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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政治學系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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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酒醉駕駛所造成公共危險之死傷意外事故高居不下,且所引發社會問題及民、刑事訴訟案件,逐年的增加,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增加了社會成本的負擔。「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早已是大家朗朗上口的安全法則,標語到處可見。然而民間社會「尾牙聚餐、敬酒文化」之習性,仍讓不少駕駛者無視酒酣之後繼續開車的危險,可見社會上依然有人「心存僥倖」,都說「我沒醉,還可以開車」,或是認為「不會倒楣遇到警察」而繼續酒駕,顯見守法的觀念及對危險的認知不足,嚴重威脅到自己及他人生命、財產之安全。 政府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刑法法規來嚴懲酒駕,如果只是為了消弭民怨,無法嚇阻酒駕文化,那是治標不治本的作法,除了嚴格的法規威嚇之外,更須要完整的配套。人性關懷教育與戒治輔導之措施,勸導酒駕者深刻反省與確實改進,為家庭、為別人、更為自己著想;「醉不上道」平安回家才是防制酒駕根本之道。 本研究以嘉義縣、市民眾因酒醉駕駛違反公共危險罪之被告 (受刑人) 10人、取締執行酒駕勤務警察1人、偵辦酒駕案件地檢署書記官1人、偵辦酒駕案檢察官1人、地方法院審理法官1人、地檢署執行科書記官1人、地檢署觀護人1人等,做質性之訪談共16人;籍由酒醉駕駛人 (受刑人) 一對一之方式、面對面來做深入訪談,找出個案之間問題的共同點。以酒駕者親身經歷與過程,了解其酒駕之因素、如何被查獲、為何再次酒駕被查獲,並與研究者本身實務經驗相結合,研究分析出如何影響酒駕之原因,及防制之道。 本研究發現酒駕案例者10人,以男性居多,女性1 人,教育程度則以國中 (小)者7 人為最高,其次是大學2 人,高中最少1 人,職業類別有退休老師、司機、鐵工、粗工、大樓管理員、服務業、建築業、美髮美容業;其中被警察查獲三次、四次的人最多,其教育程度都在國中(小)階段,工作內容為鐵工、管理員及美髮美容業,而喝酒之原因有與同事朋友聚餐、工地喝酒、心情不佳及工作關係須喝酒居多;且被查獲之原因多是「心存僥倖」,覺得不會那麼倒楣被警察查獲、不想花小錢叫「計程車」或麻煩家人來載;其次是對風險認知不足,也不知道要罰這麼重;再其次是法律教育宣導不夠,很多人不知道酒測值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w/v以上者,即違法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被警察開單舉發。 本研究另訪談政府機關公務員,承辦酒駕案件之相關人員6人,警察1人、偵辦酒駕案件書記官1人、偵辦酒駕案件檢察官1人、受理審判法官1人、執行科執行書記官1人、觀護人1人,教育程度有碩士5人及大學1人。受訪者多認為第一次酒駕者,應給予自新機會,緩起訴處分或公益捐款之處罰,累犯者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送審,且能區隔酒駕未肇事與有肇事,單純酒駕未肇事者給予較輕刑責,酒駕肇事者應加重其罰,以達嚇阻之效果;另一方面則從學校教育做起,法治教育、法律宣導、醉不上道、「酒駕零容忍」等全民共識,以達全面防制之效果。 從本研究分析與研究發現,對於酒醉駕駛公共危險之防制,提出下列預防之建議: 一、加強法治、教育宣導。 二、擴大臨檢、路檢執法。 三、提供便利大眾運輸工具。 四、酒駕第一次超過標準值(即每公升 0.25 毫克)處刑政罰法 (警察開單舉發),並給予自新機會,避免留   下前科之紀錄。酒駕第二次超過標準者則再處以刑法罰責。 五、餐廳或酒商應提供指定駕駛或代客叫車服務。 六、改善道路交通環境,如路面、路段、速限、標示、號誌、道安講習等等。 七、經常舉辦戒酒宣導活動及酒癮戒治場所設立。 八、自我控制管理意識,酒後不開車,不心存僥倖,犯罪代價遠超過想像,如此才能預防犯罪。 九、研議未來之計畫: 1、停車場提供酒測器: 開車前駕駛者先行酒測,是否有超過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如超過標準應避免再開車,停車場管理員並勸導勿酒醉駕駛。 2、酒味偵測器: 汽車或機車上能安裝酒味偵測器,當偵測器測出有酒味或達到一定之標準者,即刻會發出嗶嗶、嗶嗶警報聲,以提醒駕駛人勿酒醉開車。 3、酒測自動鎖: 當機器自動測到酒精濃度時,汽車或機車之自動鎖,即會立刻鎖住,讓車輛無法起動,避免酒醉駕駛危險發生。 4、自動車駕駛: 研究汽車自動駕駛,能用Google地圖輸入資料後,即能自動駕駛至輸入之目的地,減少酒醉駕駛發生危險事故。 5、都會大眾捷運系統: 建構都會大眾捷運系統,讓喝酒的人不必自行開車或騎機車,改搭大眾捷運交通工具,便利環保,同時降低酒駕案件發生。 6、解酒良藥研發: 可以研發,迅速降低酒精濃度之特效藥,促進新陳代謝,讓酒駕者先行服用解酒藥,馬上降低酒精濃度,不超過每公升 0.25 毫克標準值,而能安全駕駛上路。 