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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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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我國自102年起正式開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FRSs),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並無針對具投資性質的不動產有特定的規定,故國內企業面對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IAS 40)相當陌生,尤其可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作為資產之後續評價更是國內首例。一開始主管機關擔心評價波動太大而有不良影響,所以直接限縮於成本法評價。到103年後才回歸準則,同意由企業自行評估及選擇。企業採用IAS 40時,在認列及衡量上將產生什麼影響,在盈餘分派及稅務上將面臨什麼問題,皆為極須關注之議題。   本文以一具代表性之不動產開發商為個案研究對象,討論IAS 40對不動產業的影響。藉由觀察企業實際運作的過程,並蒐集相關紀錄與公開資訊,彙整此產業在實務上可能遭遇之問題。最後將各面向之問題,搭配各種情境,討論與分析適用IAS 40與相關準則時,對會計處理、財務報表、財務結構與租稅估算等全方面的衝擊。   研究結果發現,不動產開發商應對於所持有之不動產進行適當的分類,因為不同的分類對於損益結果、損益表結構及財務比率皆有不同的影響;而依IAS 40對後續評價採用公允價值模式時,財務報表較能反映資產的真實情況,惟仍需考量主管機關盈餘分派之限制及財稅差異之影響。本研究結果,將可供主管機關在未來修訂相關法令及監理制度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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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學位論文

中國大陸政府為鼓勵境內企業「走出去」,制定一系列相關政策及規範,由最初嚴格控制至漸進式開放,逐步建立起對外直接投資管理架構。而在全球性金融危機影響下,雖然為中國大陸具規模且有優勢之企業提供絶佳的境外併購機遇,但也因金融危機促使各國傾向採取貿易保護措施。尤其,中國大陸對外投資多以國有企業為主,且有政府提供政策、融資與財政支持,使得各國對中國大陸對外投資產生諸多質疑,認為其投資目的,非僅單純經濟動機,而是透過戰略性收購來增強其母國之政治經濟權力,甚至將中國大陸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之行為視為中國大陸政府的行為。各國為保護其國內產業及國家安全,先後就其外人投資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建立更趨嚴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此,中國大陸政府及其企業亦積極尋找因應對策,期能減少對外直接投資所遇障礙。而我國政府為能推動兩岸經貿正常發展,改善長期以來臺商單向投資大陸的失衡現象,自2009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已有六年,但成效卻未如預期,此與我國對陸資來臺投資政策有著重大關連。故本研究透過對於中國大陸對外直接投資政策與規範,及其對於主要國家外人投資審查機制因應之觀察,以就目前我國對於外資及陸資採取不同政策之合宜性、對陸資來臺投資審查及管理機制之適當性,及現行制度對於國家安全及經濟安全所設置之防禦機制是否完善等議題加以探討,期對於現行制度能有所建議,並作為未來修法或調整審查機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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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島型經濟的台灣企業,國際貿易已然成為主要經濟活動。尤其是三角貿易,我國對於此貿易型態卻沒有完整的界定與規範,加上日新又新的交易型態,導致現下的稅令解釋不足以滿足多變的經濟活動,無法針對多角貿易的特殊性做出不同的考量。 海島型經濟促使我國對推動國際貿易不遺餘力,例如鼓勵出口或提供勞務取得外匯或降低國際貿易成本等等均納入政策之考量,如現行營業稅法第七條即明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適用零稅率之項目。 按加值型營業稅額之計算,係以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適用零稅率者,在進銷項稅額互抵後有溢付稅額時,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申請退還。近年來,不法分子以低價高報出口或實際未出口,以「假出口,真退稅」的方式,再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當作進項憑證申請退稅,致國家稅收蒙受相當損失。 