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您的圖書館登入
IP:3.144.42.235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學位論文

國立中正大學,正常發行

選擇卷期


已選擇0筆
  • 學位論文

鑒於意外保險,不管係在壽險業抑或產險業,均屬於保障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的重要險種之一。在意外保險事故之認定上,不管係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抑或是法院,目前仍爭訟不斷,實乃造成消費者的不便與國家資源的浪費。故如何明確定義何謂意外事故,以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實為刻不容緩的工作,故本研究首先針對我國個人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並介紹我國學說與實務上不同的判斷標準。因此,在許多案例,一般醫學鑑定報告及專業法醫學上的鑑定報告均屬不可欠缺的,但於意外保險的認定與判斷上,法律上的整理工作更是首要任務。 再者,何謂意外傷害保險的定義固然重要,但後續關於因果關係的判斷亦是不容忽視,故本研究擬將介紹我國實務上關於意外事故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再加入學說上不同的判斷標準。二者相形比較後,最後嘗試提出更具體及明確的判斷標準,並以此判斷標準重新討論目前國內的許多爭議性的案例。 最後,當爭議案件進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抑或進入法院訴訟程序時,係為消費者該負之舉證責任,抑或係保險公司該負之舉證責任,此關係到案件勝訴與否之重要性,即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乃影響雙方權益重大。故本研究於最後將討論關於舉證責任之意義、分配及方法,就學說上及實務上之見解作出整理與分析,並進而提出較客觀之看法。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中文摘要 本論文係以民事訴訟第三審許可上訴制為探討核心。其中最為重要之變革之ㄧ,即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三審上訴改採部分之許可上訴制。增訂本法第469條之1其規定,以本法第469條各款以外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我國民事訴訟第三審程序將由權利上訴制轉變為部份之許可上訴制。亦即依本法第469條各款所列之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仍維持敗訴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權利;然其他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則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始得提起,改採許可上訴制。 依現行法律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必以不服第二審終局判決為限。為兩造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均認為無誤者,為節省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並節省司法資源、減輕第二審之負擔,本法第466條之4,即飛躍上訴制度。 最高法院為我國之法律審上訴法院,我國最高法院之負擔過重,積案甚多,如何減輕最高法院審理之負擔,而又能兼顧法律審上訴之目的,為當前急待探討之問題。而法律審上訴之目的有二:(一)依法律審以謀法令之解釋適用統一之實現。(二)發現違法之判決,以予法律審以謀求法令之解釋適用統一之實現及撤銷、變更,以謀當事人之權利保護之實現。 現行法改採上訴許可制所產生之明顯後果,即為每年約一千件關於認定事實、調查證據之第二審違法判決將會被容忍存在。由其占全體上訴有理由案件之70%以上,此一比例的確可以迅速地、大幅地減輕我國最高法院之負擔,創造訴訟制度之金字塔尖端。 關鍵字:許可上訴制、權利上訴制、飛躍上訴、最高法院負擔減緩、金字塔訴訟制度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摘要 國際裁判管轄權之取得為對涉外民事訴訟案件審理之前提,一國於取得國際裁判管轄權後,始得將案件分配於國內法院審判。國際間海上運送契約因涉及各國當事人之利益,且各國法律規定不同,亦對當事人間權益影響甚钜,故常有擇地訴訟情形發生。又海上運送人於運送單證(如載貨證券)載有管轄權條款,其是否具有效力?倘若有效其為排他性合意管轄抑或併存性合意管轄?是否可約束雙方當事人?就此,兩岸之學說與實務見解相當分歧。現存歐盟民商事裁判管轄公約(布魯塞爾公約、盧加諾公約及布魯塞爾規則I)、世界海運公約(海牙暨海牙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及鹿特丹規則)、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及海牙選擇法院公約,就載貨證券之合意管轄有詳細可參照之規範,其皆有排他性合意管轄為規定,但管轄條款之訂立方式、適用範圍以及生效條件皆不相同。