7、酒醉態樣廣告宣傳: 在網路上或電視廣告上,宣傳播放酒醉後之醜態百出模樣,讓想喝酒的人以此做為警惕,不敢讓自己酒醉,有可能下一個人就是我自己上媒體新聞,以達嚇阻酒駕作用。 8、酒醉專車接送服務: 讓喝酒的人能夠花小錢保安全,搭乘專車接送到家裡或想到之目的地,避免被警察查獲,省下罰款金額,又可保平安,利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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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行政院核准台北縣、台中縣市、高雄縣市、台南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及2014年底桃園縣升格直轄市,由此可謂是台灣地方自治史60年來最重大的變革,且影響層面亦相當的廣泛,而本研究之目的在於透過文獻分析、深度訪談來了解台南市升格直轄市後造成組織內部和組織外部及地方政治的生態變遷。研究發現後,提出具體建議。 〈一〉 課、室辦公場所的設置,應注意到百姓洽公的方便性及清潔隊回歸區公所的重要性。 〈二〉 縣市合併改制後直轄市長應把權力下放給區長。 〈三〉 縣市合併改制後社區展協會與里辦公處的角色功能定位應明確。 〈四〉 落實區與區合併,推動區長民選與選舉區級議會。 〈五〉 縣市合併改制後,區政諮詢委員定位與原鎮民代表會閒置空間再利用。 〈六〉 縣市合併,派系與政黨對地方政治版圖的變化及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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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著資訊不對稱的現象,能夠掌握資訊的一方佔有優勢,雖然現代社會科技發達資訊取得方便,但想要在浩瀚無垠的資訊宇宙中,獲取有用資訊需要相當程度的專業,否則縱使搜尋到資訊,沒有專業的分析能力,可能只是一知半解,甚至可能被不正確的資訊誤導。 「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是民眾最常利用來解決紛爭的地方,調解的案件類型高達八成是車禍傷害糾紛,因此,「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的效能與車禍傷害保險理賠具有密切關係,而有關車禍保險理賠牽涉到的層面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兩大部分,一種是政策性保險理賠寬鬆,另一種是商業性保險理賠範圍較廣但審查核定理賠較嚴格,也因這兩種保險理賠方式及範圍複雜,非一般民眾所能輕易理解,因此,才會有熟悉保險理賠程序的「代辦保險理賠業者」出現,從業人員以代辦爭取保險理賠金之名,行剝削受害者之實。 本文探究的主要問題是何特定的委託人寧可選擇非正式的代理人來處理其所發生的衝突和糾紛?次要問題是正式的紛爭調解機制所面臨的困境為何? 研究發現:正式制度的效能被懷疑時,當事人會選擇非正式制度;如果正式制度的效能較高時,其比較會被民眾選擇用來解決紛爭和衝突尤其是車禍事件;如果調解委員的評選制度以及考核制度能夠建立的話,就能夠減少民眾選擇非正式機制的機會以及民眾被隱藏性的資訊所欺騙或隱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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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之目的乃是解決公共問題、滿足公眾需求,而治水方案便是為了改善日益嚴重的淹水問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民眾理應是樂見其成的。但是,不論是行政院所通過的「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還是經濟部針對地層下陷地區所提的「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加速辦理地層下陷區排水環境改善示範計畫」,卻都有很高比例的工程因為居民的反對而停工甚至取消。 本研究乃以專家政治、民意政治、公民參與等理論,選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中的「民雄鄉西昌村村落淹水防護設施改善工程」為研究個案,探討專家意見及民眾意見對於政策規劃的影響及二者間的落差,並試圖找出調和落差的方法進而提出政策建議,以利後續治水方案的推動。 研究發現,治水方案雖然由專家意見所主導,但規劃過程中如果沒有納入民眾意見,將很難獲得公眾的支持。在政策規劃階段引進公民參與的機制雖然可能耗費較多的時間與成本,但卻有助於政策的後續推動與執行。因為除了政策能融合理論與實務而更具備有效性之外,讓民眾參與政策的規劃與制定,使其能充分表達意見,會比作成決策後再讓民眾去討論不太可能變更的決策,更符合民主、更有助政策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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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國內災害防救體系為研究對象,藉由長時間追蹤觀察,探究網絡型態與網絡協力樣態變化趨勢。