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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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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界為因應知識經濟及快速多變之經營環境,多以導入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並輔以內部控制制度為解決方案。我國公開發行以上公司係依循「公開發行公司建置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此準則係以COSO委員會(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以下簡稱COSO委員會)於1992年發布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為藍本,並藉以達成增進營運之效率及效果、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等三大目標。距1992年發布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報告迄今已逾二十年,為充實內部控制架構之意涵,以提供更適切之內部控制指引及相關實務運用,COSO委員會已於2013年5月14日正式發布新聞稿,周知已完成新版內部控制整體架構及相關說明文件。 以台灣來說,根據「2014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資料顯示,台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331,182家,占全部企業總數97.64%。中小企業由於在組織規模、行業特性及根深蒂固之傳統觀念等限制下,要完全適用以上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COSO委員會(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以下簡稱COSO委員會)所發布之「內部控制-整體架構」是有一定難度且不切實際的,強加套用甚且會產生反效果,此亦失去內部控制之意義。 對於大型、較具規模企業及公開發行以上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之探討及研究一直是不缺的,相反的,對於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之研究則是少之又少。如何兼顧中小企業之營運效率並找出適用之機制即本論文之研究目的。本論文以質性研究(Designing Qualitative Research)中之個案分析(Case Studies)為本論文之研究方法,藉由實際案例之公司個案,嘗試找出適用中小企業內部控制之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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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併是商場上重要交易活動,隨著科技業的轉型,購併活動亦隨之熱絡。然而購併後的企業組織文化與資訊系統整合,是攸關購併企業能否在此過程中順利過關的重要關鍵。 本研究個案C公司購併前後將鼎新系統轉換成SAP企業資源規劃系統,但SAP系統並無保稅系統電子化流程系統,需以客製化來管控作業,借由SAP ERP搭配保稅系統電子化流程,進行申請、審核、卡控等作業,以強化保稅系統電子化不足之處。而企業資源規劃系統也可以讓保稅系統電子化的效用發揮到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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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個人意識的抬頭而促使企業對個人資料的重視,再加上個資法於101年10月正式上路,企業面臨了經營公司上的風險加重,期貨商除需符合現行之相關法規外,還需建立一套個資相關的控管作業,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大量個資的情況繁多且複雜,受到「個資法」之衝擊更甚於其他產業。   本研究採用「Gowin’s Vee」作為研究策略,藉由參考相關文獻來彙整出內部控制作業項目,並透過專家問卷的方法做深入的探討,建構一套共二個作業層級,58項風險評估控制點,以符合個資法下期貨商執行內部控制查核時,能做出正確且客觀的查核決策,亦能提供依照法令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參考,俾使期貨商能降低不小心違反法律的風險,並善盡管理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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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試圖整理近期國內外鑑識會計專家之文獻,延伸政府藉由鑑識會計制度的專業組織、服務領域、準則規範以及人才的培訓等層面之分析,作為我國實施鑑識會計制度導入公部門之參考,並透過分析個案公司之財務報表以獲得重大不實表達之要件及產生因素,以分析出誘發要件,討論是否能於事前偵測財務報表舞弊,發展事先稽查金融犯罪之機制,建立健全金融市場保障廣大的投資人或企業。 本研究係以太電舞弊案計分析事前偵查出財務報表不實表達之可能性,研究結果發現:(1) 隱匿海外紙上公司、銀行之投資訊息。(2) 利用不實定存單證明文件沖銷墊付款。(3) 侵吞出售資產及債務人償還資產之隱匿。(4) 發行浮動利率本票(簡稱FRN)。(5) 背書保證未於財報揭露。(6) CPE清算豁免債務。(7) 公司前期損益調整。(8) 實為支付個人所得偽以支付竑益公司管理費。(9) 偽以借款購料名義掩飾真實借款行為。(10) 以不實交易虛增營業額之方式獲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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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企業的競爭環境下,優秀人才對於企業核心能力及市場競爭力的提升緊密相連。因此制定出合理的薪酬制度,是企業經營上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其中電子業對研發人才的需求更甚其他產業,但研發人員工作的特殊性,績效不易評估。再加上公司規模非屬於大型者,受限於資源不足與缺乏資本市場誘因,招募留任研發人才的競爭力相對弱勢。因此,本研究依據平衡計分卡的四個構面,透過個案研究與訪談,建構有效之研發人員績效指標,並與獎酬結合,提供中型電子業研發人員績效薪酬制度的參考。 研究發現,個案公司受訪的研發人員,對平衡計分卡四個構面之顧客面的認同度最高,學習與成長構面認同度次之、再次之為財務構面,內部流程面最低,顯示研發人普遍認同專案組織的團隊衡量指標。本研究將訪談結果與過去文獻的建議結合,找出可列入研發人員變動薪資的績效指標有八項,如下:客戶滿意度、訂單延續率、專案的期限完成率、專業成功率、專案配合度、提案件數、毛利率、研發費用率等。