本研究蒐集相關文獻資料,說明我國營業稅零稅率制度、三角貿易之稅法函令,再佐以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探討「三角貿易營業稅核課及外銷零稅率冒退」之議題,以期課稅環境與制度更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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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主要探討生技產業智慧資本指標與市場價值之關聯性。研究對象為我國上市、上櫃及興櫃之生技公司,研究期間涵蓋民國99年至103年,總計獲取336個觀察值進行實證分析。研究結果發現特定智慧資本指標與生技產業的價值之間確實具有顯著的關連。在四大衡量指標中,主要為人力資本構面的員工教育程度及員工平均服務年資,以及創新資本構面的研發生產力,與市場價值有顯著相關,其餘構面則未有顯著影響。進一步將樣本區分為三個次產業領域,實證發現各次領域樣本具有價值攸關的智慧資本指標存在差異。人力資本之員工每人營收、員工教育程度、員工每人營業利益及流程資本之管理費用率,為製藥業價值攸關的智慧資本指標;應用生技業的攸關智慧資本指標為人力資本構面之員工平均服務年資;最後,人力資本之員工平均服務年資及創新資本之研發生產力係為醫療器材業的攸關智慧資本指標。本文之實證發現,可作為日後投資者對生技產業評價的決策參考,也可給生技產業自身智慧資本投入的策略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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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資本市場持續發生重大財務報表舞弊,使得公司治理獲得重視。而在確保股東權益之中,鼓勵股東直接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股東行動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也透過股東會採取電子投票制度予以體現。同時,採電子投票的股東亦需先瞭解公司之相關資訊,故公司資訊透明度亦將影響電子投票制度。因此,本研究目的是檢視我國政府積極推行之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之下,對股東參與及公司資訊透明度所帶來之成果效益探討。經實證發現,電子投票之推動確實可以增加股東會投票率,即股東參與議決的比例提昇。不過,公司資訊透明的高低,對投票率並無顯著影響。本文之結果,將提供公司或主管機關推行電子投票制度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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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以都市更新條例規範上之程序保障為出發點,並以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為中心評析作為探討主軸,由於都市更新之辦理具有複雜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其整體性質觀之,乃涉及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等基本權利,因此本文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為中心作為探討架構,進而論述程序保障對於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正,最後針對草案有所建議及評析。 都市更新條例為發展國家經濟、促進土地開發、美化都市景觀、維護並保障人民居住環境所作之制度設計,由於都市更新之辦理具有複雜之權利義務關係,依其整體性質觀之,乃涉及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與居住自由等基本權利,究而因其私益性質之擴張,而致使公益性有所退縮,在整體法規上,有鑑於審議組織、同意比例、程序保障有所不足,為制度上程序保障之探究,爰以大法官釋字第709號為中心,探討違憲條文,並針對制度上程序面之不足予以探討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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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子銀行的風險被認為是造成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強化對影子銀行體系之監理,成為近來國際金融改革之重要議題,希藉由影子銀行監理缺失的改進,可以亡羊補牢的避免下一次類似金融危機的再次發生。 隨者網路技術發展及金融創新,除傳統影子銀行的類型外,亦產生了許多新興影子銀行的類型。而全球金融危機後,各國及國際組織紛紛對影子銀行的監理機制研提許多規範及建議,透過研究及了解,期能作為我國監理制度之參考。 影子銀行的定義與種類不一,本研究就我國的票劵金融公司、租賃業及典當業之管理,作一分析介紹。並探討中國大陸對租賃業、小額貸款公司及網路貸款平台等影子銀行中之規範及監督。 