為達前述目的,本研究以內容分析法與社會網絡分析法,分析國內災害防救計畫與應變處置報告等文本資料。研究發現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網絡型態,國內緊急應變網絡擁有大量的網絡行政組織管理網絡運作,行動者互動密切,其結構組成與管理模式表現出「網絡行政組織網絡」的特徵。在第二部份,本研究分析2008年到2011年之間,國內緊急應變網絡應變辛樂克颱風、莫拉克颱風、凡那比颱風與南瑪都颱風的協力樣態與績效後,有以下兩個層次的發現;首先,在協力樣態表現趨勢上可知,網絡行動者參與救災工作的程度落差大,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與中央部會署投入救災工作的參與度明顯高於其他單位。而在莫拉克風災後,多數中央部會署逐漸提高投入協力救災工作的參與度,且軍隊參與救災工作比重日漸提高。另外,雖然行動者獲取救災資源或資訊的速度落差不大,但是救災資源掌握在少數行動者手中。第二層次則在網絡績效趨勢上,雖然國內救災網絡的應變績效有逐年上升之趨勢,但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的應變績效普遍略低於中央部會署,若未來無法提昇則容易對整體應變效能產生不良影響。最後,本研究也發現,防災情資多數掌握在中央部會署手中,中央部會署是否能與縣市災害應變中心保持直接聯繫關係,也會直接影響救災效能。本研究為解決上述問題及窘境,提出以下四點建議及後續參考方向,第一,政府應將災害防救體系內各單位的應變互動納入績效評估內。第二,政府應重新檢討災害防救計畫的標準作業程序內容。第三,政府應均衡縣市災害應變中心與中央部會署參與救災的能力與資源。第四,應落實縣市災害應變中心相互支援之機制。 關鍵詞:績效衡量、網絡績效、網絡分析、防救災體系、網絡治理、災害防救管理、災害應變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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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是公務人員人事法制的核心,其與公務人員個人官等的任用、陞任先後、選送訓練排序、俸級晉級結果,乃至於退休給與核敍等均密切相關。因此,考績的設計良窳,不僅直接影響公務人員對其工作投入程度、工作滿足或組織認同等態度或行為都有影響,間接的也都影響到政府運作的成本與績效,還有大眾對公務人員形象的觀感。 我國公務人員考績制度自民國76年實施以來,期間20幾年雖歷經4次修訂。但無論如何修訂,其在法制面上與實際執行面上卻仍存在許多缺失。也因為這些缺失未見改善,導致公務體系長期來給人績效不良,形象欠佳之觀感。 近年來隨著國人質疑公務人員的產出與相對優沃福利不對等的氛圍升高下,考試院乃從善如流,於2010年提出了第5次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案,期望透過再次的對制度變革來達到公平正義、獎優汰劣的目的。本文即藉由大量的文獻蒐集、研究並分析出現行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問題,進而再針對考試院於本次所提的考績法修正內涵,分析出相對變革之處。 上開所揭「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變革內容,如增訂考績丙等比例設限制度、刪除乙等可為升等之依據、加列「優等」等第並明定優等及甲等所佔比率、修訂考核標準改以工作績效(70%)及工作態度(30%)評分等,因仍備多爭議與質疑,故目前尚於立法院審議中。本文研究目的之一便是欲意了解該制度適用關係者,其數十萬公務人員對修法變革的認知。經由以上文獻檢閱結果,以半結構式及開放式問題來設計訪談題綱,並針對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進行深度訪談,蒐集、歸納出代表普遍基層人員的看法,進而有效客觀評估、分析本次修法效益,最後歸納出研究結論有:刪除乙等可為考績升等依據的變革,影響公務員權益甚於考列丙等設限制度;考評標準改以工作績效為核心,未能同時重視工作態度;增列「優等」等第,恐淪為酬庸工具;丙等比例措施過度設限,考列丙等條件設定部分未具體等負面效益,嚴重打擊士氣。故本研究也分別提出有部分變革應開啟政策視窗,取得回應與反饋訊息後再行評估實施;考評標準比例占分應再授權各機關調整之;考列優等之人員,應加列規定要求檢附具體事蹟表及考列丙等要件應具體明確、刪除丙等比例設限等具體政策建議,以作為未來考績制度修正進一步之參考。 【關鍵字】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制度變革、制度適用、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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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每年外勞引進人數及行蹤不明人數均不斷增加,然而查獲人數卻未能超越行蹤不明人數,因而造成目前在臺行蹤不明總人數居高不下;政府相關單位在政策面無法降低對外勞的需求,亦無法提出有效機制防止外勞逃跑,最終方法即是透過末端的加強取締來抑制日益增加的行蹤不明人數。