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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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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契約係房屋於締約時尚不存在,購屋者僅依據建商之說明與廣告即簽下契約,並且甚早開始支付各期款項,但嗣後未必能順利取得符合需求房屋之情形,而契約內容多為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契約條款,顧客似僅有決定是否接受該契約內容之餘地。另因締約當事人間之地位不對等、資訊不對稱、資力不相當等諸多因素,而導致契約自由原則的濫用,至終演變成形式上符合該項原則,然實質上卻悖離契約正義之情事發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授權,於99年8月16日增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6條之1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條之1,將「履約保證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之交易架構中,而規定適用之保證機制分為兩大類,一為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即「不動產開發信託」;另為其他替代性履約保證方式,有「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與「公會連帶保證」,原則從上述五種履約保證機制中,擇一選擇使用。將介紹探討此一新制之實施與適用並為評析。 另就預售屋交易契約實務上所易發生之法律問題中,論述「契約審閱期間」與「廣告不實」兩種類型,將以實務見解對於學理所持預售屋契約的立論基礎,究持何種態度及本人參照實務學理之立論後之見解研析,試圖透過更進一步了解個案之方式,來探討當理論與實務產生分歧時之根本原因究竟何在。 並為探討「實價登錄」於預售屋交易上之適用,應在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的30日內,申報登錄該物件實際交易價格。惟此一新法僅規定預售屋完銷時一個月內方需登錄且建商自產自售的預售案亦不需要登錄,此二大漏洞使炒作房價業者所利用,遊走灰色地帶,使政府想實價登錄抑制炒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對此本文將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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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商品責任法之實體規範方面,首先衡諸外國立法例,以現今世界兩大經濟體,即美國及大陸地區之商品責任法為例,分述其立法沿革;因我國法定損害賠償之債得區分為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兩種類型,故本文內容先論述當事人間有契約關係所產生之債務不履行,繼而討論無契約關係所產生之傳統侵權行為。再者,肇因其兩種請求類型對於商品買受人之保障不夠周延,我國商品責任法體制進而發展成兼及民法與消費者保護法之特殊雙軌法制,冀藉無過失之危險責任及推定過失中間責任歸責原則之立法意旨,使被害人不須再就加害者主觀要件之故意過失負舉證之責,僅就企業經營者之部分客觀不法行為加以舉證,以維護商品買受人及消費者之權益而不致求償無門。 本文臚列並探究民法第191條之1及消保法第7條、第7條之1、第8條、第9條、第10條之成立要件、法律效果、免責事由及同一位階及不同位階之法條競合關係,佐以說明現行商品責任之雙軌法制規範體系暨立法檢討。再者,就商品責任法涉及之程序法方面,以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為主要探討範圍,本文詳述商品責任暨舉證責任分配之起源、各國相關學說及實務之最新進展與我國實務見解等,進行深入之研究探討。本文透過四則實務判決之評析,就商品責任法與舉證責任分配議題之剖析,暨現行法令對商品、商品責任之定義、責任主體規範之遺漏、產品責任就累積性損害對時效規定之缺失,逐一批判並提出建議,冀對我國未來學說與實務之研究及立法發展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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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因電子商務之活絡發達,帶動網際網路之蓬勃發展,買賣不再侷限於傳統市場交易模式,電子交易成為嶄新交易型態,諸多企業基於網路快捷與節省成本理念,透過網路架設虛擬商店,利用網路張貼資訊吸引相關消費者,相關消費者利用網路交易之便利性及低價性,直接在網路平台進行交易,進而與業者締結契約。網路交易日益頻繁,由實體交易轉為虛擬交易,衍生諸多交易糾紛。 網路購物價格標價錯誤事件之發生,在國內外屢見不鮮,衍生非當事人本意錯誤狀況之契約爭議。本文以我國B2C經營類型,銷售有實體商品之網路購物契約民事法律關係為研究重心,並以網路契約締結及業者撤銷標價錯誤之法律爭議為研究主軸,舉出我國實務爭議案例為研究範圍,首先說明網路購物交易特色及其應適用之法律,繼而針對我國現行法律架構,進行網路交易時,業者基於經營效率與電子交易便利性,單方擬定可能不利於消費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拘束雙方當事人?網路購物契約成立及生效如何認定?網路業者因標價錯誤欲主張撤銷買賣契約時,其過失責任認定標準?相關消費者利用標價錯誤之機會而購買商品,其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可否成為業者拒絕履約之理由?