年金制度之概念。第三章「國民年金法及制度之介紹」:透過本章整理,將國民年金法與制度做基本的整理與介紹。第四章「國民年金與相關社會保險之關連」:簡單敘述勞保、軍保、公教保與農保農民津貼四個部分,並與國民年金做比較。第五章「國民年金與相關社會保險年金化之現況及改革」:提出國民年金本身所存在問題,其他社會保險整合年金化將會產生之問題及解決建議。第六章「結論與建議」:針對本文研究做出結論,並對國民年金法之未來提出建議。

  • 學位論文

近年來我國情報機關發生許多重大洩密案,包括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法務部調查局,甚至連最高行政機關總統府也爆發共諜案,顯示出我國情報機關在反情報工作上仍有許多問題;反情報工心之核心價值即是保護國家的機密和資產,以對抗外國或境外勢力的滲透,發現其計劃、組織後以更好的方式去擊敗其目的。惟我國執行反情報工作單位主要是保防部門執行由,並區分為機關保防、軍中保防及社會保防三類,分別由法務部調查局、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及內政部警政署辦理,雖設有全國保防工作會報,然此三類工作分屬不同部門,彼此無隸屬關係,人事、經費獨立運作,似有各自為政,資源分散情形,如何協調統合整體戰力,是本文研究目的之一;另我國反情報工作的法制面上,僅依行政院所核定的「保防工作作業要點」,法制面的不完備,似也造成工作推動無法順遂的另一原因,也是本文研究重點。 情報工作執行過程中常以秘密方式蒐集相關資料,涉及人民隱私權及通訊自由權,在如何兼顧基本人權與情報工作所維護國家安全上,取得最大的平衡;本文同時探討分析美、德與我國情報機關組織法制之建制、發展歷史過程以及「情治合一」、「情治分立」制度形成及發展原因,提供我國情報工作組織統合及法制面參考。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