而兩岸之學說與實務之分析結論亦表明,現階段管轄權條款須以特定之方式載明為排他性合意管轄,否則該管轄權條款不生效力,或被默認為併存性合意管轄,從而有違當事人設定之初衷。具體於兩岸海上貨物運送之實踐,如欲使得載貨證券之管轄權條款符合契約訂立之期待(尤其設立排他性合意管轄條款之時),須完整認知載貨證券管轄權條款之定義、不便利法院原則之適用條件、立法規範及實務慣例。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網路交易消費型態隨著科技發達而日漸蓬勃,隨之而來網路標價錯誤爭議事件時有耳聞,2001年惠普公司將原價值新加坡幣329元(約新臺幣7,450元)印表機,不慎錯以新臺幣幣值標價;2003年PC home Online網路家庭電子商務部門將市價16,900元之512MB Memory Stick卡誤植為1,290元;2004年聯邦銀行經營之UB Mall線上購物,將37吋電漿電視19萬餘元,誤植為1萬9千餘元等多起網路錯標事件。其各商店業者面對處理手段不一,如惠普公司為維護商譽,完全承認損失,對所有消費者在網路所購買77部印表機全數以新臺幣329元價格認賠售出,續為履行交付貨品義務;如PC home Online則選擇取消合約,全額退款予消費者,同時另贈送隨身碟作為補償。網路標價錯誤爭議事件層出不窮,在基礎民法理論上,網路商店業者要約而消費者同意締約後,買賣契約即成立,在沒有給付不能之狀況,不論有無過失,網路商店業者願負全責認列損失交付約定之商品,自無太大問題;倘遇網路商店業者因鉅額損失而不願承認訂單,甚或單憑己意撤銷訂單。此際要回歸法律層面去探究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就有意思表示錯誤時得否行使撤銷權,暨在消費者涉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等爭議時,究否有信賴利益保護之必要,有值探討之餘地。   網路交易因標錯價而衍生一連串法律爭議情形,為杜絕類似糾紛,經濟部公告「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於2011年1月1日施行,其公告事項內容亦同有探究之價值。本文擬從網路交易之網頁標價法律性質究屬要約或要約引誘、電腦系統自動確認回覆之法律性質究屬承諾,形成買賣契約成立?或以消費者付款完成即成立契約?倘契約成立後,網路商店業者得否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訂單,或拒絕其後契約之履行等法規範相關規定及學說暨實務見解,以求廓清此類網路標錯價爭議所涉法律關係,亦期望得以兼顧兩者權益,發揮規範最大之實現。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摘 要 本文以探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為中心,發現近年來我國內企業面臨產業結構調整,企業為追求經營效率及彈性運用人力資源,多方不斷促成就業型態的多元發展及非典型僱用型態的興起。另從統計數據顯示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人力運用調查,102年5月從事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共計有59萬人,足可顯見我國勞動派遣市場中已佔有相當份量。日本於1985年制定「有關勞動者派遣事業妥適營運之確保及派遣勞動者就業條件整備等之法律」,歐洲大部分國家亦針對勞動派遣制定特別的法律,亦足見制定勞動派遣法為世界潮流立法所趨已難以禁止。 然我國尚無派遣專法可資規範,而放任其自由發展結果衍生許多相關問題難以處理,例如派遣勞工的僱用不安定、差別待遇的問題、派遣勞工被派遣事業單位不當剝削、要派單位指定派遣特定勞工而卻不直接僱用的問題,以及雇主責任不明等等。2014年2月勞委會改制勞動部前夕,公布「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並送行政院審查,該草案共計有5章32條。 這部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約略有數重點,1.明確三方關係。2.管理方式。3.派遣限制。4.共同責任。5.補充責任。6.連帶責任。7.均等對待。8.實施時程。在檢視與評析這部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時發現,由於勞動派遣在我國任其自由發展已有多年且已形成其態樣,再加上因係首次立法前未有經驗。站在保護派遣勞工的立場考量時,亦難免須平衡地顧及到產業界之接受程度和承受能力以及勞團意見等等。因此,本草案尚難一次到位的完善實仍有討論空間,例如有些法條立意良好,但欠缺強制力無罰則,執行上效果恐會被打折。工作滿一年有轉為正職之機會,但決定權卻在資方使該法條形同虛設。本文亦建議勞動主管機關針對促進就業安定機會之第19條及第8條規範項目作密集性勞動檢查,促使要派單位確實遵守,讓派遣勞工有機會轉為正職員工。工資乃是勞工維持生計的最重要勞動條件,派遣法草案亦有工資之均等對待保護之設計,惟本文認為除工資外工其他福利亦不可漠視,有些福利雖然價值不高卻是派遣勞工非常重視。關於同工同酬要派單位負有提供必要資訊之義務,若無必要資訊可提供時該如何,條文並未規定形成漏洞,本文建議由主管機關邀集要派單位、派遣事業單位及專家學者議定之。