網路業者與相關消費者間權利如何調和等相關涉及法律層面爭議問題,均深入討論,再嘗試從實務爭議案例之審理,重新檢視判決理由與現行法律適用扞格之處,提供較佳解決方式與建議,以期相關議題能獲得更具體深入之研究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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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係人類文化之精神創作,為思想及智能寶貴產物。為使文化資產更豐富,文化發展更多元,對從事創作之人應予著作權法保護,始能鼓勵著作人從事精神創作活動,實現並享有著作之經濟價值。論及色情,其為文化之本質總被猥褻、低級及淫穢不堪等評價覆蓋。色情言論被視為破壞善良風俗之源頭,國家依維護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理由發動色情管制屬理所當然。基於憲法及大法官相關會議解釋,均肯認色情著作受憲法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實務以有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理由,創設著作權法未有之公序良俗條款,否定色情著作享有著作權法保護,實違反憲法第23條之管制正當性及法律保留原則。 著作權法立法目的主要為保護著作人權益。所謂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創作即為原創性,係指必須為著作人所原始獨立完成,未接觸或抄襲他人之著作,以表達著作人內心之思維或感情,而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具原創性之色情著作,僅須著作人本於獨立思維未抄襲自他人著作,並以一定形式展現其色情創意,足以表現其個性與獨特者,於作品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並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保障。雖其創作內容基於維護青少年身心等理由,須限制其散布、播送等行為,然此屬刑法或其他法令限制或規範範疇,與色情著作取得著作權無涉。 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之外國人著作,亦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而我國於2002年1月1日加入WTO成為會員國,自應遵守TRIPS與伯恩公約之著作權保護規範,對WTO會員國受保護之色情著作,適用國民待遇原則與最低限度保護等原則,於其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倘非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擅自重製或散布,著作權人仍得依著作權法訴究行為人之民事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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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題目為「我國解僱相關法制之研究」。首先敘述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範圍、方法及各章節安排。其次說明解僱之概說、解僱權之理論、裁員解雇法理、懲戒解僱法理及解僱相關原則(如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等)、解僱保護程序意義、解僱保護程序之方法及我國解僱保護程序之規定。 其次,針對解僱事由法制探討,分別說明我國對解僱事由之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解僱事由、勞動基準法第20條解僱事由等四項規定。並針我國解僱事由重要實務見解探討,依序分為虧損或業務緊縮、勞工工作確不能勝任、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情節重大等三項重要實務見解探討及說明我國解僱事由法制之缺失。 再其次,針對解僱事由以外相關法制之探討,依序說明不得解僱之時期、不得因就業歧視而解僱、不得因勞工申訴雇主違法而解僱。並對被解僱對象之選定、預告期間、除斥期間及通知、協商、核定等重要程序規定加以探討。又說明資遣費的意義、性質、請求權及其他相關規定,及對預告期間、資遣費及除斥期間等重要實務見解加以探討及說明我國解僱事由以外相關法制之缺失。 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並對於我國解僱相關法制之問題,提出應然面之刪除、增訂及修法建議,以供司法工作者未來對於解僱情事,應如何正確適用解僱相關法制及立法者作為將來修改、增訂及刪除解僱相關法制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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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死刑之各方觀點入手,藉以引導思考死刑制度是否合理。整理死刑廢除之國際觀點及外國經驗,反觀我國死刑制度現況,從立法廢除、宣告違憲、停止執行及拒絶適用等不同面向,探討廢除死刑之可能途徑。並試圖從刑事政策角度,規劃死刑廢除之配套方案,包含如特殊無期徒刑,至被害人補償保護等之整合性分析。介紹大陸死緩制度,以死緩制度之概念、適用、執行結果、至實務運作之優劣爭議,配合立法修正及死緩革新建議等全盤考量;再者,以死緩制度為借鏡,思索階段性廢除死刑之可行性,如何緩和補救死刑制度缺失,以死緩作為我國死刑停止執行之解套。綜合各章觀點及研究作為地基,藉由連結死刑廢除配套制度加以檢視,提出務實可行革新方案,引入我國刑事司法體系為總結,以期我國往人權聖地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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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為目前各保險人經營團體保險之依據。