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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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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多元開放、同志平權運動的興起,性別已逐漸不受「男/女」二元框架之限制,個人性行為及情感所依附之對象亦非單純男女之間吸引愛慕可以涵蓋。然而,社會長期以來受父權體制、異性戀霸權、恐同情節以及汙名化等影響,普遍對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存有偏見與歧視,此一情形當然於工作場所中亦不例外。我國雖分別自2007、2008年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兩性工作平等法)將性傾向納入禁止就業歧視項目之一,但對於工作場所性傾向歧視的實證研究與討論並不多見。因此,本文研究的主題將關注在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於工作場所所面臨的歧視問題,並且將此分成求職階段與就業階段兩方面來討論。 為了能更清楚認識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在工作場所中實際面臨的歧視情形,以及了解性傾向在我國就業歧視法制之定位,本文先以文獻探討為基礎外,並輔以深度訪談之實證方式,希冀透過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的口述經驗分享,得知其在真實生活中因為性傾向之因素所受到的歧視情形為何。此外,由於我國工作場所性傾向歧視屬新修正之類型,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均有規定,但相關規範及實務經驗仍顯不足,因此透過歐美先進國家就業上性傾向歧視法制及實務累積之經驗之研究,擷取其優點作為我國日後改進和修正之方向。 最後,本文認為目前我國工作場所性傾向歧視法制尚有改善及整合之必要。透過不同時程之目標及策略提供個人綿薄淺見,以期對我國性傾向/性別上少數族群勞動權益保障發揮些許影響。當然,國人面對態度也需有所調整,去認識、瞭解並接納他(她)們,尊重他(她)們的選擇與行為,才能建構一個真正友善、無歧視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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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2010年全世界已經有139個國家廢除及不使用死刑,仍維持死刑的只有58個國家,當中只有18個國家在2009年有執行死刑,也就是說目前全球已經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廢除死刑,甚至有國家或地區亦不存在無期徒期。廢除死刑是人權保障及文明化的象徵,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權利,沒有任何人能透過權力或法律剝奪他人生命,故此,死刑理應全面廢除。   澳門曾被葡萄牙佔領四百多年,在1886年曾訂定「葡萄牙刑法典」,當中雖沒有明文規定死刑的禁止,但依據刑罰輕緩的原則,澳門並未適用死刑的規範,並在1996年正式廢除死刑。香港自1966年起便停止執行死刑,直至1993年經立法會三讀通過全面廢除死刑,當中經歷了長達27年停止執行死刑,可見長期停止執行死刑,讓人民逐漸適應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生活。相反,台灣法務部早期曾提出逐漸廢除死刑,並逐步全面廢除了絕對死刑,死刑的適用也僅適用在侵害生命為前題,加上台灣曾出現了短暫4年的停止執行死刑,貌似逐漸的全面廢除死刑,但其後法務部部長的替換,死刑再度恢復,且每年執行人數有上升的趨勢,可見台灣目前仍無法廢除死刑。 港澳地區在廢除死刑前亦曾出現長期的停止執行死刑,雖然在廢除死刑前,港澳地區犯罪率不斷上升,加上絕大部份人民反對廢除死刑,但並不影響廢除死刑。死刑廢除後,犯罪率每年逐漸下降,可見高破案率、經濟、文化等其他因素才是影響犯罪率高低的主要因素。   本文利用比較法方式作研究,透過研究香港、澳門、台灣死刑制度的發展歷程,並探究港澳地區廢除死刑前後犯罪率的差異性,透過數據來加以分析,證實死刑的存在並不存有阻嚇效用,且無法有效降低犯罪率,以此廢除死刑的經驗作為台灣廢除死刑的借鑒,且認為死刑的廢除並不需要死刑代替的方案,最後並說明長期的停止執行死刑、排除民意的意向才是廢除死刑的方法。 關鍵字:死刑、停止執行、民意、犯罪率、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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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安全,是近年來政府及醫界不斷倡議的主題,行政院衛生署並且在2003年成立「病人安全委員會」,積極推動「以病人為中心」為核心思考,重塑醫療體系與價值。「提升病人安全、降低醫療錯誤、建立安全的就醫環境及確保就醫品質」是近年來各國醫療體系改革的重點。 醫療照護相關感染乃病人住院後,可能因不同的原因(打針、侵入性檢查、導管置入、開刀等)而發生感染事件。醫學實務上,巳有多篇報導醫療照護相關感染顯示會增加額外的醫療花費、住院天數、死亡率等。 由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帶給病人各種身體、精神的傷害,而健康為每個人人格尊嚴或人格發展的基礎,亦為一切權利實現之基礎。健康權屬於人格權之一種,自然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另外,健康權亦屬國際公約所肯認之基本權利,應課予各個國家積極地以行為、金錢、組織、程序及制度等方式,排除國家以外之第三人,甚至自然災害等對個人健康之侵害並進而照顧、保護個人健康的完整性。除此外,健康權尚需有一般法律層次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之強化的規定以求落實。 