另建議派遣事業單位之設立應採許可制,管理辦法應列經營派遣事業單位者之消極和積極條件,以確保派遣公司之品質。 期望這部派遣勞工保護法能儘快完成立法程序,成為我國第一部勞動派遣專法,規範勞動派遣法律關係,保障派遣勞工權益,促進派遣勞工之就業安定,調和勞動力之供需,以保護派遣勞工完善權益,以造福勞工乃為我國人所盼。 關鍵字:勞動派遣、派遣勞工保護法、補充責任、均等對待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中文摘要 學生黃榆庭以曾擔任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性別平等教育業務承辦人期間,曾接獲特殊性騷擾個案之法律適用與救濟程序詳加研究,並進而藉由前開個案探討我國性騷擾三法(包含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適用上之疑義提出相關建議,以供未來立法者作為修改性騷擾三法之參考,及其他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性別平等教育業務承辦人於接獲特殊性騷擾通報個案時,亦可參考本文研究結論進行個案處理。「從特殊性騷擾個案探討我國性騷擾三法之適用問題」本論文中,筆者整理出性騷擾三法標準作業救濟程序圖(詳如圖目錄),從討論過程中可知性騷擾三法規範內容誠屬錯綜複雜,期望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學校(尤其學校牽涉公務員、教師、學生及依勞動契約聘用之人員)能夠依不同性騷擾個案正確使用法規範,乃有相當困難度。筆者亦針對性騷擾三法提出適用上之相關建義(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損害賠償責任漏未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罰鍰及刑罰相關規定之缺漏、性別工作平等法漏未課予行為人公法上之義務、性別工作平等法救濟程序採一案停止審議之法制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4條第3、4款將造成性騷擾行為人救濟上之困境、我國性騷擾三法對於雇主所賦予之法律責任過於重大及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對被害人保護不周等),期待立法者能針對前開適用上疑義事項進行修法,俾利更完整保護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之權益。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為我國保障勞工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之勞動基本權,經立法院多年修法,於100年5月1日同時施行,一般稱之為新勞動三法。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為不利益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類型規範依據,其目的在於避免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對於勞工個人或是工會為黃犬契約、支配介入及拒絕團體協商等不當勞動行為。 團體協約之當事人,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課予勞資雙方均有團體協商之義務,當任何一方請求他方對勞動條件等事項進行協商時,被請求之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他方之請求,且應本誠信原則進行協商。 勞資爭議處理法設置裁決委員會制度的目的,是對於勞工團結權採取具體的保障,並非只是單純的為了促進勞資雙方之合作,此制度設計不僅提供勞動三法關於不當勞動行為之行政救濟途徑,於勞工提起司法救濟手段上可作為法院判斷之依據,而不妨礙不當勞動行為司法救濟。 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裁決委員裁決救濟命令之方式,並未有明文規定,裁決委員會如果認定雇主之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時,究應發佈何種救濟命令,在勞資爭議處理法未有限制,故裁決委員會享有廣泛之裁量權,不受當事人申請之內容拘束,但非毫無限制,救濟命令不得違反法規範及善良風俗,且救濟命令之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可能;裁決委員為救濟命令之具體內容時,則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立法目的觀察之,以樹立該事件之公平勞資關係所必要、相當為其裁量原則,方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立法目的 希望所研究之結果能提供給勞工與雇主雙方參考,讓其都能夠瞭解裁決委員會裁決及法院判決實務面對相關問題所採取的立場與見解,減少勞資爭議對立的產生,希望對於和諧勞資雙方的集體勞動與未來勞動法修法動向有所貢獻。 