金融管制與解除管制,向來是金融主管機關的一大難題,在新型金融產品及新興影子銀行的不斷出現下,期盼主管機關洞燭機先,兼顧安全與效率,在金融管制與創新間取得平衡,建構出與時俱進的金融法制,以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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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國內某兩大官股銀行合併的可行性。銀行家數過多、規模不夠大、利差太小,一直是台灣銀行業長期面臨的困境。透過兩家大型官股銀行合併成立一家超大型的銀行,一方面可以走出台灣與國外其它銀行競爭,避免只在台灣搶食有限的大餅,有效提升利差;也可減少國內銀行家數與分行數。同時,也將產生大者恆大的效應,促使國內其它大型銀行甚至中小型銀行也要開始進行整併,否者將會被市場淘汰。官股銀行整併,可謂一舉數得。只是,銀行整併在台灣講了幾十年,真正合併成功的例子卻寥寥可數,可見其背後有強大的阻力存在。因此,本研究選定了兩家最有希望合併的官股銀行作為研究標的,以「個案研究」為研究方法,首先對於有關台灣銀行業合併之文獻加以研究探討,以確立銀行合併之定義與範圍。研究變數則是從政策面、經營面、財務面與員工面來分析兩家銀行合併的可行性。 根據本論文的研究結果,兩家銀行合併所將遇到的阻力皆具有解決的可能性,合併之後的新銀行不論是在規模、資產、存款量、放款量、國內外分支機構等都穩居台灣龍頭地位,也有能力參與亞洲盃,與亞洲其它大型銀行一爭高下。而合併後的ROE與ROA表現也都在其它官股銀行之上,可以說兩家銀行的合併除了擴大規模之外,同時也兼顧了獲利能力。此外,並歸納出兩家銀行未來合併後的優勢及所將面臨的世界級新挑戰,希望能夠做為台灣銀行業進行合併時的參考。同時也誠摯希望這兩家官股銀行的公公併能夠順利完成,替台灣打造一間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亞洲區域銀行,並成為台灣金融整併的一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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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以「一般火災發生搶救標準作業程序」為主軸,從個案中探討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援引德國「保護規範理論」學說在司法實務判決中多以作為行為來判斷,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怠於執行職務」之標準?其中作為、不作為之間認定,而衍生國家賠償責任問題,是否具有本質上的疑義有無改善之可能,並建議當局在研擬消防救災標準作業程有更多探討檢視的空間,在未來發展願景上,能夠強化預防概念,讓整個組織運作上更趨周詳,建立一個防災城市且能夠面對災害更靈活的國家,實為本論文之核心。   首先第二章以法規範下之消防救災標準作業程序,簡略介紹消防機關組織沿革及作用,研究範圍則以消防救災標準作業程序與法律性質之探討為主,分析消防人員執勤義務與法律責任;第三章針對「保護規範理論」來探討消防與國家賠償之責任,文中介紹保護規範理論定義、理論與演進發展,探討消防行政與國家賠償第2條第2項之關連性,進而針對實務界對公務員行使求償權依據及方法,檢視消防機關不作為認定標準,詳細介紹來確立處理國家賠案件責任問題之法理基礎;第四章則是從消防救災機關與國家賠償責任之間,找到一個國家機關與人民之間雙贏的局面,藉由消防救災標準作業程序深入檢視訓練紮根落實,進而成立專業消防救災的鑑定委員會,從消防機關的角度強化消防救災之本職學能,到建立人民防災預防的概念,除了能夠確保消防人員在未來救災上能夠更靈活地應變運用,強化救災品質及效率,進而提升人民對救災過程與結果的信任,降低國家賠償適用的發生率;最後的結論與建議,將各章節所探討出來的結論,建立一個完整的體系,讓每章節的研究能夠連結,用歸納方式提出具建設性之建議,提供消防機關執行勤務參考價值,並喚起消防機關在制定各項救災標準作業程序時,能夠酌予考量法律層面的問題,進而提升執行勤務正確的責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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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企業發展越來越龐大,獲利越來越高,難免引起競爭對手或商業間諜的覬覦。台灣近年來發生的許多企業重大機密外洩事件,主因多在「人」的身上,同時也表示公司的內控機制存在漏洞。法規雖然日趨完備,但網路建設與應用漸趨成熟,加上軟硬體技術的不斷精進,企業資訊安全的重要性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 本研究以單一個案方式探討公司內部發生資訊安全風險(指內部人不正確使用與流通資訊)時,如何改善並加強內部控制之過程。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1)紀錄專案如何啟動;(2)進行過程中所遇到之困難如何解決,彙整專案成功的要素;(3)專案結果在內部後續的反應,以調查專案成效。資訊安全問題層出不窮,藉由深入了解此個案之狀況,將可提供企業在發生內部資訊管控問題後,如何達成專案目標過程之實際案例。且能有效率的進行專案推動,以提高專案成功之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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