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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會計資訊與法律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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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期貨市場於2011年8月發生期貨重大違約及眾多客訴糾紛事件,經主管機關指示期貨公會與期貨業者共商研議期貨交易風險控管機制規範。惟歷經近2年研議,2013年7月推出實施的新版期貨交易風險控管機制,期貨市場仍於2015年8月再度發生了大額且大量之超額損失、違約及客訴糾紛事件。因此,本研究主要藉由專家問卷訪談方式,探討該風控專案規範之實施效益與相關實務風險問題,進一步分析瞭解現行期貨交易及風險控管相關之內部控制作業規範是否未臻完善,或於實際落實面上有否窒礙難行之處,或有否衍生期貨商與客戶間更難以化解之糾紛問題。 針對本研究分析中所發現之期貨交易風險控管制度於作業規範面、人員管理面、交易人保護面相關問題及潛在風險,最後提出具體改進建議,期能發揮減少客訴交易糾紛及防範重大違約案件發生之效果,亦或能有助於降低期貨商經營風險,促進期貨市場穩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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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整合性電子下單平台的關鍵成功因素與整合策略,藉由實際調查,確認在網路下單業務的普遍化,隨著時間的演進,電腦及通訊科技的發展,走向全面化、即時化與全球化,將其他網路活動整合到電子下單,更能貼近投資人之需求。 本研究彙整整合性電子下單平台之重要功能,透過專家學者的專家問卷調查,整合成本研究的關鍵成功因素,包括開放產品評論、一鍵下單功能、自行研發新功能、個股下單匿名排行榜、多元推薦功能、禮物轉換系統功能、結合購物商城、及定期定額零股功能。 對電子下單平台服務的創新,不斷提出新的整合性電子平台策略,成為券商電子下單平台規劃的新方向,連結一切,提升顧客服務,讓顧客黏在平台上,增加使用度,並提升下單機率,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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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現代商業潮流及世界性,但亦因此特殊之經營方式導致有諸多商業交易異常但又為商業間慣常營運手段之情形,致使公司間商業交易之判斷是否符合商業利益及保護大眾投資者之權益,即為目前重要之課題。希冀由案例中財務報表所顯現之異常情形,比較及分析其中異常之處與實際事實原因對照,藉此可看出營業不合常規之情形,以供大眾之投資人得以在公司故意隱匿異常原因或為不正經營時之判斷,投資人在公司弊端已顯露徵兆而未及發生時可即時避免,保護投資人之權益。 係因財務報表得以表彰商務行為,惟財務報不實應如何判別?或者以較清楚明白的方式予以表明公司之實際經營狀況,例如用會計師在財務報表之附註方式或意見書,財務報告之明確化,加重會計師責任,其基礎原理及法律適用上之侷限性、適用上之侷限性及整體公平性,以及不合營業常規之判定與構成要件,進而探討公司法第369條之4之民事責任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刑事責任,藉由我國司法實務相關案例探討最高法院判決之評釋觀看公司不合營業常規之判斷與會計財務報表之關連:案例中所呈現不合營業常規判斷之類型、在財務報表上之異常情形、不合營業常規在財務報表上之徵兆及案件整理與分析表,進而提出修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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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關係為涉及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三方面之法律關係。為因應配合屬民事信託基本法之信託法施行,有關課徵信託租稅之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七部法律,於民國90年6月份相繼以分散式立法增訂相關之信託稅捐,並統一於民國90年7月1日施行。 上開與信託稅制相關之七部法律,於民國89年立法院審議時,立法委員就受審查之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等草案,其等是否有逃漏稅缺口提出質詢,時任財政部長明確回覆:「稅法上可能形成逃稅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其中遺產及贈與稅法草案以一字未刪之姿,照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然而歷經10年後,當初執擬遺產及贈與稅法增訂信託課稅起草之財政部,相繼於民國100年5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號函釋與民國100年8月23日以台財稅字第10004525991號函釋,就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創設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文義所無之「知悉」、「具控制權」、「於訂約時已明確或可得確定」及「藉信託之名、行贈與之實」等要件、理由,並以實質課稅原則為由而否定於符合該等條件之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認其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第1項信託贈與稅之適用,而應依一般贈與課徵贈與稅。其後國稅局即依此函釋回溯對前已依法申報並經國稅局核定信託贈與稅之委託人開展補徵短漏稅額,自此相關信託贈與稅補徵案件一再進行於行政爭訟程序。就此議題,執司終審之最高行政法院於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決議文,其以實質課稅原則立論而否定信託贈與稅之適用,並為是類案例事實之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採。 就最高行政法院於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文,本文試圖以信託法及其相關理論、信託課稅理論、實質課稅原則並配合具體案例事實,加以探求其彼此間關聯性,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從最高行政法院實際所生之具體案例談起並提出問題意識。其次第二章論述信託理論與信託贈與稅,並以之為本文結論之基礎。第三章乃針對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贈與課稅型態,財政部及最高行政法院見解之演變,並以其為探討之中心點。第四章主要係就最高行政法院103年5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文分別與信託法理與信託贈與稅制之對應探討,同時提出相關探討後之本文所見。最末,第五章綜合總結並就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提出修訂建議內容,作為將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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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5年12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修正條文,正式將病歷列為特種個資。往後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等有關之醫療資料列入個資法特種個資加強保護。在個資法修正施行後,醫療機關院所應如何保護病人醫療隱私?如何制定安全維護措施?有探討及釐清之必要。 本文先從隱私權於憲法上之保護基礎、隱私權內容之演進過程以及國際間對隱私權之保障規範切入,探討醫療隱私權之特殊性,何以個資法將其列為特別個資,並賦予較高之保護密度。再以國家健康資料庫案為例,說明醫療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產生衝突時應如何調合。 其次探討國際隱私權保護規範如OECD隱私保護及個人資料之國際傳輸指導方針、亞太經濟合作組織隱私保護綱領、歐盟之個人資料處理及自由流通保護指令、美國安全港隱私原則。再說明我國對醫療隱私權保護之相關規範及個資法相關概念及其運用。 再則本文探討醫療機關院所在適用個資法時應為何種制度建置,先介紹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標準制度如:日本個人資料管理制度(JISQ15001)、英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制度(BS 10012)、臺灣國家標準(CNS 29100)、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規範(TPIPAS)等認證制度。 最後本文綜合論文各章的論述,除針對醫療機構應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如何建置安全維護措施提出具體方法外,並整理並作成對於個資法之修正及建議。 關鍵詞:醫療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法、敏感性資料、安全港隱私原則、CNS 29100、TPIPAS 、BS 10012、JISQ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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