醫療法就醫療機構感染管制問題,課以醫療機構有感染管制之作為義務。醫療機構要提供病人安全的醫療環境,因此病人住院過程中,病人與醫療機構即存有相互之「信賴關係」,因此若醫療機構未盡感染管制義務造成群聚感染,可能該當於民法「不完全給付」;醫事人員如有過失致人傷亡,也可能要負民法「侵權行為」及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或「業務過失傷害罪」的法律責任。雖然公立醫院的醫師不是刑法所定義的公務員,行政法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9條規定,醫師有通報義務並應立即採取必要的感染管制措施。若為避免影響醫療機構之運作與信譽而隱匿疫情,對於通報義務有不作為的行為 而造成醫療機構群聚感染及人員傷亡,可能負有國家賠償的責任,且醫師違反公法上義務,發生業務上重大過失行為,依醫師法25條規定可經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由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引發之醫療糾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應否負責,涉及醫學、法學等領域專業知識,具高度技術性,單由治療結果無法遽以論斷。而病人及其家屬逕予起訴、告訴或自訴之結果,耗費相當之勞力、時間及費用;而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亦因疲於應訴,不利醫療服務之提供。 為了避免醫療照護相關感染争議的發生,適當處理其所引發之醫療糾紛,建議建構無障礙之異常事件通報系統、推動感染管制作業之精實改善及推動醫療照護相關感染事故救濟制度。讓住院病人不幸在醫療機構內感染到醫療照護相關感染時,能迅速獲得補償或賠償,降低醫病關係對立,同時減少冗長訴訟程序的時間,讓醫師能專注在其職業,也讓醫界更願意通報、檢討及做體系改革,提供病人一個安全、優質的照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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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臺灣社會已由農業轉為工商業,人口均紛紛往都市集中,造成都市住宅模式變更,從原先單獨所有建築,改成集合式住宅型態之公寓大廈,即區分所有建物。又因人民所得提升,購車代步已為常態,進而停車位需求大增,都市停車位可謂僧多粥少,價值水漲船高,有心人士利用法規範之不足與規避法規方式,嘗試從中獲取利益或侵害他人權益,紛爭即因此產生。本文蒐集學說、相關法令、函釋及登記實務等相關資料,嘗試從公寓大廈停車位之概念、類型、產權登記方式與及實務常見之爭議出發,探討公寓大廈內停車位爭議問題之原因。將先討論不動產區分所有在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差異與矛盾後,比較外國之立法,而提出我國有關區分所有權之立法檢討,進而討論我國不動產區分所有範圍,及區分所有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與規約之相關法律關係後,討論有關專用使用權之性質與設定、變更、消滅,從而討論有關公寓大廈停車位之種類與產權、管理及移轉,並檢討之,最後則整理相關停車位糾紛問題後評析並建議之,希望除能定紛止爭外,更能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社會大眾之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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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種類玲瑯滿目且廣泛被使用,舉凡學童使用的橡皮擦、嬰兒手推車、安全座椅,年輕人騎機車所戴的安全帽,上班族於辦公室中使用的電腦、印表機,家庭主夫婦於居家生活使用的電冰箱、烤箱、烘碗機、檯燈、電風扇、洗衣機、冷氣機或除濕機,甚至老年人所使用之電動按摩椅等,皆是生活中常接觸使用到的商品。因此政府應確保這些於市面流通販售商品是安全的,以確保國人生命、身體、財產及安全。商品驗證登錄制度作為商品檢驗法中商品安全管理之制度之一,能與國際接軌,減少經貿障礙。並經由引用國家標準而成為商品檢驗標準,做為實施試驗或檢驗之準據,據以判定商品與檢驗標準之符合性。 國家行政任務的內容,隨社會的進步,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人民對國家的要求任務內容而變得多元、多樣與專業。但若所有的行政措施皆由國家親自為之,恐會產生行政負荷過重的問題,因此,必須跳脫傳統國家行政的思維,導入民間參與公權力行政,以協助行政機關遂行任務。有鑑於此,我國商品驗證登錄制度導入民間機構指定試驗室為實施商品試驗及驗證機構於驗證範圍商品為驗證登錄審查與核發證書,以減輕行政負荷,應值肯定。 但在指定試驗室及驗證機構參與商品驗證登錄制度下,而產生行政機關、指定試驗室及驗證機構之間的法律問題,本文商品驗證登錄之法律問題即在研究此等問題。在「行政機關與指定試驗室」之法律問題,包括指定試驗室與行政機關之關係、指定試驗室是否必須對其簽具試驗報告負責、行政機關是否必須對指定試驗室簽具試驗報告對人民負責、行政機關對指定試驗室簽具試驗報告應形式審查或者是實質審查、人民對試驗報告結果不服之救濟管道為何。在「行政機關與驗證機構」之法律問題,包括驗證機構與行政機關之關係、驗證機構核發證書之法律性質、人民對驗證機構為驗證申請之審查結果不服之救濟、驗證機構是否有權撤銷或廢止其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行政機關是否有權撤銷或廢止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登錄證書、人民對因購樣檢驗不符合檢驗標準之撤銷廢止證書處分不服之救濟管道為何等問題,期望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學術研究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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