本研究藉由探討促使行蹤不明外勞自行到案方法,據以提出有效降低行蹤不明外勞人數之政策建議。 本研究採取便利取樣方式,針對收容於移民署專勤隊臨時收容所之越南籍及印尼籍行蹤不明外勞共8名進行深度訪談,並從訪談資料統整分析後歸納出結論。 研究發現促使行蹤不明外勞自行到案之措施如下: 一、免管制入境。 二、免除高額罰鍰。 三、行蹤不明外勞檢舉獎金之適用。 四、受收容外勞提供情資得解除收容。 五、自行到案免予收容。 六、免行政罰鍰。 七、專案遣返。 八、免費安置處所。 以效果而言,前四項措施尚可吸引部分行蹤不明外勞自行到案;後四項措施則單項誘因不足,僅能吸引已有返國意願之行蹤不明外勞;若同時實施,將深具效果。 本研究另從「外勞心理面」及「市場供需面」提出修正建議作為政府未來外勞政策之參考,建議如下: 一、放寬外勞轉換雇主規定。 二、規劃外勞保證金制度。 三、擴大檢舉獎金適用於行蹤不明外勞。 四、適度開放農牧業外勞。 五、建立行蹤不明外勞特赦機制。 關鍵字:行蹤不明外勞、自行到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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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今工商業社會當道,農業逐漸式微,我國農村已進入黃昏的時代,如何在資本主義的主流思維及農村地方利益與派系治理的糾纏現實中,體現「農村再生」,這也因此並誘發本研究的動機。 爰此,本研究嘗試以實效性社區治理模式分析台灣農村社區落實農村再生之治理現況,並以雲林水井社區、嘉義板頭社區為研究個案,探討由政府輔助社區主導的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治理過程與實踐。 研究發現,首先,透過水井社區與板頭社區執行農再計畫的現狀來看,確實符合農村再生政策之幾個宗旨,以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建設富麗新農村等;其次,本文以「社區民眾參與」、「社區需求回應」、「社區治理能力」等三個面向,分析實效性社區治理模式對推動農村再生之治理現況;再者,本研究從經驗案例中歸納目前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落實的困境與挑戰;最後,經本研究發現具有社區營造經驗的農村社區對於落實農村再生計畫確實有影響。 綜合研究發現可知,農村再生政策的推動,主要還係在於社區組織能否健全及扮演好其功能與角色,以協助政府共同輸出公共服務的職能。因而本研究對於社區發展協會之運作,以及從經驗案例落實農再計畫所遭遇的困境與挑戰中,提出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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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運大同篇中,提及「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此一標準,幾千年來一直是為政者(更精確的說法是政治家—為萬世子孫謀福祉的當政者)努力的目標。大同篇指出了整個社會福利制度的基本精神---即「社會安全」。當老百姓充分的瞭解他(她)的勞動成果不會白廢,老年的生活有所保障,壯年時期可以不必恐懼未來的來臨,自然而然會安心樂於工作,一心一意的去維護社會的穩定,免於恐懼的自由,安心而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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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民眾對於119救護車的需求越來越高,消防人員的重心已從以往的災害搶救轉變為緊急救護。而龐大的救護量所帶來的濫用救護車的案件也就越來越多,在各縣市消防人力無法負荷逐年成長的救護量的情況下,台北市、桃園縣與新竹市已從民國101年就開始實施救護車收費政策,來設法遏止救護資源濫用的問題。本研究除了分析已推動救護車收費政策的縣市之政策成效外,更藉此了解如何將救護資源濫用的公共問題轉為政策議題,順利進入政策議程中而形成政策。最終希望提供適當的政策建議給尚未實施救護車收費的縣市(如:嘉義市)作為政策制定時的參考。 而本研究發現如下: 一、政策關係人對於救護車收費政策為了降低救護資源濫用之政策目的均抱持肯定的態度,但救護資源濫用的定義不一、收費金額太低與機關間上對下的溝通不良,在政策制定與政策執行上容易產生許多的問題。 二、濫用的主要族群還是以一般民眾為主,但其中可分為濫用與誤用兩種,故加強教育與宣導的工作還是必要的。 三、運用媒體宣導,提高民眾反對濫用救護資源的意識,並尋找高曝光率之政策參與者支持,進而影響縣市首長作出政策決策,是影響公共問題順利進入政策議程之方法。 四、除了救護車收費政策以外,妥善運用現有社會資源,如119勤務中心初步過濾派遣、結合民間救護車或計程車協助民眾送醫、或是協調社會處復康巴士支援均可降低救護資源濫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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