然而因團體保險其特殊發展背景及功能,導致一般保險原理原則適用上發生衝突,爭議不斷。諸如團體保險當事人中要保人應如何解釋?團體保險保險利益歸屬主體為誰?由第三人所訂團體保險契約,是否應經團體成員中各個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團體保險具指定變更受益人權利之人為誰?其次關於團體保險契約構成部分條款、被保險人資格條款、契約終止及更約權條款、免責條款及不可抗爭條款、受益權喪失條款等,皆有檢視探討之必要。 企業應藉由團體保險特殊發展背景與功能,結合員工福利計畫,將團體保險功能推至最大,以回饋社會與國家。又國情乃至於文化不同,我國企業未能充分理解團體保險功能及重要性。故本文亦就社會保障福利制度沿革,及發展分為探討,導出員工福利與團體保險兩者間之關聯,分就個人及企業乃至於國家,於團體保險功能論適用上,各別分析其優劣並敘述之。 據上所述,為此本文就國內、外相關文獻,學說及實務,就前述議題分究探論,期能使團體保險適用範圍更加普及,適法性更趨完善,使企業瞭解風險、保險社會功能論之重要性,使我國團體保險暨相關法制發展,及整體社會保障體制加倍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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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快速流通、整合之時代,各種行業均擁有眾多種類之個人資料,使得個人資訊隱私權有著被侵害之高度風險。個資法於施行後,對銀行作業之影響極為廣泛,使用客戶資料之來源均需有所依據。筆者希望透過個資法在執行稽核業務時之經驗,對在作業時所面對之法條疑義及適用困難提出建議,並從稽核之角度加強在作業流程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與控管。本研究之目的為:(一)探究隱私權、金融隱私權之發展及其內涵。(二)瞭解我國個人資料保護之理論基礎。(三)瞭解我國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資料保護之各種法制規範、所應負之責任與義務。(四)提出在個資法對金融機構實務之衝擊影響、適用疑義與其所採之因應對策。(五)在個資法資料安全內部稽核之管理與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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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由「徵兵制」進而走向「募兵制」兵役制度係國防體系重大的軍事轉型,隨著女性官士兵將可能大量進入軍中,補充國軍部隊大量缺員狀況,因而,國軍人員在軍中職場權益問題,已成為眾所矚目之焦點,而其中有關國軍人員性騷擾問題,因係介於長官與部屬間之議題,故當國軍人員於部隊遭遇性騷擾事件時,勢必較其他領域中的性騷擾事件更為複雜。在本論文研究中發現,除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訂頒的「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對當事人並無任何法律拘束力外,另外國軍部隊長期的組織文化,也是造成實際運作窒礙難行的困境,以致無法落實保障國軍人員權益。 因此,本論文採用文獻分析法,透過分析、整理及分析相關書籍、期刊、政府統計資料、博碩士論文等,探究我國軍人員於部隊遭遇性騷擾事件之情形,及法律實務運作上的困境,並經由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範,檢討我國目前規範國軍人員於服役期間性騷擾事件之規定,應如何實施修正,始能健全保障國軍人員在服役期間之工作權與人身安全。 最後,本論文研究發現,將現行「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與我國相關法規範牴觸部份,重新實施修正,其亦為解決辦法之ㄧ。但在法制層面上,其實際運作中,畢竟,國軍人員受國防部監督,而國防部對國軍部隊熟悉度較高,且國軍人員對於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部隊較具歸屬感,以及國防部對國軍人員亦具有較高的掌握程度。基此,國防部及其所屬相關機關仍應給予適當之協助,共同解決國軍人員於部隊中所發生的性騷擾問題,使國軍人員在服役(務)過程中,免於遭受性騷擾之侵害,若不幸發生性騷擾事件,亦能獲得應有之保障,以達成完善保障國軍人員權益及提升品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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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於2008年通過並發布《貿易法委員會擔保交易立法指南》,其建議的擔保權特徵近似於浮動擔保,但又比浮動擔保更具彈性,不問當事人的身分,均可成為擔保權的主體;擔保標的物亦不限於特定物,可以集合財產為擔保物;擔保物的範圍可擴張及於收益等;多樣化的公示制度,不侷限於登記手段,充分發揮財產擔保融資的功能。世界銀行對於我國取得貸款指標認為並無浮動擔保制度,因而影響投資環境的平等,在法制抉擇的政策上引進浮動擔保就有高度的研究價值。   本文第二章首先介紹浮動擔保於英國的起源和其後在美國的發展,以及浮動擔保與其他擔保權類型的比較。第三章專章整理《指南》建構的擔保權運作的理想狀態,針對擔保權的設定、公示方法、登記制度、優先權,以及擔保權的實行內容逐一討論。第四章則觀察我國現行動產擔保交易法對公示制度、當事人資格、擔保物種類和範圍以及擔保權人的優先受償次序狀況,點出《指南》背道而馳之處,進而提出擔保法制應如何操作始符合世界潮流。第五章就經建會(現國發會)委託輔仁大學團隊所作「建構現代化動產擔保交易法制」之研究報告提出的動產擔保交易法修正草案,檢視是否已契合《指南》的建議。第六章結論綜合全文之討論,提出本文的心得,以供我國將來修法與司法判決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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