建議中型電子業之人力資源單位,應著重企業文化的宣導、培訓研發主管的財務觀念;研發人員的薪酬及投入必定須與企業績效目標相結合,始可發揮研發人員的價值及企業與員工的雙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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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球暖化效應導致氣候異常,造成未來可能面臨自然資源耗竭危機,尤其2014年台灣發生嚴重的工安與食安問題,如高雄氣爆及地溝油事件,讓民眾深切體驗企業對社會的重大影響。同時,企業發現僅追求獲利並無法安穩成長。當没有長期規劃推動永續經營計劃,只在乎短期利潤與成本管控策略,沒有持續創新與維護環境之營運策略,將會提早耗盡公司及地球資源。我國金管會從2015年開始強制上市與上櫃公司,編製並揭露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報告書。現行法令規範僅要求特定公司需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而企業自願編製報告書者低於13%。面對大環境的趨勢,企業社會責任推展實行為未來我們不得不共同面對之議題。 本研究透過個案研究法,分析單一個案公司從無到有地推展企業社會責任之歷程,發現公司之生產管理資訊、企業資源規劃系統(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ERP),與管理會計及環境會計有效結合運用,透過ISO國際標準化組織管理系統之永續管理核心項目實行,將可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本研究成果,將可成為有心推展企業社會責任者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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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在於探討專利審核、專利委外、專利獎勵與專利機制綜合考量對公司專利產出之影響。研究探討對象係Android手機製造廠商的研發人員,以問卷調查的方法進行資料的蒐集。本研究主要利用統計方法探討各變數之間的關聯性,分析各項變數之間的正負關係的程度。依據實證結果提出結論與建議,作為Android手機製造商提升專利產出之參考依據。 研究結果發現:(1) 專利審核機制對發明專利產出有正向之影響;(2)專利審核機制對新型專利產出有正向之影響;(3) 專利審核機制對設計專利產出有正向之影響;(4) 專利委外機制對新型專利產出有正向之影響;(5) 專利獎勵機制對發明專利產出有正向之影響;(6) 專利獎勵機制對設計專利產出有正向之影響;(7) 專利機制綜合考量對專利產出有負向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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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雲端運算急速發展為全球IT產業未來十大趨勢之首位,被喻為「將改變全球10億電腦使用人口生活、顛覆全球網路版圖」的前瞻產業,全球國際大廠及政府皆已計劃投入龐大資源,並帶動各項產業之發展。雲端時代的來臨,會讓企業考量其所帶來的利弊得失,因此企業採用之前,必先評估雲端服務將會為企業帶來哪些效益以及可能面臨的風險,例如:企業在資訊技術(IT)以及資訊系統(IS)上之投入成本能否大幅降低、透過雲端運算系統能否優化營運流程並提升企業績效、其彈性的運用方式是否會影響企業內部之資訊安全。總之不論採用哪種類型的雲端運算服務模式,勢必都將影響企業營運模式,並改變其企業流程及內部員工使用資訊系統的習慣。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蒐集國內不同產業之中高階主管填答結果,用以探討影響企業採用雲端運算系統及其服務模式意願之因素。總計回收163份有效問卷,運用各項統計分析方法,來驗證本研究所提出之假說。研究結果發現,產品知識、認知程度、成本風險、安全效益風險以及資訊風險皆會影響企業使用雲端運算系統的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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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臺北市永春社區都市更新案為中心,探討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解決未同意戶抗爭事件之利弊得失,以作為修改本法之建議。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的基本精神,即要加速完成都市更新程序,讓實施者在協議合建的基礎下,以「多數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本研究經由文獻分析與比較發現,原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部分內容中,實施者得以對未同意戶以徵收方式執行都市更新程序,然如此常造成激烈抗爭,並恐有侵犯人民財產權之虞,爰此,行政院提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擬將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整條全數刪除。然經本研究進一步探討,建議無須刪除本法,只須調整造成人民財產權受威脅而有不對等之嫌的徵收方式,採用「多數協議合建、少數權利變換」之實施方式,同時提高同意比率至90%以上,如此除可符合都市更新條例「多數決」之基本精神外,並得以協議合建的實施方式來保障多數同意戶權益,又能以採用權利變換之實施方式以透明、公正、公開方式來保障少數未同意戶之權益,讓都市更新能持續向前,達成政府、實施者以及住戶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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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開發行為及經濟活動,已造成環境負荷之超載及嚴重性,尤以水污染、空氣污染、廢棄物非法棄置、土壤污染及生態破壞最為嚴重。相對的環境法令之制定與執行,承擔著多重的功能與任務,其中環境污染裁罰制度的設計,主要為使管制對象符合法秩序,達成立法目的,其罰鍰係運用最普遍及簡便的行政罰,亦是最重要關鍵的地位。行政罰法自公布施行後,該法第18條及第20條對於不法利得裁罰或追繳之審酌條件有相當規範,但實務上,執行機關運用不夠靈活,以至後續衍生行政救濟事件,由其對於因違反環境法規所節省之成本或不法利得進行抗辯。因此,對於不法利得之追繳,就其類型、範圍、裁量因素之審酌、計算原則之推估及環保署裁罰不法利得之裁量準則等,並針對首次依行政罰法裁處不法利得之案件,進行深入分析與探討。研讀「執行臺美環保技術合作協定參加環境執法教官培訓─赴美國環保署研習」之出國報告書後,加以分析比較美國對污染案件,其環境罰鍰裁罰基準、不法利得之計算方法,與國內行政裁罰制度追繳不法利得之差異及可參考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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