關鍵字: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不當勞動行為、不利益待遇、 裁決委員會、救濟命令、裁決決定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中文摘要及關鍵字 論文名稱:台灣勞工派駐大陸之爭議問題研究 作者姓名: 黃綉鈴 論述重點:   在全球化、集團化的衝擊下,台灣與大陸間之交易、投資往來日益頻繁,在此情形下,台灣公司因至大陸投資之需要,而調派員工至大陸工作,實乃此趨勢下所必然之結果。而在此調動下,必然產生諸多爭議問題,如雇主調派之權限為何?勞工是否可拒絕雇主的調派命令?調派後,勞工與原台灣公司、大陸公司三方之法律關係為何?以及勞工因調派而升任管理階層時,其身分是否因此轉變?因調派而領取之駐外津貼是否屬工資之性質?面對上開之爭議問題,我國學說、以及實務所持見解為何?爭議問題是否足以獲得解決?         而在本文之探討中,我國對於雇主調派權限之認定,於企業內之調職,雖仍以「調職五原則」為判斷基礎,惟實務於個案實際操作上,見解仍十分紛歧;於企業外借調型之調派,雖傾向於認雇主之調派命令應得勞工之同意,惟實務之判斷依據仍未能統一、見解並不明確;至於轉僱型之調派,因實務上對於轉僱型之調派所為之判決案例並不多見,實務上對此問題究竟採何種見解,實仍待更多實際案例後,始能窺知。至於雇主認定上,我國實務上,確實以實際上指揮監督由何者擔任、薪資由何者支付、有無投保勞健保、以及懲戒權之有無,予以判斷雇主為何。另在我國判決實務上,對於勞工之認定,即採實質說及形式說兩種,亦即倘若當事人具備公司法上之董事、經理人身份時,即採形式之認定,否則,即採實質認定,亦即是否具有從屬性之特徵,並實際從勞工與公司間之互動予以判斷。最後,針對「駐外津貼」是否屬工資時,實務上仍有肯定、否認二種看法,而其於判斷上,似由實際於給付該津貼時是否具有「經常性」為判斷之依據。         鑑於台灣勞工派駐大陸時,因兩岸勞動法令龐雜且多有相異處,故本文建議針對兩岸間勞工相互派駐訂立雙邊協議、建立調職權限之判斷標準、以及參考大陸有關工會之制止、及監督權、用人單位違法解雇之賠償規定以及有關勞動契約應簽立書面、工資等相關規定。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摘 要 在面對全球氣候變遷與地球暖化的影響之下,如何確保糧食供給能力、穩定糧食價格,儼然為國際間重要之課題。雖然國內的休耕政策從一年給予兩期休耕補助,至102年變革為一期,然其法制面仍有許多議題值得我們投入關注。 世界各國都有休耕給付制度,目的為調節國際市場糧食價格競爭。休耕政策及其配套措施之設計,為提升農業競爭力、改善農業結構之必要條件。透過對我國休耕制度沿革之介紹,有助於理解我國休耕給付實務運作之情形。 農業補貼政策牽涉財政預算諸多問題,目前休耕給付之作業依據為行政院農業委員農糧署每年公告之「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相關作業規範。休耕給付雖為給付行政範疇,然其影響層面廣泛,涉及國家農糧與土地利用政策,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自給率等重要課題,是否應提昇其法律保留之密度,殊值探討。 目前各鄉鎮市區公所亦依上開規範辦理休耕給付作業,該規範形式上為行政規則,實質上具有職權命令性質。就休耕給付申報作業之組織分工而言,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究居何地位辦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交付之業務?以每年的申報作業規範作為授權依據是否有疑義,以及實務運作之爭議類型,皆有加以探討之必要。又違反作業規範所訂之罰則是否有悖法律保留原則?其附款是否有不當聯結,及追繳溢撥之休耕給付金等實務操作方式,皆攸關農民權益。 對於加入國際貿易組織之不可逆,應檢討目前休耕政策執行之成效,商榷臺灣未來對待農田的方式,借鏡與吾國農情近似的日本為參考,其如何解決政策競合之稻米保價收購制度,改善廢耕地比率,及其未來面向,皆是值得我們攻錯的他山之石,期以建立我國符合法制規範的休耕給付制度。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
  • 學位論文

中文摘要 近期我國的重大徵收案件躍上新聞版面,不時有追蹤報導,且延續多年,令人好奇。按圖索驥後,發現原來是行政契約和有益於私人徵收間交織之法律關係。而爭議多年的原因,是因為徵收法制解釋的無限上綱,救濟方式的不完備,引起本文起筆之動機。我國對於行政契約尚未如同行政處分般,有較為完備的法制。然而近年來行政契約被廣泛運用,學者間對行政契約的關注也逐漸增多。惟對於行政契約第三人效力在實務上卻少見其操作;另外,在土地已成稀有財的現代,政府在興建大型工程或為紓困財政窘迫等因素,在早期政府以公用之理由,向人民徵收土地,至現代改以公益之理由,先和私人訂定行政契約後,再向人民徵收土地之情形,於此即出現救濟上的漏洞。本來,徵收即屬侵害人民基本權,剝奪人民對其財產處分之權利。現在為了經濟發展、公共利益等理由,進行徵收。非但未有更加保障人民權利的立法或修法機制,反而進一步擴大徵收發動的可能。又,目前我國的救濟機制僅能事後向行政機關提起撤銷訴訟,惟提起訴訟仍不停止行政執行程序,難以確實保障人民之權利。本文試從國外案例作分析、並借鏡其後續發展之樣態,如修法、創設救濟機制…等,以之對比我國實務處理之方式,參酌其可取之處。最後,分析有意於私人之徵收制度的利弊,就其延伸出之爭議提供行政契約第三人效力的救濟方式之可能,希冀能衡平經濟發展和財產權(甚至是生存權)的維護、促進訴訟保障人權。 關鍵字: 行政契約、第三人、確認訴訟、公法上之權利、有益於私人之徵收

若您是本文的作者,可授權文章由華藝線上圖書館中協助推廣。